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27-2010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用矿用自卸汽车安全检验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18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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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用矿用自卸汽车安全检验的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判定 规则和检验周期。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用矿用自卸汽车现场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矿用自卸汽车 mining dump trucks
矿山用载重10 t以上,以柴油机为动力的自卸汽车,包括电传动矿用自卸汽车。
3.3
最小转弯直径 minimum turning diameter
汽车前轮处于最大转角状态行驶时,车体离转向中心最远点形成的轨迹圆直径。
3.4
方向盘自由行程 free play of steering wheel
转向轮在直线行驶位置时,方向盘的空转角度。
3.5
应急转向系统 emergency steering system
一旦正常动力失效或发动机停转,能使车辆转向的系统。
3.6
应急制动系统 secondary brake system
在行车制动失效时,使车辆制动的系统。
4 检验基本要求
4.1 受检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在用矿用自卸汽车应为处于使用状态,或大修后或新购置拟投入使用 的矿用自卸汽车。
4.2 矿用自卸汽车的使用应符合GB 16423-2006中5.3.2条,5.7.12条的规定。
4.3 应由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和判定。
5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5.1 整车
5.1.1 产品标牌
矿用自卸汽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上应至少标明整车型号、制造年 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车辆识别代号、额定载重量等信息。
5.1.2 外观
机动车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
5.1.3 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应有漏水现象。
5.1.4 漏油检查
矿用自卸汽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 km,停车5分钟后观察,不应有漏油现象。
5.1.5 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 km/h的矿用自卸汽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 (单位: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V1 - V2≤(V2/10)+4
5.1.6 最小转弯直径
矿用自卸汽车的最小转弯直径应符合整车制造厂的设计要求,当无据可查时,应不大于表1规定的 数据。
表1 矿用自卸汽车最小转弯直径
自卸汽车额定载重量/t | ≥10-100 | >100-150 | >150-200 | >200 |
最小转弯直径/m | 25 | 26 | 28 | 32 |
5.2 柴油机
5.2.1 柴油机应能正常起动,且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
5.2.2 柴油机应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油温、水温、油压均应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
5.2.3 柴油机加、减速反应正常,急加速过程中及在较高转速时急松油门应能回至怠速状态,且应无 “回火”、“放炮”等异常现象。
5.2.4 柴油机停机装置应灵活、有效。
5.3 转向系
5.3.1 矿用自卸汽车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 许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5.3.2 矿用自卸汽车满载以10 km/h的速度在平坦、硬实、干燥的矿区道路上行驶,在10秒之内将方 向盘从一极限位置转向另一极限位置过程中,施加于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200 N。
5.3.3 矿用自卸汽车方向盘自由行程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允许大于30°。
5.3.4 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液压转向轮除外),以使矿用自卸汽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5.3.5 载重量大于或等于20 t的矿用自卸汽车应具有应急转向装置。矿用自卸汽车满载停在平坦、 硬实、干燥的矿区道路上,保持直线行驶状态,发动机熄火,打开应急转向开关,操纵方向盘,应能使转向 轮转动到左极限位置及右极限位置。
5.4 制动系
5.4.1 矿用自卸汽车应至少设置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行车制动的控制装置与停车 制动的控制装置应相互独立。
5.4.2 行车制动。矿用自卸汽车的行车制动必须保证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车辆安全、有效地减 速和停车。行车制动必须可控,且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双手无须离开方向盘(或方向把)就能实 现制动。
行车制动性能应满足:
a)自重小于或等于32 000 kg的矿用自卸汽车,满载行驶在充分压实的坚硬、干燥的平直路面 上,以32 ± 3 km/h的制动初速度(如最大速度小于32 km/h,则以最大速度进行试验)进行制动,其行车制动距离应不大于表2中的行车制动系统制动距离;
b)自重大于32 000 kg的矿用自卸汽车,满载向下行驶在纵向向下坡度为(9 ±1)% (因使用现场 条件所限不能满足坡度要求时,可根据现场道路情况确定试验坡度)、充分压实的坚硬、干燥 的路面上,以50 ± 3 km/h的制动初速度(如最大速度小于50 km/h,则以最大速度进行试验) 进行制动,其行车制动距离应不大于表3中的行车制动系统制动距离。
对于机械传动的车辆,检验时发动机应脱开。
制动稳定性要求:行车制动时,其轮迹偏离直线轨迹的距离应不大于该车最宽轮胎宽度的一半。
5.4.3 应急制动。矿用自卸汽车的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 的系统。
应急制动应可控,其布置应使驾驶员容易操作,驾驶员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盘的情况 下,就可以实现制动。
应急制动性能应满足:
a)自重小于或等于32 000 kg的矿用自卸汽车,满载行驶在充分压实的坚硬、干燥的平直路面 上,以32±3 km/h的制动初速度(如最大速度小于32 km/h,则以最大速度进行试验)进行制动,其应急制动距离应不大于表2中的应急制动系统制动距离;
b)自重大于32 000 kg的矿用自卸汽车,满载向下行驶在纵向向下坡度为(9 ±1)% (因使用现场 条件所限不能满足坡度要求时,可根据现场道路情况确定试验坡度)、充分压实的坚硬、干燥 的路面上,以25±2 km/h的制动初速度进行制动,其应急制动距离应不大于表3中的应急制 动系统制动距离。
表2 制动距离要求(自卸汽车自重小于或等于32 000 kg时)
行车制动系统制动距离/m | 应急制动系统制动距离/m |
V2/44+ 0. 1(32 - V) | V2/30 + 0. 1(32 - v) |
注1 :v>0 ,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注2:当制动初速度已超过32 km/h时,从公式中删除0.1(32 - v)项。 |
表3 制动距离要求(自卸汽车自重大于32 000 kg时)
行车制动系统制动距离/m | 应急制动系统制动距离/m |
V2/(48 - 2.6a) | V2/(34 -2.6a) |
注1 :V>0 ,单位为千米每小时(km/h); 注2:a是以百分数表示的坡度。 |
5.4.4 停车制动。停车制动应能使矿用自卸汽车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 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停车制动。
在满载状态下,停车制动装置应能保证矿用自卸汽车在坡度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 小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应少于5分钟。现场不具备试验坡道时,可采 用等效拉力牵引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5.5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器设备
5.5.1 矿用自卸汽车应设置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转向灯、制动灯、倒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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