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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1055-2008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30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标准中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建设项目。

2 术语和定义

      GB/T 15663煤矿科技术语及《煤矿安全规程》中定义的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 井工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1 设计必备条件

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1.2 已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复文件。

3.1.3 已取得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划定井田范围批复文件或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3.1.4 已取得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相应级别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

3.1.5 安全预评价报告。

3.2 矿井开拓与开采

3.2.1 矿井开拓

3.2.1.1 井筒

3.2.1.1.1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2.1.1.2 必须按规定留设井筒保护煤柱。

3.2.1.1.3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

3.2.1.1.4 每个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 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时,设计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 全出口。

3.2.1.2 井底车场、碉室及主要巷道

3.2.1.2.1 井底车场巷道及碉室应布置在坚硬稳定的岩层中,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 层中。

3.2.1.2.2 开拓巷道和永久碉室不得布置在有突出危险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2.1.2.3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不易自燃煤层中。

3.2.1.2.4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 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

3.2.1.2.5 井下每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相连接。

3.2.1.2.6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 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 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 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 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 m。主要绞车道不得兼做人行道。

3.2.1.2.7 矿井必须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灾碉室或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必须设置在 地面。

3.2.1.2.8 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碉室式或壁槽式。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碉室和通向库 房的巷道。

3.2.1.2.9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碉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碉室式的不得小于100 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 m。

      b)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碉室式的不得小于35 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20 m。

      c)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碉室式的不得小于30 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 m。

      d)库房和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 2 m,断面积不得小于4 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 长段兼做辅助碉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e)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 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 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f)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3.2.1.2.10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 km或井下无爆炸材 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碉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放碉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小于25 m。

      b)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 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c)发放碉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碉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3.2.1.3 主要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 下列要求:

      a)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 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满足, 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交叉处,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不小于2 m; 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 m。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至乘车场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 不小于2.2 m。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 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 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 m。

      b)采区(包括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 m,开采薄煤层采区内的不得低于 1 8 m。

      c)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3.2.1.4 主要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巷道一侧从道渣面起1.6 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0.8 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 m)以上的 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 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 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 井为0.5 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 m;输送机机头和 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 m。巷道内移动变 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 m。

      b)改扩建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碉,2个躲 避碉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 m。躲避碉宽度不得小于1.2 m,深度不得小于0.7 m,高度不得 小于1 8 m。

      c)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渣面起1.6 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度在1m以上的人 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 m。

3.2.1.5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 m,采区装载点不得 小于0.7 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 m。

3.2.1.6 平碉、石门、大巷及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应按规定留设保护煤柱。

3.2.2 矿井开采

3.2.2.1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

3.2.2.2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 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

3.2.2.3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3.2.2.4 突出矿井的采区巷道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b)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c)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临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3.2.2.5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砰)伤人 的措施。

      b)当采高超过3 m或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

      c)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3.2.2.6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 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 性,编制开采设计,经专家论证或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评价后,将其(附专家论证报告或评价报 告)报请集团公司或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b)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 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c)通过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的作业,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 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 大块煤(砰)。

      d)高瓦斯矿井的容易自然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放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 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 m3/t或工作面最高风速不大于4.0 m/s。

      e)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f)对于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开采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 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3.2.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a)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 m。

      b)采放比大于1:3。

      c)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

      d)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

      e)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 大于采放煤高度。

      f)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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