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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 发表时间:2022-10-18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 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 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 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 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 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 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 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 3025—2008《化学品生 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 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 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 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鲁井、地沟、水封等, 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 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 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 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快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快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 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 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 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 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 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 (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 动火作业负责人

7.1.1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 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 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 《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8.2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 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 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 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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