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129-2011 矿井救灾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 发表时间:2022-10-12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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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救灾通信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矿井救灾通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及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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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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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井救灾通信系统 communication system for disaster rescue
用于煤矿井下事故救援通信的系统。
3.2
地面基地通信终端 communication terminal at surface rescue base
在处理矿山事故时,设在矿山地面的救灾通信指挥设备。
4 产品分类
4.1 型号
产品型号应符合MT/T 286的规定。
4.2 分类
4.2.1 按传输技术分类:
a) 无线;
b) 有线;
c) 有线、无线混合。
4.2.2 按信息分类:
a) 语音;
b) 语音和图像;
c) 语音和数据;
d) 语音、图像和数据等。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系统及有关设备应符合本标准和GB 15842、GB/T 15844.1、GB/T 15874、AQ 1008、MT/T 899、MT/T 1078的相关规定,系统中的其他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和成套。
5.2 环境条件
5.2.1 系统中用于机房、调度室的设备,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15℃~30℃;
b) 相对湿度:40%~70%;
c) 温度变化率:小于10℃/h,且不得结露;
d) 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e) GB/T 2887规定的尘埃、照明、噪声、电磁场干扰和接地条件。
5.2.2 除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外,系统中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0℃~40℃;
b) 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95%(+25℃);
c) 大气压力:80 kPa~106 kPa;
d) 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但无显著振动和冲击、无破坏绝缘的腐蚀性气体。
5.3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
地面设备交流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a)额定电压:380 V/220 V,允许偏差-10%~+10%;
b)谐波:不大于5%;
c)频率:50 Hz,允许偏差±5%。
5.4 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移动台、基站(含话机)、基站电源(可与基站一体化)、地面基地通信终端、电缆、光缆(可缺省)、接线盒、中继器(可缺省)、避雷器、软件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5.5 主要功能
5.5.1 基站应具有与移动台通话、与地面基地通信终端通话功能,语音通信宜采用双工制。
5.5.2 移动台之间应具有通话功能,语音通信宜采用双工制。
5.5.3 移动台应具有与地面基地通信终端通话功能,语音通信宜采用双工制。
5.5.4 地面基地通信终端、基站和移动台应具有发起急呼的功能。
5.5.5 地面基地通信终端、基站和移动台应具有发起全呼的功能。
5.5.6 基站应能脱网独立工作,基站与其无线覆盖范围内的移动台、移动台之间应具有通话功能。
5.5.7 移动台宜具有脱网工作功能,在没有基站无线覆盖的条件下,移动台之间可直接通话。
5.5.8 系统宜具有图像监视功能。
5.5.9 系统宜具有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温度等监测功能。
5.5.10 系统宜具有组呼功能。
5.5.11 系统宜具有图像、声音和数据存储功能。
5.5.12 系统宜具有网络通信功能。
5.6 主要技术指标
5.6.1 传输距离
地面基地通信终端、基站、移动台之间的传输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基站至地面基地通信终端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10 km;
b) 移动台到基站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300 m,宜不小于500 m;
c) 移动台到移动台之间的传输距离应不小于300 m,宜不小于500 m。
5.6.2 容量
系统可配置的移动台的数量应不小于18台。
5.6.3 话音音质
地面基地通信终端、基站、移动台的话音音质均应不低于3级。
5.6.4 发射功率
当基站与移动台之间采用无线通信时,基站和移动台无线发射功率由相关标准规定,移动台发射功率不宜大于5 w。
5.6.5 接收灵敏度
当基站与移动台之间采用无线通信时,基站和移动台无线接收灵敏度由相关标准规定。
5.6.6 工作频率
当基站与移动台之间采用无线通信时,基站和移动台无线发射频率由相关标准规定。
5.6.7 移动台蓄电池连续工作时间
蓄电池使移动台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1 h,其中通话时间应不小于2 h(收、发用时相等时)。
5.6.8 地面基地通信终端及基站蓄电池连续工作时间
地面基地通信终端及基站在蓄电池供电的情况下,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1 h。
5.7 工作稳定性
系统应进行工作稳定性试验,通电试验时间应不小于7 d,其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的要求。
5.8 抗干扰性能
5.8.1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3-2006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5.8.2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4-2008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5.8.3 系统应能通过GB/T 17626.5-2008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5.9 可靠性
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小于800 h。
5.10 防爆性能
用于煤矿井下的设备应为防爆型电气设备,其输入输出信号应是本质安全型。移动台应为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设备。基站宜为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型设备应符合GB3836.1~3836.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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