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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1162.4-2011 矿灯 第4部分 KL型矿灯

  • 发表时间:2022-09-30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MT 1162的本部分规定了KL型矿灯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KL型矿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MT 116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MT/T 1051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

      MT 1162.1-2011 矿灯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T 1162的本部分。

3.1

      KL型矿灯 mode l KL capl ights

      以锂离子蓄电池为电源的矿灯。

4 产品分类

4.1 防爆型式和标志

      产品防爆型式:防爆特殊型;标志:Ex sI。

4.2 产品额定电压

      采用磷酸铁锂离子蓄电池的产品额定电压为3.2V,采用锰酸锂离子蓄电池的产品额定电压为3.7V。

5 要求

5.1 充电系统

      矿灯充电时,充电接触点应接触良好,保证充电正常进行。

5.2 极性

      蓄电池的正、负极性应与灯头或电池槽上的极性标志相符。

5.3 蓄电池容量

5.3.1 蓄电池容量以10h率额定容量4。(Ah)表示。实际容量应在5次容量试验内达到额定容量Co

5.3.2 额定容量由矿灯制造商规定。其放电条件是:环境温度为(25±5)℃、放电电流I10=C10/10 (A)、 放电终止电压由制造商规定,但锰酸锂离子蓄电池不应低于2.75V,磷酸铁锂离子蓄电池不低于2.50V。

5.4 锂离子蓄电池性能

      锂离子蓄电池的性能应符合MT/T 1051的规定,锂离子蓄电池的内部或电极输出端应设有PTC保护电阻。

5.5 过充电保护

      经6.5规定的试验后,蓄电池不应发生变形、起火、冒烟或漏液。

5.6 过放电保护

      经6.6规定的试验后,蓄电池不应发生变形、起火、冒烟或漏液。

5.7 高低温性能

      经6.7规定的试验后,蓄电池不应发生变形、起火、冒烟或漏液。

5.8 蓄电池寿命

      蓄电池的寿命应不低于500次充放电循环。

5.9 蓄电池贮存期

      从生产日期算起,蓄电池有效贮存期为半年。在贮存期内其容量应符合5.3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充电系统检查

      将矿灯接通专用充电架(器),矿灯应能正常充电。

6.2 极性检查

      用仪器或目视检查。

6.3 蓄电池容量试验

6.3.1 预循环

      蓄电池进行容量试验前,以九的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本次放电不计入容量循环次数。

6.3.2 普通充电

      以2A,的电流充电,当锰酸锂离子蓄电池端电压达到(4.2±0.05)V,改为恒压4.2V充电;当磷酸铁 锂离子蓄电池达到(3.7±0.05)V,改为恒压(3.7±0.05)V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0.1I10,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10h,停止充电。

      注:也可按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

6.3.3 放电

      每次充电结束后,搁置1h,以九的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时间T。

6.3.4 蓄电池容量

      蓄电池容量按式(1)计算:

C = I10 × T   ………………………………(1)

      式中:

      C——蓄电池实际容量,单位为安时(Ah);

      T——放电时间,单位为小时(h)。

6.3.5 环境温度

      试验时的环境温度为(25±5)℃。

6.4 锂离子蓄电池性能试验

      锂离子蓄电池性能按MT/T 1051的规定进行试验。

      注:如果矿灯制造商提供的锂离子蓄电池性能检验报告符合要求,可以不进行试验。

6.5 过充电保护试验

      蓄电池按6.3.2规定完成充电后,继续以充电结束时的电流、电压充电12h,或者蓄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后能自动切断充电电源。试验2只样品。

6.6 过放电保护试验

      蓄电池以九的电流放电直至端电压为0V,或者达到放电限制电压后能自动切断放电回路。试验2只样品。

6.7 高低温性能试验

      矿灯按6.3.2的规定完成充电后,放入(75±2)℃的恒温箱中48h,然后在5min内移入(-20±2)℃的 低温箱中6h,将矿灯取出在(25±5)℃的环境温度下搁置24h。试验2只样品。

6.8 蓄电池寿命试验

      MT 1162.4-2011

6.8.1 蓄电池按6.3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合格后方可转入寿命试验,容量试验的循环次数计入寿命总 次数内。试验2只样品。

6.8.2 蓄电池按6.3.2的规定完成充电后,搁置1h,再以Iio的电流放电10h或蓄电池的端电压达到 终止电压为止,放电结束后,搁置1h,再进行下一个充放电循环。

6.8.3 进行寿命试验时,放电时间低于8h的,应重复3次试验,如3次试验均未达到8h,则作为寿命终止。

6.8.4 寿命试验的环境温度为(25±5)℃。

6.9 蓄电池有效贮存期试验

      蓄电池在满足MT 1162.1-2011中8.3和8.4的条件下存放,贮存期满后,应按6.3的规定进行容 量试验。试验2只样品。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7.2.1 出厂检验由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部门逐盏进行。全部出厂检验项目都符合规定要求,则判定出厂 检验合格。若任何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时,应停止检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 纠正后,可继续进行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定出厂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符合规定,则判 定出厂检验不合格。

7.2.2 产品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应周期性进行型式检验,最长周期不应超过1年;

      d)产品停产超过半年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有关机构提出要求时。

7.3.2 用作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按GB/T 10111-2008中规定的方法 随机抽取10盏。型式检验的判定规则应符合MT 1162.1-2011中7.2的规定。

7.4 检验项目

      本部分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序 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类别

标准编号

条文号

标准编号

条文号

出厂 检验

型式检验

1

外观及标志检查

MT 1162.1-2011

5.3、8.1

MT 1162.1-2011

6.3

V

V

2

塑料外壳试验

MT 1162.1-2011

5.4.2

MT 1162.1-2011

6.4


V

3

结构检查

MT 1162.1-2011

5.5〜5.7、

5.10,5.11

MT 1162.1-2011

6.5

V

V

4

充电系统检查

本部分

5.1

本部分

6.1

V

V

5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检查

MT 1162.1-2011

5.8

MT 1162.1-2011

6.6


V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如需看标准全文,请到相关授权网站购买标准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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