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136-2011 矿井降温技术规范
- 发表时间:2022-10-11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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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热害防治技术的定义和术语、技术条件、适用范围、技术要求、降温系统测试及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地下开采的矿井,包括生产、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件(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后确定,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586 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0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GB 5015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50155及AQ/T 1067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井热害 mine victims
煤矿井下作业环境的空气温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标准,从而对人体健康、生产和安全造成危害。
3.2
矿井热害防治 control of mine victims
通过采用各种技术措施进行矿井热害的预防和治理,称之为矿井热害防治,又称矿井空气调节、矿井热害控制或矿井降温。
3.3
矿用降温设备mine air conditioning equipment
符合矿井特殊环境和安全要求的、为实现热害防治目的所需要的各种设备的统称。
3.4
矿井制冷降温 mine cooling
采用人工制冷措施降低井下作业环境的空气温度。
3.5
矿井制冷降温系统 mine cooling system
为达到冷却煤矿井下风流之目的,由制冷、输冷、传冷和排热四个基本环节构成的系统。
3.6
地温场 geothermal field
地层中的温度分布。
3.7
地温异常区 temperature anomalies
地温梯度值(或大地热流值)低于或高于正常值(1.6~3.0℃/100m)的地层区域。
3.8
热害矿井 thermal victims mine
具有热害的矿井,称为热害矿井。
3.9
井田热害区 mine victims of the district
在井田中,由原始岩温确定的有热害的区域,称为井田热害区。
3.10
矿区最热月平均气象参数 on average the hottest meteorological parameters
矿区最热月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和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3.11
同向通风 with the same direction ventilation
煤、矸的运输方向与风流方向相同的通风方式。
3.12
制冷站 refrigeration station
安装制冷机组及其配套设备的场所。
3.13
风流冷却站merry cooling stations
安装空气冷却器(传冷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的地点。
3.14
矿井集中制冷降温系统 mine concentrated refrigeration cooling system
制冷站的制冷量等于或大于2MW,集中向多个作业地点供冷的系统。
3.15
矿井局部(分散)制冷降温系统mine local (distributed) refrigeration cooling system
制冷站的制冷量小于2MW,向1个或几个作业地点供冷的系统。
4 热害矿井等级及卫生标准
4.1 热害矿井等级
4.1.1 井田热害区等级的划分
井田热害区等级应按原始岩温划分二级:
a) 一级热害区: 31℃~37℃;
b) 二级热害区:≥37℃。
4.1.2 矿山地温类型的划分
矿山地温类型应按地温梯度划分三类:
a) 低温类:≤1.6℃/100m;
b) 常温类:1.6℃/100m~3.0℃/100m;
c) 高温类:≥3.0℃/100m。
4.1.3 热害矿井等级的划分
热害矿井应按采掘工作面的风流温度划分为三级:
a) 一级热害矿井: 28℃~30℃;
b) 二级热害矿井: 30℃~32℃;
c) 三级热害矿井:≥32℃。
对于一级热害矿井应加强通风,采掘工作面风流速度应为2.5 m/s~3.0m/s;对于二级和三级热害矿井,除加强通风、提高风速外,还应采取人工制冷降温措施。对于三级热害矿井若不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则应停止作业。
4.2 煤矿井下气象条件要求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应超过28℃、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应超过30℃。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等于或超过32℃、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等于或超过34℃时,应停止作业。当采掘工作面的风流温度为28℃~30℃时,作业地点的风流速度应为2.5 m/s ~3.0m/s;当采掘工作面的风流温度为30℃~32℃时,作业地点的风流速度应为3.0 m/s ~4.0 m/s。
5 矿井热害防治通则
5.1 矿井热害防治技术基础
矿井地温的测试与深部地温的预测资料;矿内风流热力状态的预测资料;生产矿井风流热力状态的实际测试资料;矿井设计或实际生产系统。
5.2 矿井热害防治原则
矿井热害防治应按下列原则:
a) 矿井热害防治,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措施;
b) 应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成熟的经验;
c) 所采用的技术装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d) 所采用的技术措施,应进行能效分析,符合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
e) 对于新设计的矿井,应根据矿井通风的难易程度、矿井热环境条件变化,分期规划实施热害防治措施。
5.3 人工制冷降温与非人工制冷的适用界限
制冷降温与非人工制冷适用界限按下列规定:
a) 井田处在一级热害区,应首先采用非制冷降温措施,使矿井达到无热害,否则采用人工制冷降温措施;
b) 井田处在二级热害区,矿井采取非人工制冷技术措施之后,采掘工作面风流温度仍然超过30℃,应采取人工制冷降温措施;
c) 矿井热害防治,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在满足矿井热害防治需求的前提下,应以折合费用最小值、能耗低作为非人工制冷降温和人工制冷降温的界限。
6 非人工制冷降温技术
6.1 热害矿井通风系统设计原则
6.1.1 应缩短进风线路的长度,优先采用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系统。
6.1.2 矿井主要进风巷道应开凿在低温岩层中。
6.1.3 进风巷道应避免或减小井下局部热源影响,大型机电硐室应采取独立通风系统。
6.1.4 加大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提高作业地点的风速,但采煤工作面内不超过4m/s。
6.2 矿井涌(淋)热水处理
6.2.1 井下涌(淋)水温度较高的矿井,热水应采用隔热管道或水沟加隔热盖板排放。
6.2.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回风巷道和回风井中,热水不应在巷道中漫流。
6.2.3 应查明热水的来源,并采用专门的热水治理措施。
6.3 采煤工作面通风
降温需要时,可采用同向(或下行风)通风或W型通风方式,但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应采用下行通风方式。
6.4 回采工艺
应按热力因素确定采煤工作面的长度、供风量、回采工艺和顶板管理方法,减少采空区漏风。
6.5 天然冷源利用
有天然冷源可合理利用的矿区,如低温水(水温低于15℃)、冷空气(冬季)以及冰雪等,应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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