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103-2008 烟花爆竹烟火药认定方法
- 发表时间:2022-09-26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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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用烟火药认定的取样方法、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判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用烟火药的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632 烟花爆竹抽样检查规则
GB/T 15814.1 烟花爆竹药剂成分定性测定
GB 11652 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SN 0306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 第四部分:安全性检验
3 样品分类
样品分为药物、部件、烟花爆竹成品3类。
4 取样方法
按 GB/T 10632 执行。
5 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5.1 样品相关信息采集
样品相关信息包括:检验的相关证明(如药物来源、药物用途证明等)、样品周围物品的种类以及其 他相关信息。
5.2 样品标识和外观检验
目测检验药物的包装标识、形状、颜色;
打开药物的包装,目测药物的结构、形状、颜色,若包装物内含有在空间上相对隔离(混合物以及粘 在一起的视为同一种药物)的不同烟火药,应分别取样,不得混合。
注:取出的药物用作药物燃烧试验和药物成分定性分析。
5.3 样品引燃试验
5.3.1 药物类样品燃烧试验
若药物潮湿,应将药物放于烘干箱内,在55℃〜60℃条件下烘干4h后再做药物燃烧试验,检验人 员应在1m外目测检验药物燃烧现象。
方法一:
适用于直径在3 mm以下的药粉、药粒、药块。
用50 g〜90 g中性纸卷成直径为10 mm,高20 mm纸筒,厚度为2圈〜3圈,并用胶带封住下口。 取外观检测中解剖出的药物1 g〜1.5 g(含铝粉的灰色粉状药物1 g,其他1.5 g)置于纸筒内,将安全引 火线一端打结后插入药物内,点燃安全引火线另一端,观察药物燃烧现象。
方法二:
适用于直径在3 mm以上的药粒、药块。
取外观检测中解剖出的1个药粒、药块,将安全引火线一端缠住药粒、药块,并用胶带固定,点燃安 全引火线另一端,观察药物燃烧现象。
方法三:
适用于方法一、方法二在3次引燃中仍然不燃烧不爆炸的药物。
用50 g〜90 g中性纸卷成直径为10 mm,高20 mm纸筒,厚度为3圈,并在纸的夹层中均匀夹4根 安全引线,用胶带封住下口。取药物2 g(直径较大的药粒、药块应先碾碎)置于纸筒内,将安全引火线 (特指外径为2.0 mm〜2.2 mm,燃速为95 s/m的安全引火线,以下同)5根同时插入药物内,点燃安全 引火线另一端,通过9根安全引火线燃烧和纸筒燃烧的高温共同引燃待检药物,观察药物燃烧现象。
注:可能会等较长时间后突然爆燃。
方法四:
适用于方法三在3次引燃中仍然不燃烧不爆炸的药物。
将标准黑火药粉、待检药物(要求粉状或药粒直径2 mm以下)、酚醛树脂粉按图1所示的配方分别 配制,用乙醇做溶剂,轻压成药柱(图1)。
图1 检验药物配方示意图
用50 g〜90 g中性纸绕药柱卷成纸筒,厚度为2圈〜3圈,高出药柱上端面10 mm,用胶带粘住纸 筒,取外观检测中解剖出的药物1.5 g置于纸筒内,点燃点火药端,观察待检药物燃烧爆炸现象。
在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的3次试验中有任何1次(含1次)以上发生了燃烧或爆炸,则可 判定药物具有燃烧性或爆炸性。
5.3.2 烟花爆竹成品类、部件类样品引燃试验
分为燃放试验和药物燃烧试验。
5.3.2.1 烟花爆竹成品类、部件类样品燃放试验
根据初步判定的样品所属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燃放,允许检验人员重新安装安全引火线 进行燃放,检验人员在安全距离处目测检验产品燃放现象。
注:燃放时间、场地应符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应确保附近无易燃易爆物、重要建筑物,确保检验人 员及其他人员安全,如产品有燃放说明,燃放时还应符合产品燃放说明的要求。
5.3.2.2 烟花爆竹成品类、部件类样品药物燃烧试验
适用于用5.3.2.1条试验方法无法引燃以及危险性可能较大的烟花爆竹成品类、部件类样品。
检验方法同5.3.1条。
5.4 药物成分定性分析
5.4.1 药物成分定性制样方法
对于粉状药物,使烟火药通过孔径小于等于0.9 mm的铜筛后进行定性分析。
对于块状、粒状药物,不论是否含有外层的引燃药,均直接在铜钵内碾碎,用力要均匀。将研磨好的 药物通过孔径小于等于0.9 mm的铜筛后进行定性分析。
若药物中含有铁粉、钛粉、铝粉等硬质颗粒时,硬质颗粒不碾碎,不与其他药剂混合直接进行定性 分析。
5.4.2 药物成分定性检测方法
根据药物包装的标识、形状、颜色以及药物的结构、形状、颜色和样品引燃试验结果,对照附录A并 结合经验,初步判定药物可能含有的成分,进行针对性的验证检验。
采用GB/T 15814.1.SN 0306或其他相关标准方法检验。
6 判定规则
6.1 干燥药物的判定规则
干燥药物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判定为烟火药:
a)具备燃烧性或具备爆炸性;
b)属于固体物质;
c)由氧化剂、还原剂等原材料组成的机械混合物。
6.4 潮湿药物的判定规则
6.4.1 潮湿药物在引燃试验中发生了燃烧或爆炸现象,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判定为烟火药:
a)属于固体物质;
b)由氧化剂、还原剂等原材料组成的机械混合物。
6.4.2 潮湿药物在引燃试验中未发生燃烧、爆炸现象,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可判定药物未受潮前属 于烟火药:
a)属于固体物质;
b)由氧化剂、还原剂等原材料组成的机械混合物;
c)氧化剂和还原剂与本标准附录A所列的常见烟火药配方成分相符。
6.4.3 潮湿药物在引燃试验中未发生燃烧、爆炸现象,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应由检验站技术负责人 (必要时可邀请烟花爆竹行业专家)推断药物未受潮前是否属于烟火药:
a)属于固体物质;
b)由氧化剂、还原剂等原材料组成的机械混合物;
c)氧化剂和还原剂与本标准附录A所列出的常见烟火药配方成分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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