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15-2011 制革职业安全卫生规程
- 发表时间:2022-09-16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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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和技术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将原料皮经准备、糅制、整理,加工成成品革的制革企业、车间和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T 192.1-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第1部分:总粉尘测定标准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QB/T 3918 皮革机械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制革 leather manufacture
把从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半成品革 或成品革的过程。从半成品革经过整饰加工成成品革也属于制革的范畴。
3.2
糅制 tanning
指皮蛋白质与糅剂相结合,性质发生改变的过程,即由皮变成革。
3.3
涂饰 finishing
指在干燥和整理后的皮革表面施涂一层有色的或无色的天然或合成的高分子薄膜的操作过程。
4 总则
4.1 工业企业单位的选址与总体布局应符合GB 50016,GB 50187和GBZ 1的相关要求。
4.2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对单位厂房、工作场所、工艺、机器设备及化工材料的使用等安全卫生状况进 行综合治理。
4.3 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应加强安全生产、职业病预防以及防火、防爆等工作的管理。
4.4 企业宜采用先进的设备、设施,先进的技术措施,有效地进行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4.5 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时,应同时采用相应安全防护装置、设施。
4.6 引进技术、机器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进的机器设 备应具备先进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和设施。
5 厂房和工作场所
5.1 厂房建筑应坚固,建筑材料应具有较强耐腐蚀和防潮湿的性能。
5.2 湿作业车间厂房应优先选用单层建筑,干作业车间可根据生产工艺和规模选用多层建筑。
5.3 厂房应具备良好的采光、采暖设施。高温、高湿和散发有害气体的厂房应适当加高,留足开窗 面积。
5.4 湿作业车间的地面应符合耐腐蚀和导热性小的要求。根据水和其他流体的用量,地面应设计建造 相应的排水设施,留足排水坡度并做防滑处理。
5.5 皮革及化工材料应合理存放,并设置适当宽度的安全通道。
5.6 建筑防火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5.7 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均应符合GB 50052、GB 50054及GB 50058的有关规定。
5.8 总平面布置应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作业场所和非作业场所分开设置"亏染危害严重 的设施应与其他设施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存在粉尘危害的工序与存在毒物的危害的工序应置于不同 车间;在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绿化带。
5.9 作业场所地面应整洁,不得有油污,机器上的皮屑和毛屑应及时清理。
5.10 作业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6 机器设备安全要求
6.1 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技术措施
6.1.1 使用的生产设备应符合GB 5083的相关规定,设备应牢固安装在钢筋混凝土基础上,并保持运 转时无振动。对于危及操作者人身安全的机器设备、危险工作区,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6.1.2 多台普通转鼓或倾斜转鼓可靠墙安装或在厂房中央安装。鼓与墙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 m,鼓 与鼓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2 m。
6.1.3 机器设备中可能对人造成伤害的转动零部件,如传动带、转轴、传动链、链轮、带轮、齿轮等,应设置防护罩。
6.1.4 可能发生断裂、松动、脱落或机械能释放而对人造成伤害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如电动机、离合器、 砂轮、联接件、紧固件等,应设置防护罩(套)或防松装置。
6.1.5 工作危险区应按GB 2894的规定设置警戒标志,如运转中的转鼓、转笼、划槽、大型运转设备、 电气设备等,应选择栏、网、罩、算等适宜的防护装置,必要时应设置工作平台和扶梯。
6.1.6 刀轴类机器、剖层机及轴式送料机构,应在供料、传送辐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a)刀轴类机器,应在操作者易触及的刀辐、供料辐前设置可调式安全活动挡板;
b)安全活动挡板涂色要按GB 2893的规定执行;
c)推荐采用气动式、光线式、感应式等具有联锁装置的安全控制装置。
6.1.7 刀轴类机器装换新刀片时应保证嵌装质量,经检查运转安全后方可使用。
6.1.8 具有液压系统的机器设备:
a)应有过载保护装置,安全阀、溢流阀及管路等应定期校验或清洗;
b)液压油应按机器设备和季节的要求定期过滤、更换,保持清洁;
c)最大油压不得超过系统内使用元件的安全工作压力;
d)所使用的压力表及显示装置应清晰、灵敏、准确、可靠,并定期检验。
6.1.9 电气设备和供配电线路应定期测定其主要安全参数。发现异常,及时维修。
6.1.10 电器、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应保护接零并按规程要求加装重复接地装置。移动电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或隔离变压器。
6.1.11 企业应采用安全性能较高的通过式、连续化的联合机组。机器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控制和操 纵装置应广泛采用液压、气动、真空、光电、微机等新技术。
6.1.12 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应定期检修,保持良好状况。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他用。
6.1.13 起重机械应符合GB 6067的规定;厂内运输装卸应符合GB 4387的规定。所用压力容器应符 合相关规定。
6.2 安全操作规范
6.2.1 机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2.2 机器设备应指定专人操作、管理和日常维护;操作去肉机、剖层机、削匀机、平展机、挤水机、磨革机、熨平机、真空干燥机、臂式刮软机、重革打光机等机器设备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 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2.3 开启机器设备前,操作者应做以下准备工作:
a)清除机器设备上的一切杂物,使其整洁,并保证工作场所清洁畅通;
b)操作者应按岗位要求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c)应检查确认安全防护装置有效可靠,紧固连接件完好,并按要求给各润滑点及磨擦部位加注 润滑材料。
6.2.4 需要试空车的机器设备,应确认紧急停车、操纵器、传动控制装置等灵敏可靠,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运转操作。
6.2.5 机器设备运转时不应修理和拆卸附属装置,不得超载运行。出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机检查, 排除故障;二人以上共同作业者,应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由一人统一指挥。
6.2.6 严防电机和电气装置进水。
6.2.7 工作完毕,应关闭机器,切断电源,严格做好交接班工作。
6.3 重点机器设备
6.3.1 普通转鼓:
a)转鼓基础应与厂房基础分开。
b)转鼓安装应保证水平,并对准两端轴颈中心,鼓体的径向跳支应不大于鼓体直径的0.3%,大齿轮的偏心度应尽可能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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