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1162.3-2011 矿灯 第3部分 KJ型矿灯
- 发表时间:2022-09-30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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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MT 1162的本部分规定了KJ型矿灯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KJ型矿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MT 116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306 化学试剂 氢氧化钾(GB/T 2306-2008, ISO 6353-2:1983, NEQ)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MT 1162.1-2011 矿灯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T 1162的本部分。
3.1
KJ型矿灯 mode l KJ capl ights
以碱性蓄电池为电源的矿灯。
4 产品分类
4.1 防爆型式和标志
产品防爆型式:防爆特殊型;标志:Ex sI。
4.2 产品基本参数
产品额定电压为2.5V, 3.75V, 5V。
5 要求
5.1 充电系统
矿灯充电时,充电接触点应接触良好,保证充电正常进行。
5.2 极性
蓄电池的正、负极性应与灯头或电池槽上的极性标志相符。
5.3 蓄电池气密性
阀控式蓄电池的单体电池内部压力为60kPa时,不应漏气;采用与大气直接相通的气塞结构的蓄电 池,其单体电池内部压力为20kPa时,不应漏气。
注:密封型电池除外。
5.4 蓄电池容量
5.4.1 蓄电池容量以10h率额定容量G0(Ah)表示。
5.4.2 额定容量由制造商规定。其放电条件是:环境温度为(25±5)℃、放电电流I10=C10/10(A)、 放电至 其中任何一个单体电池端电压1.05V止。当结构限制无法测定单体蓄电池的端电压时,放电至蓄电池的端电压n×1.05V止。
注:n表示蓄电池组中串连的单体蓄电池个数。
5.4.3 蓄电池实际容量应在第5次容量试验内达到额定容量C10。
5.5 开口式蓄电池气塞透气性能
采用不与大气直接相通的气塞结构的蓄电池,气塞应在20kPa〜60kPa压力范围内可靠的开关。
5.6 阀控式蓄电池排气阀
阀控式蓄电池的排气阀应在压力1kPa〜60kPa范围内可靠地开、关。
5.7 过充电
阀控和密封型蓄电池经6.8规定的试验,蓄电池不应泄漏或爆炸。
5.8 强制放电
阀控和密封型蓄电池经6.9规定的试验,蓄电池不应泄漏或爆炸。
5.9 高温性能
阀控和密封型蓄电池经6.10规定的试验,蓄电池不应发生爆炸或漏液,且矿灯应能正常工作。
5.10 蓄电池寿命
开口式蓄电池的寿命应不低于1000次充放电循环,阀控式和密封型蓄电池的寿命应不低于500次充 放电循环。
5.11 蓄电池贮存期
开口式蓄电池从生产日期起,有效贮存期为2年,阀控和密封型蓄电池有效贮存期为半年,在贮存 期内其容量应符合5.4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试验仪器及其要求
6.1.1 密度计
准确度不低于0.005g/cm3;分度值不大于0.005 g/cm3。
6.1.2 压力表
准确度不低于2.5级;分度值不大于2 kPa;量程不大于0.1 MPa。
6.2 充电系统检查
将矿灯上部接在检查用的n×1.25V矿灯电源上,将矿灯充电触点接通n×1.45V直流电源,矿灯应能正常充电。
6.3 极性检查
用仪器或目视检查。
6.4 蓄电池气密性检查
在室温条件下,从单体电池排气口或堵塞排气口通入压缩空气,使蓄电池内部压力达到60kPa (当采用与大气直接相通的气塞结构时为20kPa),关闭进气阀,保持3s〜5s,压力不应下降。
6.5 蓄电池容量试验
6.5.1 开口式蓄电池容量试验
6.5.1.1 配置电解液所用氢氧化钾(KOH)的纯度应符合GB/T 2306的规定,氢氧化锂(LiOH·H2O)的纯度为化学纯。添加氢氧化锂的量为15g/L〜20g/L,配置成的电解液密度为(1.20±0.01) g/cm3。
6.5.1.2 将蓄电池注入规定数量的电解液,静置2h〜4h后进行充放电循环。正常充电方法:以n×1.75V 电压充电12h。每次充电结束后静置1h,再以乙。的电流连续放电至两单体电池中任何一个单体电池的 端电压1.10V止。记录放电时间T。
6.5.2 阀控和密封型蓄电池容量试验
6.5.2.1 蓄电池进行容量试验前,以九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n×1.05V。本次放电不计入容量循环次数。
6.5.2.2 以2I10电流充电8h。每次充电结束后静置1h,以乙。的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n×1.05V,记录放电时间T。
注:也可按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充电方法充电。
6.5.3 蓄电池容量
蓄电池容量C按式(1)计算:
C= I10×T ………………………… (1)
式中:
C——蓄电池容量,单位为安时(Ah);
I10——放电电流值,单位为安培(A);
T——放电时间,单位为小时(h)。
6.5.4 环境温度
试验时环境温度为(25±5)℃。
6.6 开口式蓄电池透气塞性能试验
将水浸没蓄电池气塞顶部,从注液口通入压缩空气,记录气塞开启时的压力。
6.7 阀控式蓄电池排气阀试验
将蓄电池浸没于水中,对蓄电池的每一单体缓慢通入压缩空气,测定开阀时的压力,然后逐渐减少空气压力,测定关阀时的压力。试验2只样品。
6.8 过充电试验
6.8.1 将容量试验合格的蓄电池充足电,继续以2I10的电流恒流充电10h,然后静置1h,以I10的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观察蓄电池是否有漏液或爆炸现象。试验2只样品。
6.8.2 试验时环境温度为(25±5)℃。
6.9 强制放电试验
6.9.1 以I10的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然后继续放电至端电压为0V或过放电保护装置动作为止,观察蓄电池是否有漏液或爆炸现象。试验2只样品。
6.9.2 试验时环境温度为(25±5)℃。
6.10 高温性能试验
将充足电的矿灯放入(70±2)℃的恒温箱中7h,然后恢复至室温,观察蓄电池是否有漏液或爆炸现象,检查矿灯能否点亮。试验2只样品。
6.11 蓄电池寿命试验
6.11.1 蓄电池先按6.5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合格后方可转入寿命试验,容量试验的循环次数计入寿 命总次数内。试验2只样品。
6.11.2 开口式蓄电池按6.5.1.2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静置1h,再以I10的电流放电10h或放电至其 中任何一个单体电池的端电压1.05V或蓄电池的端电压n×1.05V止。
6.11.3 阀控和密封型蓄电池按6.5.2.2规定的方法进行充电,静置1h,再以I10的电流放电10h或蓄 电池的端电压n×1.05V止。
6.11.4 当放电时间低于8h时,应重复进行3次试验,如3次试验均未达8h,则作为寿命终止。
6.11.5 开口式蓄电池试验时的补液周期应不少于25次循环,阀控和密封型蓄电池试验过程中不补液。
6.11.6 寿命试验的环境温度为(25±5)℃。
6.12 蓄电池有效贮存期试验
蓄电池在满足MT 1162.1-2011中8.3和8.4的条件下存放,贮存期满后,按6.5的规定进行容量试验。试验2只样品。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 出厂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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