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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4228-2012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28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生产中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的加工处理系统中产生的木质及其它纤维质材料的粉尘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厂、人造板厂、家具厂、木粉厂以及其他行业中的木工车间。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木粉为原料加工制作火药及烟花爆竹类产品的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476.3 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T 16845 除尘器 术语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SY/T 0524 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604及GB/T 16845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6845中的某些术语。

3.1 

      木材加工系统 wood processing systems

      在工业生产中对木材及木制品、人造板、木粉进行加工处理的相关工艺及设备、设施的统称。

3.2 

      木材 wood 

      来自树木的纤维质材料及其他纤维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麦秸、亚麻、甘蔗渣、椰子壳、玉米秸杆、麻、稻壳、纸张和其他作为添加物来代替木材或填加于木材中的纤维。

3.3

      易爆燃木粉尘 deflagrable wood dust

      平均粒径小于等于420µm,其含水率小于25%的木粉尘颗粒。

3.4 

      最低爆炸浓度 minimum explosible concentration(MEC)

      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粉尘能引起爆燃的最低浓度。以每单位体积内粉尘质量计量。

3.5 

      含水率 moisture content 

      木材样品经烘干可去除的最大水份质量与其初始质量的百分比。

3.6 

      异物 foreign material

      夹杂在木质材料中的金属(如钉子、金属碎片等)或塑料(如塑料钉及碎片等)等杂物。

3.7

      气力输送系统 pneumatic conveying system

      利用空气流或其它气体,通过封闭的管道系统输送物料颗粒并能将气物分离的系统。包括给料装置、气物分离机、封闭的管道系统、动力驱动装置等。

3.8

      处理气体流量 flow rate of the treated gas

      在单位时间内,进入除尘器的含尘气体流量,可以是体积流量或质量流量。

      [GB/T 16845-2008,基本术语2.1.8]

4 木粉尘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4.1 存在木粉尘的粉尘层、沉淀和堆积的场所应被视为可能形成爆炸性危险环境。

4.2 根据可燃性木粉尘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按照GB12476.3将木粉尘爆炸危险环境划分为三个区域:

      a)20区:空气中可燃性木粉尘云持续地、长期地或频繁地短时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b)21区:正常生产过程中,可燃性木粉尘云可能偶然地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c)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木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区域或场所。

5 一般要求

5.1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的建筑物应采取防爆结构设计,其设计应符合GB 15577中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以及GB 50016中有关厂房(仓库)的防爆要求。

5.2 厂区及车间内的设施、设备的平面布置应符合GB 15606的要求。

5.3 建筑结构中的泄压设计以及生产设备、设施中的泄压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T 15605的要求。

5.4 用于隔离粉尘爆炸危险所设立的内部防爆墙,其强度应高于最大泄爆压力的强度。

5.5 有管道穿过的防火墙应做防尘密封。

5.6 防爆墙上设置的洞口应由与墙体相等强度的门作为保护。这类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使用,应设置“非安全出口”标志并始终关闭。

5.7 对不易于清理的建、构筑物表面及边棱,应采用不小于60°倾角的倾斜面设计。 

5.8 无法进入清扫的空间应密封,以防止积尘。

5.9 凡存在木粉尘的场所,均应设置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安全防护措施,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GB/T 17919的要求。 

5.10 与木材直接接触或可能接触的热处理设备,其外表面最高允许温度不应超过260℃。

5.11 对难以定期维护和清理的加热设备及蒸汽管线,应采取隔热措施使其表面温度低于100℃。

5.12 用于20区、21区、22区的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及便携式仪器,应符合AQ 3009的相关规定。

5.13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用电力装置应符合GB 50058的相关规定。

5.14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要求。

5.15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加工系统的防静电保护应符合GB 15577的要求。

5.16 存在可燃木粉尘的场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6 生产设备、设施

6.1 通则

6.1.1 所有木材加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破碎设备、铺装机、砂光机、气力输送设备、除尘设备等的入口端,均应设置防止异物进入的装置。

6.1.2 对木材加工中的切削、成型、刨光及打磨等操作的进给速率控制应符合GB15606中7.4的要求。

6.1.3 对刀具及磨具的维护应符合GB15606中第七章中的相关的要求。

6.2 气力输送及除尘系统

6.2.1 一般要求

6.2.1.1 除尘系统的管道设计风速应不低于20m/s。

6.2.1.2 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 (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6.2.1.3 在气流达到平衡的气力输送系统中,当输送能力无冗余时,不应再接入支管、改变气流管道或调整节气流阀门。

6.2.1.4 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设备运行,当最后一台生产设备关闭后,除尘系统应至少再运转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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