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41-2012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井下作业实施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27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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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行业井下作业单位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石油天然气井下作业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 2037-2012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导则
SY/T 5225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Y 5727 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SY/T 5854 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安全规定
SY 6024 油田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安全操作规程
SY/T 6120 油井井下作业防喷技术规程
SY/T 6277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
SY 6321 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SY 6346 浅海移动式平台拖带与系泊安全规范
SY 6428 浅海移动式平台沉浮与升降安全规定
SY 6430 浅海石油起重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SY 6461 湿蒸汽发生器的安装与操作推荐作法
SY 6504 浅海石油作业硫化氢防护安全规定
SY 6564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程
SY/T 6604 海上试油作业安全规范
SY/T 6610 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
SY/T 6632 海上石油警示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井下作业单位downhole operation unit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试油(气)、测试、修井、侧钻、压裂(酸化)、稠油试采等油气井井下作业的组织。
3.2
基层单位grass-roots unit
能够独立完成试油(气)、测试、修井、侧钻、压裂(酸化)、稠油试采等作业的基层组织。
4 一般规定
4.1 井下作业单位应遵照AQ2037-2012规定的核心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2 在井下作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基础上,由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机构对其进行评审。
4.3 安全生产标准化得分应按照AQ2037-2012中4.4给出的方法进行计算,等级评定应符合AQ2037-2012中4.3的规定。
5 核心要求
5.1 领导责任和承诺
5.1.1 责任
井下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1.2 承诺
井下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有明确的、公开的HSE承诺。承诺的基本内容包括:
——遵守国家和所在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尊重所在地风俗习惯;
——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确保HSE目标的制定和实现;
——持续改进HSE管理体系。
5.1.3 安全文化建设
井下作业单位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形成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价值观。
5.2 HSE方针
井下作业单位的HSE方针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本单位生产实际相一致,并传达到员工。
5.3 策划
5.3.1 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5.3.1.1 井下作业单位应:
a)每年组织1次全面的危害因素辨识活动,具体包括:
——原油、天然气、硫化氢、修井液及添加剂、压裂(酸化)液、液态氮(二氧化碳)、高温蒸汽等介质;
——作业机、井架、游动提升系统、井控装置、循环系统、压裂(酸化)车组、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压力容器、海上作业平台等设备设施;
——试油(气)、测试、修井、侧钻、压裂(酸化)、稠油试采、海上作业等作业现场;
——起下钻、射孔、测试、洗压井、诱喷放喷、套磨铣、定向侧钻、压裂(酸化)、防砂、堵水、稠油试采等工艺流程;
——浓雾、暴雨雷电、沙尘暴、风暴潮、高温、洪凌汛、泥石流等自然环境;
——在作业现场的人员。
b)针对现场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或生产作业活动中存在的固有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形成危害因素清单。
c)对于识别出的危害因素,组织风险评估,确定出井喷失控、硫化氢事故(中毒)、火灾爆炸、洪(凌)汛、海难、沙尘暴、山体滑坡等不可接受的风险,进行分级管理。
d) 根据风险级别制定相应的削减或控制措施。
5.3.1.2 井下作业单位根据风险识别与评价的结果,对试油(气)、修井、测试、侧钻、压裂(酸化)、稠油试采、海上作业平台等关键装置或要害部位,确定领导干部联系点。领导干部定期到联系点检查,并保存记录。
5.3.1.3 井下作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活动,或根据风险评价确定的不可接受风险,对构成事故隐患的,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
5.3.1.4 井下作业单位应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措施,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3.2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井下作业单位应对现行的HSE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识别,列出所采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目录,并定期更新与公布。
5.3.3 目标和指标
井下作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明确控制井喷、硫化氢事故(中毒)、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海上溢油、海难等HSE目标。
井下作业单位应制定年度HSE指标,层层签订HSE责任书。
5.3.4 计划与方案
5.3.4.1 井下作业单位应根据HSE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HSE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年度指标进行分解;
——风险辨识、隐患治理、教育培训、交通管理、自然灾害防控等重点工作;
——针对重点工作的组织保障和技术保障措施等。
5.3.4.2 井下作业单位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编制隐患治理计划,制订隐患治理方案或监控措施,并予以实施。隐患整改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5.4 组织机构、资源和文件
5.4.1 组织机构和职责
5.4.1.1 井下作业单位应成立HSE委员会。
5.4.1.2 井下作业单位应设置HSE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应设置HSE管理小组或HSE管理岗。
5.4.1.3 井下作业单位应制定HSE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以及各岗位的HSE职责。
5.4.2 HSE管理者代表
5.4.2.1 井下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HSE管理者代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5.4.2.2 HSE管理者代表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4.2.3 HSE管理者代表全面负责本单位HSE管理体系的运行与实施工作,及时向HSE委员会报告HSE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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