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2028-2010 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1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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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矿山在用斜井人车安全性能检验的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判定规则和检验周期。
本规范适用于矿山在用抱轨式和插爪式斜井人车现场安全性能检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 督管理和企业对斜井人车维护、保养后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1011 矿用人车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全速 full speed
指斜井人车实际使用时的最高速度。
3.2
主牵引杆 main drawing stick
头车与钢丝绳相连接的牵引杆。
3.3
撞块距离 striking distance
开动机构上的撞块(撞铁)与制动机构上拨叉间的距离。
3.4
空行程时间 time of idle travel
从斜井人车脱离牵引,至抱爪接触钢轨或插爪落到地之间的时间。
3.5
平均制动减速度 mean braking deceleration
斜井人车从抱爪接触钢轨(或插爪落到地)开始起制动作用至斜井人车完全停稳为止,制动期间的 平均减速度。
3.6
抓捕角 catching angle
抱轨式斜井人车的抱爪下落抱住钢轨后,抱爪与钢轨顶面的夹角。
3.7
空载 no-load
斜井人车空车或斜井人车中乘载一人时,为斜井人车空载。
3.8
满载 full load
按规定的乘载人员数,在斜井人车满员乘载人员或装载与满员乘载人员相同的质量(每人质量按 70 kg计算)时,为斜井人车满载。
4 基本要求
4.1 检验的斜井人车应为专业制造单位生产的产品。
4.2 新购置的斜井人车应符合GB 21011的要求,并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3 所检的斜井人车应为按相关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处于运行状态的斜井人车,或大修后、或新购置, 并且经调试拟投入使用的斜井人车;车体结构未进行不合理改造。
4.4 与所检斜井人车配套使用的提升设备和提升钢丝绳应检验合格,且处于该设备规定检验周期内。
4.5 说明书、缓冲钢丝绳等相关技术资料保存完整。
4.6 斜井巷道倾角符合斜井人车的运行要求。
4.7 轨道和道床符合所用斜井人车技术资料规定的运行要求。
4.8 使用单位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对斜井人车各部件的联结及灵活性进行详细检查,各连接部位的 绳、链、环、销、垫等应连接可靠,平道闭锁装置、开动机构、制动装置中的移动、旋转部位及轮对应灵活, 各注油部位润滑良好;主牵引杆、连接装置及销轴、弹簧、缓冲装置、插爪或抱爪完整可靠,无异常永久变 形,并符合产品技术资料规定的要求,车体强度应满足制动要求。
4.9 承受牵引力的链环、销轴无弯曲、变形、裂纹,磨损最严重处的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10% ;闭锁 装置无裂纹;轴颈磨损量不应超过原直径的5% ;车轮的轮缘磨损余厚不应小于13 mm,踏面磨损余厚 不应小于7 mm。
5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5.1 车体
5.1.1 车厢结构:车厢结构不应进行不合理改造。
5.1.2 车厢强度:车架、前后挡板、骨架角铁应无开焊、裂纹、破洞和明显变形,车体强度应满足制动要 求;车棚的凸凹深度应不大于30 mm,裂纹长度应不大于50 mm。
5.1.3 部件完整性:扶手、靠背板、坐板、脚踏板、保护链及其他部件应齐全完整,钏钉和螺栓不应松动。
5.1.4 车厢内表面:车厢内的任何部位不应有足以使人致伤的尖锐凸出物。
5.1.5 观察窗口 :头车的前、后壁应开设观察窗口 ;挂车的前壁也应开设观察窗口。
5.1.6 舒适系数:舒适系数应不小于0.3。
