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661-2011 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 发表时间:2022-10-11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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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简称电器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 标准电压(GB/T 156-2007,IEC 60038:2002,MOD)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 780:1997,MOD)
GB 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 311.1-1997,neq IEC 71-1:1993)
GB/T 762 标准电流等级(GB/T 762-2002,eqv IEC 60059:1999)
GB 1984 高压交流断路器(GB 1984-2003,IEC 62271-100:2001,MOD)
GB 1985 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GB 1985-2004,IEC 62271-102:2002,MOD)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础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 2423.1-2001,idt IEC 60068-2-1:1990)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础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 2423.2-2001,idt IEC 60068-2-2:1974)
GB/T 3309 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eqv IEC 60079-1:1990)
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1990)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C 60079-11:1999)
GB/T 4026 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方法和安全规则 设备端子和特定导体终端标识及字母数字系统的应用通则(GB/T 4026-2004,IEC 60445:1999,IDT)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2008, IEC 60529:2001,IDT)
GB/T 4728 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GB/T 5094.1 工业系统.装置与设备以及工业产品结构原则与参照代号 第一部分 基本规则
GB/T 7159 电气技术中的文字符号制订通则
GB/T 11022 -1999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eqv IEC 60694:1996)
GB/T 12173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 总则(IEC 60947-1:2001,MOD)
GB 14048.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断路器(GB 14048.2-2001,idt IEC 60947-2:1995)
GB 14048.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 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GB 14048.3-2008,IEC 60947-3:2005,IDT)
GB 14048.4-200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IEC 60947-4-1:2000,IDT)
GB/T 14808 交流高压接触器和基于接触器的电动机起动器(GB/T 14808-2001,eqv IEC 60470:1999)
AQ 1043-2007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JB 8739 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
MT/T 154.2 煤矿用电器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 175 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用电子保护器
MT 189 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3 分类
3.1 电器设备的分类见附录A。
3.2 电器设备的产品型号应按MT/T 154.2的规定编制。
4 一般要求
4.1 电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及各自产品标准的规定,均应送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应取得“防爆合格证”或“矿用合格证”。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或“矿用合格证”的产品,其他厂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
4.2 属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电器设备,应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程序,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3 电器设备应根据井下使用场所,符合表1规定的型式的要求,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报省(区)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
表1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类 别 | 使 用 场 所 | |||||
煤(岩)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和 瓦斯喷出区域 | 瓦 斯 矿 井 | |||||
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 主要进风巷 | 翻车机 硐 室 | 采 区 进风道 |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进回风巷 | |||
低瓦斯矿井 | 高瓦斯矿井a | |||||
1. 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 | 矿用防爆型b (矿用增安型除外) | 矿 用 一般型 | 矿 用 一般型 | 矿 用 防爆型 | 矿 用 防爆型 | 矿用防爆型 (矿用增安型除外) |
2.照明灯具 | 矿用防爆型c (矿用增安型除外) | 矿 用 一般型 | 矿 用 防爆型 | 矿 用 防爆型 | 矿 用 防爆型 | 矿用防爆型 (矿用增安型除外) |
3. 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 | 矿用防爆型 (矿用增安型除外) | 矿 用 一般型 | 矿 用 防爆型 | 矿 用 防爆型 | 矿 用 防爆型 | 矿用防爆型 (矿用增安型除外) |
a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b 适用于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要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c 适用于允许使用经安全检测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
4.4 电器设备的标称电压应符合GB/T 156的规定,一般交流电压(额定电压)推荐为36 V,127 V,
380 V,660 V,1 140 V,3 300V,6 000 V,10 000 V等。
4.5 电器设备的额定电流应符合GB/T 762的规定。
4.6 电器设备的额定频率一般为50 Hz。
4.7 电器设备一般为8h工作制,其他由各自产品标准规定。
4.8 电器设备应配备必要的配件、附件、专用工具及随机文件。重要电子插件应配备二套,一般的应配备一套,便于用户使用、管理、维修。随机文件应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
5 技术要求
5.1 正常使用条件
电器设备在下列条件下应能可靠工作:
a) 周围空气温度为-5℃~+40℃1),且在24h内的平均温度值不超过+35℃;
b) 安装地点的海拔高度:低压电器设备不超过2 000 m2),高压电器设备不超过1 000 m3);
c) 周围空气相对湿度:最高温度为+40℃时,空气的相对湿度不超过50%,在较低的温度下可以允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例如20℃时达90%。对由于温度变化偶尔产生的凝露应采取特殊的措施。
d) 使用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按4.3的规定;
e) 在无腐蚀性、破坏绝缘的气体或蒸汽环境中;
f) 在无显著振动与冲击的场所;
g) 在有防止滴水和液体浸入的场所;
h) 污染等级为3级。
5.2 结构与防爆要求
5.2.1 外壳材料
防爆电器外壳材质按不同的防爆型式和使用场所应分别符合GB 3836.1-2000中第7章和第8章的规定以及GB 3836.2-2000中附录A及附录C的规定。矿用一般型电器外壳材质应符合GB/T 12173有关材质的规定。
5.2.2 外壳冲击强度
外壳应能承受GB 3836.1-2000中23.4.3.1规定的冲击试验,冲击试验能量见表2。
采用机械危险程度等级低的冲能进行试验的电气设备,应在防爆合格证号后面加上符号“X”。
表2 冲击试验能量
机械危险程度 | 冲击能量 E.J | |
高 | 低 | |
1 保护网、保护罩、风扇保护罩、电缆引入装置 2 塑料外壳 3 轻金属合金或铸造金属外壳 4 项3以外的其他金属外壳,其壁厚小于3mm的设备 | 20 | 7 |
5 无保护网的透明件 | 7 | 4 |
6 带保护网的透明件(试验时不带保护网) | 4 | 2 |
5.2.3 外壳防护等级
外壳防护等级根据不同的防爆型式和使用场所,增安型应符合GB 3836.3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本质安全型应符合GB 3836.4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矿用一般型应符合GB/T 12173防护等级的规定。
5.2.4 外壳的紧固及紧固件
5.2.4.1 防爆型电器设备的紧固件应符合GB 3836.1-2000中第9章的规定(本质安全型除外),隔爆型电器设备的紧固件还应符合GB 3836.2-2000中第10章的规定。矿用一般型电器设备的紧固件应符合GB/T 12173的规定。
5.2.5 标志、联锁及警告牌
5.2.5.1 电器设备外壳的明显处应设置清晰和耐久的标志,防爆型电器设备的标志应符合GB 3836.1-2000中第27章的规定,矿用一般型电器设备的标志应符合GB/T 12173的有关规定。
5.2.5.2 电器设备的联锁装置应符合GB3836.1-2000中第10章的规定。
5.2.5.3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电气设备,采用快动式门盖的外壳应设有联锁装置,当电源接通时外壳门盖不能打开;外壳门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采用螺栓紧固的外壳门盖允许用警告牌代替,警告牌应标有“严禁带电开盖”的字样。
5.2.5.4 直流电压高于60V,交流电压高于36V的电器设备凡开盖或取下设备零部件后可能触及带电部分时应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的防护罩和“当心触电”或“有电”的警告牌。
5.2.5.5 用隔离开关联锁的结构,应在触头断开位置明显可见或通过手柄位置能正确判断触头的状态。
5.2.5.6 内装电容器、热元件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结构的电器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间隔应符合GB 3836.1-2000中开启外壳门、盖的允许时间的规定。应设有时间间隔的警告牌,其时间间隔由产品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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