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22-2008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 发表时间:2022-10-19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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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的项目、技术要求、判定规则和检验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现场检测检验。
本标准中的提升绞车,是指在矿井中提升或下放人员或物料、卷筒直径2m以下(不包括2m)的矿用绞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325-1991 机器和设备辐射的噪声 操作者位置噪声测量的基本准则(工程级)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裎
3 检验基本要求
3.1 受检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应能正常运行。
3.2 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提升绞车,应符合GB16423—2006中的有关规定。
3.3 检验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3.4 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及卷筒直径1.2米以下(不包括1.2米)的矿用提升绞车严禁用于升降人员。
4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4.1 机房或硐室
4.1.1 机房或硐室应有照明装置,照明应用白光,司机操作位置处的照度不应低于 100 lx,且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4.1.2 操作位置处的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 85dB(A),达不到噪声标准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4.1.3 提升绞车(不含室外安装的天轮)应安装在无爆炸介质、环境温度为 5℃~40℃的机房内或环境温度为 5℃~28℃的硐室内,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护空间。
4.1.4 影响安全的外露旋转构件(如联轴节、开式齿轮等),应装设固定的防护装置。
4.1.5 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的,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4.1.6 机房或硐室不应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应配备灭火器,灭火器应在有效期限内,取灭火器不应需要任何工具。
4.1.7 机房或硐室内应悬挂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4.2 提升装置
4.2.1 目测检查提升绞车的主轴和卷筒,不应有严重降低机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4.2.2 提升绞车卷筒上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应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 2层;
b) 斜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2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3层;
c) 盲井(包括盲竖井、盲斜井)中专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运输用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3层;
d) 开凿竖井或斜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2层;深度或斜长超过400m的,缠绕层数不应大于3层;
e) 移动式或辅助性专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凿井期间专为升降物料用的,可多层缠绕。
4.2.3 卷筒上缠绕 2 层或 2 层以上钢丝绳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5 倍;
b)卷筒上应装设带绳槽的衬垫,对未装带绳槽衬垫的卷筒,应在卷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一层绳作底绳。
4.2.4 钢丝绳绳头在卷筒上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钢丝绳绳头不应系在卷筒轴上;
b) 绳孔不应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应形成锐角;
c) 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不应少于 3 圈,用以减轻钢丝绳与卷筒连接处的张力。此外,还应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4.2.5 天轮的轮缘应高于绳槽内的钢丝绳,高出部分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 1.5 倍。带衬垫的天轮,衬垫应紧密固定,衬垫磨损深度应小于钢丝绳直径,或沿侧面磨损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2。
4.2.6 提升绞车实际运行的最大速度及最大加速度、减速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竖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最大加速度、减速度均不应超过 0.75 m/s2,最大速度 v 不应超过式(1)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应大于 12 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H——提升高度,单位为米(m)。
b) 竖井中用罐笼或箕斗升降物料时,最大速度 v 不应超过式(2)所求得的数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单位为米每秒(m/s);
H——提升高度,单位为米(m)。
c) 竖井中用吊桶、吊盘、箕斗升降人员时的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应超过式(1)所求得的数值的 1/3;无导向绳时,不应超过 1m/s。
d ) 竖井中用吊桶、吊盘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有导向绳时,不应超过式(2)所求得的数值的 2/3; 无导向绳时,不应超过 2m/s。
e) 斜井中用矿车运输物料时的最大速度,斜井长度不大于 300m 时,不应超过 3.5m/s;斜井长度大于 300m 时,不应超过 5m/s。
f) 斜井中用箕斗运输物料时的最大速度,斜井长度不大于 300m 时,不应超过 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 时,不应超过 7m/s。
g) 斜井中运输人员时的最大速度,斜井长度不大于 300m 时,不应超过 3.5m/s;斜井长度大于 300m 时,不应超过 5m/s,且均不应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斜井中运输人员时的最大加速度和减速度,均不应超过 0.5m/s2。
4.2.7 提升绞车不应超载运行,钢丝绳最大静张力和最大静张力差的实际测算值均不应大于提升绞车的设计值。
4.2.8 提升绞车应有定车装置。
4.2.9 提升绞车应装有深度指示器,深度指示器应能准确地指示出提升容器在井筒中的位置,指示应清晰,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
4.2.10 竖井中用于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吊桶、吊盘、箕斗等乘人容器应装设防坠器。
4.3 提升绞车制动系统
4.3.1 提升绞车应装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两套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共用 l 套闸瓦制动时,操纵和控制机构应分开。
工作制动应使用机械传动的、可调整的工作闸。对现用的使用手动式工作制动闸的绞车,如装有可靠的安全制动闸时,可继续使用。
安全制动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应能自动制动。制动时,应能使提升绞车的电动机自动断电。安全制动开关应灵敏可靠。提升能力在 l0t 以下的凿井用绞车,可采用手动安全闸。
双卷筒提升绞车两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应分开,且正常提升时能同步动作。调绳时活动卷筒应处于安
全制动状态,固定卷筒的制动器应能正常操作。
4.3.2 提升绞车在制动状态时所产生的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 K 值,不应小于3。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提升绞车,K 值应不小于 2。
对于双卷筒提升绞车,在调整双卷筒旋转相对位置时,每一卷筒制动装置在制动盘或制动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应小于该卷筒所悬质量(钢丝绳质量与提升容器质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4.3.3 提升绞车安全制动时的制动减速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安全制动减速度规定值(单位:m/s2)
倾角 运行状态 | θ≤30° | >30°(包括竖井) |
上提重载 | ≤Ac | ≤5 |
下放重载 | ≥0.75 | ≥1.5 |
注:Ac=g(Sinθ+f·Cosθ) 式中: Ac——自然减速度,m/s2; g——重力加速度,m/s2; θ——井巷倾角,( °); f——绳端载荷的运行阻力系数,一般取0.010~0.015。 |
4.3.4 制动闸瓦与制动轮或制动盘的接触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a)块式制动器不应小于 80%;
b)盘形制动器不应小于 60%。
4.3.5 制动闸松闸时,闸瓦与制动轮或制动盘间的间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平移式块式制动器不应大于 2mm,且上下相等;
b) 角移式块式制动器不应大于 2.5mm;
c) 盘形制动器不应大于 2mm;
d) 带式制动器不应大于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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