5.1.7 保护栏杆或保护链:车厢入口处应装设摘挂方便的保护栏杆或保护链,在正常连接方式下,各种 制动试验过程中不应自行脱落。
5.1.8 防护措施:人车座位两侧应装有防护扶手,车厢应能运送载有伤员的担架。双钩提升时,两列车 相邻侧应装设防护网。
5.2 开动机构
5.2.1 斜井人车应安装有灵活、可靠的手动制动装置,操纵机构应安装在下行方向的第一排座位处。 组列时,每节车均应安装灵活、可靠的制动装置,手动操纵机构应安装在下行方向的第一节车厢内的第 一排座位处。
5.2.2 手动操纵机构及传动杆件应无异常变形,动作应灵活可靠,活动部位润滑良好。
5.2.3 主牵引杆应能在导向箱内灵活伸缩,无裂纹。
5.2.4 斜井人车的开动弹簧和制动弹簧应无裂纹、断裂和明显永久变形。
5.3 联接装置
承受牵引力的链环、插销及防脱销装置,应无弯曲、变形、裂纹。
5.4 缓冲装置
5.4.1 制动缓冲部件
5.4.3.1 对于抱轨式斜井人车,缓冲钢丝绳应采用单层圆股、交互捻钢丝绳,缓冲绳应排列整齐,不应 强行扭转,储备长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相关技术资料的规定。卡绳楔应紧固,压绳头螺栓不应松动。
5.4.3.2 对于插爪式斜井人车,缓冲木的材质、规格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相关技术资料的规定。缓冲 木应牢固地固定在车架上,螺栓不应松动,螺母不应露出切入面外。缓冲木最大切割深度不应超过 40.0 mm。
5.4.3.3 对于采用切割缓冲木进行缓冲的抱轨式人车,其缓冲装置应符合本规范5.4.3.2的要求。
5.4.2 支撑装置或减震装置
斜井人车组列时,邻车之间应安装有完整的支撑装置或减震装置;支撑装置、缓冲部件应无裂纹或 断裂。
5.5 平道闭锁装置
斜井人车应设置灵活、可靠的平道闭锁装置。
5.6 制动装置
5.6.1 抱轨式斜井人车
5.6.3.1 在楔形箱内,抱爪应能张开至最大角度,侧面应留有间隙。
5.6.3.2 抱爪和楔形箱横向动作应灵活,抱爪和楔形箱横向移动量一致,且不应小于20.0 mm。
5.6.3.3 抱爪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变形。
5.6.2 插爪式斜井人车
5.6.2.1 制动架与人车底架的滑动应灵活。
6.6.2.2 撞块的定位应牢固,且有防松措施。
7.6.2.3 插爪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变形。
5.7 行走部分
5.7.1 车轴不应有裂纹,划痕深度不应超过2.5 mm。车轮不应有裂纹,应转动灵活。
5.7.2 在正常使用地点,进入变坡点时,车头、车尾与地面(或轨道)不应有碰撞现象。
5.8 信号装置
5.8.1 斜井人车应设置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6.8.2 所有固定收发信号的地点,均应悬挂明显的信号牌。多水平运送时,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应有 区别。
5.9 静止落闸试验
静止落闸试验时,抱轨式和插爪式斜井人车应分别进行手动落闸试验和松绳落闸试验,试验结果应 满足下列要求:
a)斜井人车两侧的抱爪或插爪均应迅速下落,无卡阻或滞缓现象;组列时,各节车应同时落爪或 顺序落爪。
b)抱轨式斜井人车:抓捕角不应超过75。,牙片(或牙面)的一侧应咬住钢轨头侧面的全高,另一 端应咬住不小于钢轨头侧面高度的2/3。
插爪式斜井人车:插爪尖端低于枕木上平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70 mm。
c)复位时,插爪或抱爪应能顺利恢复到原位。
5.10 空行程时间
斜井人车制动空行程时间应满足:抱轨式斜井人车不大于0.30秒,插爪式斜井人车不大于0.40 秒。
5.11 实际最大运行速度
斜井人车实际最大运行速度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但最大不超过5.0m/s,且不应超过斜井人车 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
5.12 全速落闸试验
检验时应按顺序进行空载全速手动落闸试验、空载全速脱钩试验和满载全速脱钩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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