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6110-2012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28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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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自给开路式正压空气呼吸器(以下简称空气呼吸器)的管理、使用、维护、定期技术检测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城市公用事业等行业中使用的空气呼吸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消防用空气呼吸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13004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14194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T 16556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GB 17264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T 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 24161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A 124-2004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BS EN 12021 呼吸防护装置 呼吸装置压缩空气(Respiratory protective devices- Compressed air for breathing apparatus)——与正文中注不注日期应一致。
3 管理与培训
3.1 使用单位应通过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使本标准规定的条款得以实施。
3.2 使用单位应选择国家认证合格的空气呼吸器。进口的空气呼吸器应有商检合格的标志或证书。
3.3 使用单位根据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定呼吸保护计划,完成以下工作:
a) 建立空气呼吸器技术档案;
b) 制定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c) 定期对空气呼吸器管理情况进行维护、检查、检测。
3.4 空气呼吸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a) 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
b) 空气呼吸器技术性能登记表;
c) 空气呼吸器基本性能核查记录;
d) 日常使用、检查和维护的记录;
e) 空气呼吸器的定期技术检测证书;
f) 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证书。
3.5 根据工作场所风险识别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依据GB/T 18664-2002第4章规定,按照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毒性程度的等级、浓度和工作环境等因素选配相应的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监测仪器。当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动时还应重新评价。
3.6 在危险性工作场所中根据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程度、可能达到的最高浓度配备足够的空气呼吸器并考虑以下原则:
3.6.1 在缺氧工作场所,应按作业岗位额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轮换作业可按实际作业人数每人配备一套;
3.6.2 工作场所存在风险且距离较远不便携带,应在该工作场所配备。 多个工作场所存在风险但相距较近,应选择便于取用的地点集中配置;
3.6.3 在设定的逃生通道处设置存放点;
3.6.4 使用频次、气源容量和备用气源数量。
3.7 使用单位应采取告知、培训、监护作业等方式,保证任何使用者都能够安全、正确地使用本单位提供的空气呼吸器。
3.8 使用人员应进行以下技能培训,经本单位实际考核合格。
3.8.1 本岗位配备的空气呼吸器结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了解各部件的原理与性能;
——正确识别空气呼吸器及气瓶上的相关标识;
——掌握空气呼吸器部件组合及着装带调节方法;
——掌握面罩佩戴密合性检查方法及呼吸是否顺畅的检查方法;
——掌握气瓶内剩余气体能够维持呼吸的时间;
——能在60秒内正确佩戴空气呼吸器;
——掌握保持平稳呼吸,延长有效使用时间的方法;
——了解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时与其他人员配合作业的注意事项;
——了解与其它防护用品配合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3.8.2 了解所佩戴的空气呼吸器与工作场所危害物质的适应程度及各种浓度允许的工作时间;
3.8.3 了解与本岗位有关危害物质的性质及防护知识。
4 使用、维修、保管与报废
4.1 使用
4.1.1 佩戴后产生不良生理或心理反应者在作业时应慎用空气呼吸器。
4.1.2 根据预判作业时间,备足备用气源。若连续工作时间较长,应采用气瓶组或其它型式空气呼吸器。
4.1.3 压力表应固定在肩带易观察的位置上,并随时观察,掌握作业时间。
4.1.4 尽量保持平稳呼吸,防止过快消耗压缩空气。
4.1.5 使用空气呼吸器时应二人以上共同作业,相互监护。
4.1.6 进入密闭环境或有限空间作业,应同时配备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的联系。监护指挥人员要控制使用时间,及时提醒作业人员撤离工作现场。
4.1.7 应考虑佩戴者面部异常、毛发特征等影响面罩密封的因素。
4.1.8 空气呼吸器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气瓶阀,防止泄漏瓶内压缩空气。
4.1.9 紧急救援时,应佩戴可供两人或多人呼吸的空气呼吸器。
4.1.10 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撤离有害环境:
a) 空气呼吸器报警;
b) 呼吸时感到有异味;
c) 出现咳嗽、刺激、憋气恶心等不适症状;
d) 安全泄放装置排气;
e) 部件损坏;
f) 压力表出现不明原因的快速下降。
4.2 维护
4.2.1 由使用者或经过培训的专门维护人员进行维护。
4.2.2 空气呼吸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清洁或消毒,并定期清洗。清洗和消毒应优先采用制造商指定或推荐的清洗方法,使用其推荐的清洗剂和消毒剂。
4.2.3 按照说明书要求检查更换易损件。更换面罩、密封件、导管等零部件应使用原制造商指定的配件或在制造商指导下进行。
4.2.3 空气呼吸器清洗流程和方法参见附录A。
4.3 保管
4.3.1 在方便使用者佩戴的固定位置存放空气呼吸器并设置醒目标志。
4.3.2 及时更换有故障或超过检测期限的空气呼吸器。无法及时更换时应与完好的空气呼吸器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禁用标识。
4.3.3 使用后未清洗消毒或怀疑有污染的空气呼吸器应在指定位置标记,防止无关人员接触,并保证与清洁的空气呼吸器分开存放。
4.3.4 气瓶检验、充装时,应及时补充备用气瓶。
4.3.5 空气呼吸器的保管环境:
a) 应保存在温度为0 ℃~30 ℃的封闭干燥的保管柜中。注意防止潮湿,避免日光直射。 有取暖设备时,距离取暖设备应大于1.5 m;
b) 应放置在清洁通风的环境中;
c) 保管环境不应使空气呼吸器产生物理、化学破坏,不允许造成背板和面罩变形。
4.4 修理
4.4.1修理部门应取得制造商的授权。修理人员应接受制造商的专门培训,方可从事空气呼吸器修理工作。
4.4.2 修理部门应完成的工作程序:
a) 空气呼吸器的清洗、消毒;
b) 故障修理;
c) 修理后应按表2校验空气呼吸器技术指标。但校验不能代替定期技术检测;
d) 修理后应对修理日期、修理部门名称等信息进行标识。
4.5 报废与处置
4.5.1 空气呼吸器符合下面条件之一即应报废:
a) 达到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b) 使用中频繁出现故障,经修理无法达到表2规定的技术指标;
c) 定期技术检测机构经检测认定应报废;
d) 因使用或存放环境过于恶劣等原因,使用单位认为应当提前报废。
4.5.2 报废的空气呼吸器应标识并进行破坏处置。
4.5.3 报废零部件弃置不应破坏环境或被重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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