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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44-2012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海上油气生产实施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27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负有主体责任的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在内陆湖泊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油气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AQ 2037-2012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导则

      SY 5747 浅(滩)海钢质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SY/T 6276 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SY/T 6284 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

      SY 6346 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范

      SY 6428 浅海移动式平台沉浮与升降安全规程

      SY 6502 浅海石油作业人员逃生和救生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SY 6503 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SY/T 6632 海洋石油警示标志

      SY/T 6634 滩海陆岸石油作业安全规程

      SY/T 6777 滩海人工岛安全规则

      SY/T 10037 海底管道系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 offshore oil and gas production entity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活动的组织。

3.2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Offshore oil production facilities

      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

4 一般规定

4.1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遵照AQ2037-2012规定的核心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2 在海上油气生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基础上,由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机构对其进行评审。

4.3 安全生产标准化得分应按照AQ2037-2012中4.4给出的方法进行计算,等级评定应符合AQ2037-2012中4.3的规定。

5 核心要求

5.1 领导责任和承诺

5.1.1 责任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1.2 承诺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有明确的HSE承诺。承诺的基本内容包括: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尊重所在地的风俗习惯;

      ——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

      ——持续改进HSE管理体系。

5.1.3 安全文化建设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形成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价值观。

5.2 HSE方针

      应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HSE方针,并传达到单位员工。

5.3 策划

5.3.1 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5.3.1.1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组织员工针对本单位生产活动涉及场所、设备设施与工具、物料、工艺方法、管理等方面开展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活动。

5.3.1.2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对识别出的危害因素,组织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5.3.1.3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对识别出的风险和隐患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进行备案。

5.3.1.4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对识别出的风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3.1.5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对识别出的风险和隐患制定治理方案并采取控制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监控措施。

5.3.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对现行的HSE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识别,列出所采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目录,获取适用海上油气生产活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定期更新与公布。

5.3.3 目标和指标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建立HSE目标和年度指标。年度指标中应包含人员伤亡事故控制指标、事故损失控制指标等内容。

5.3.4 计划与方案

5.3.4.1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根据制定的年度指标,制定年度HSE工作计划或重点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应制定实现年度目标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

      b) 风险辨识、隐患治理、教育培训、自然灾害防控等重点工作;

      c) 针对重点工作的组织保障和技术保障措施等。

5.3.4.2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f)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 组织机构、资源和文件

5.4.1 组织机构和职责

5.4.1.1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成立HSE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5.4.1.2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设置HSE管理部门或专职HSE管理人员,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HSE管理岗位,形成HSE管理网络。

5.4.1.3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应制定HSE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岗位的HSE职责。

5.4.2 HSE管理者代表

5.4.2.1 海上油气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HSE管理者代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于海上油气田,设施负责人作为HSE管理者代表,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5.4.2.2 HSE管理者代表或设施负责人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4.2.3 HSE管理者代表或设施负责人负责本单位HSE管理体系的运行与实施工作,并报告HSE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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