AQ 2021-2008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 发表时间:2022-10-19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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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的项目、技术要求、判定规则和检验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现场检测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325-1991 机器和设备辐射的噪声 操作者位置噪声测量的基本准则(工程级)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裎
3 检验基本要求
3.1 受检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应能正常运行。
3.2 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提升机,应符合GB 16423-2006中的有关规定。
3.3 检验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4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4.1 机房或硐室
4.1.1 机房或硐室应有照明装置,照明应用白光,司机操作位置处的照度不应低于 100 lx,且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4.1.2 操作位置处的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 85dB(A),达不到噪声标准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4.1.3 提升机(不含室外安装的天轮)应安装在无爆炸介质、环境温度为 5℃~40℃的机房内或环境温度为 5℃~28℃的硐室内,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护空间。
4.1.4 影响安全的外露旋转构件(如联轴节、开式齿轮等),应装设固定的防护装置。
4.1.5 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的,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4.1.6 机房或硐室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应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在有效期限内,取灭火器不应需要任何工具。设备应有防护栅栏、警示牌。
4.1.7 机房或硐室内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应悬挂(或存放)提升机的技术特征、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等。
4.2 提升装置
4.2.1 目测检查提升机的主轴和摩擦轮,不应有严重降低机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4.2.2 提升机的摩擦轮、天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以下规定:
a)落地式及有导向轮的塔式摩擦式提升机的摩擦轮、天轮、导向轮,井上不应小于90,井下不应小于80;
b)无导向轮的塔式摩擦式提升机的摩擦轮,井上不应小于80,井下不应小于70。
4.2.3 提升机的摩擦轮、天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直径之比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井上用提升机,不应小于1200;
b) 井下用提升机,不应小于900。
4.2.4 提升机实际运行的最大速度及最大加速度、减速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竖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最大加速度、减速度均不应超过 0.75 m/s2,最大速度 v 不应超过式
(1)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应大于 12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H——提升高度,单位为米(m)。
b) 竖井中升降物料时,最大速度 v 不应超过式(2)所求得的数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H——提升高度,单位为米(m)。
4.2.5 提升机应装有深度指示器,深度指示器系统应能准确地指示出提升容器在井筒中的位置,指示应清晰,能发出减速、停车和过卷信号。
4.3 提升机制动系统
4.3.1 提升机应装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共用 l 套闸瓦制动时,操纵和控制机构应分开。
工作制动应使用机械传动的、可调整的工作闸,对提升速度不超过 4m/s、卷筒直径小于 2m 的提升机,如工作闸带有重锤,允许司机用体力操作。
安全制动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应能使提升机的电动机自动断电。安全制动开关应灵敏可靠。
4.3.2 提升机在制动状态时所产生的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不应小于 3。
4.3.3 提升机安全制动时的制动减速度,上提重载时, 不应大于 5m/s2,下放重载时, 不应小于1.5m/s2,且在不同负载和各种运行方式下,实施安全制动时钢丝绳不应出现滑动。不允许用工作制动器实施安全制动。
4.3.4 制动闸瓦与制动轮或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a)块式制动器不应小于 80%;
b)盘形制动器不应小于 60%。
4.3.5 制动闸松闸时,闸瓦与制动轮或制动盘间的间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平移式块式制动器不应大于 2mm,且上下相等;
b) 角移式块式制动器不应大于 2.5mm;
c) 盘形制动器不应大于 2mm。
4.3.6 安全制动装置的空动时间(自安全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刚接触闸轮或闸盘的时间) 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压缩空气驱动的闸瓦式制动器,不应超过 0.5s;
b) 储能液压驱动的闸瓦式制动器,不应超过 0.6s;
c) 盘形制动器,不应超过 0.3s。
4.3.7 制动轮的径向跳动不应超过 1.5mm,制动盘的端面跳动不应超过 1.0mm。
4.3.8 制动轮或制动盘表面不应有沟深大于 1.5mm,总宽度超过有效闸面宽度 10%的沟纹。
4.3.9 制动盘两侧或制动轮上不应有降低摩擦系数的介质(如油、水等)。
4.3.10 采用块式制动器的提升机,块式制动器的传动杆应灵活可靠,制动横拉杆和拉杆不应有裂纹。
4.4 液压系统
4.4.1 液压站应装设过压和超温保护装置,油温温升不得超过 34℃,最高油温不得超过 70℃。
4.4.2 液压站的残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6.3MPa 时,残压不应大于 0.5 MPa;
b) 设计压力大于6.3MPa时,残压不应大于1.0 MPa。
4.4.3 液压站的调压性能,对应同一控制电流(或电压)时的制动与松闸油压值之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6.3MPa 时,制动与松闸油压值之差不应大于 0.3 MPa;
b) 设计压力大于6.3MPa时,制动与松闸油压值之差不应大于0.6 MPa。
4.4.4 块式制动器液压系统,在停机 15min 后蓄压器活塞下降距离不应超过 100mm;块式制动器压风制动系统,在停机 15min 后压力下降不应超过额定值的 l0%。
4.5 提升机应装设的保护装置及要求
4.5.1 过卷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 0.5m 时,应能自动断电,同时实施安全制动。此外,还应设置不能再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4.5.2 过速保护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规定速度的 15%时,应能自动断电,同时实施安全制动。
4.5.3 限速保护装置:罐笼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 4m/s 和箕斗提升系统最高速度超过 6m/s 时,应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接近预定停车点时的速度不超过 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一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不应小于 270°。
4.5.4 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4.5.5 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应能自动减速或发出减速信号。
4.5.6 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深度指示器失效时, 应能自动断电并实施安全制动。
4.5.7 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当提升机过负荷时,应能自动断电,同时实施安全制动;当提升机供电中断时,应能实施安全制动。
4.5.8 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限速保护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
4.6 信号装置
4.6.1 竖井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井口总信号工转发给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摇台或托台应与提升信号闭锁;
竖井箕斗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装矿点发给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装矿点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
4.6.2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提升机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其他负荷。
4.6.3 信号回路闭锁情况:应有过卷与开车方向闭锁,制动手柄零位、主令开关中间位置与安全回路闭锁,润滑油泵与信号回路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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