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4211-2010 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16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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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防尘防毒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家具制造过程中粉尘、毒物危害控制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也适用于相关部门对家具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粉尘、毒物危害的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3733 有毒作业采样规范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公共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家具制造业 furniture industry
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 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
4 基本要求
4.1 家具制造企业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优 先选择尘毒危害小的工艺和设备,积极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并 对尘毒危害进行综合治理。
4.2 家具制造企业防尘防毒工作应持续改进,不断降低作业场所尘毒等有害物质浓度。
4.3 家具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设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关于防尘防毒的规定。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和设备,应同时引 进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和设备。
4.4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在设计时应符合GBZ 1中5.1的要求。
4.5 接触尘毒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符合GB 2894、GBZ 158的要求。
5 选址与布局
5.1 选址
生产厂房应选择在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符合GBZ 1要求的区域。
5.2 布局
5.2.1 厂房布局应根据工艺流程,减少粉状物料的运输距离及中转次数,避免不合理的交叉和重复运 输,尽量减少粉尘毒物的产生。厂房布局应有利于通风、采光。
5.3.2 产生尘毒危害的生产区宜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 良好的场所。电镀车间宜单独建设,跨度不宜太大,与其他车间保持一定的距离。
5.2.3 尘毒作业区的周围环境地带,宜根据厂区的总体布局和当地的气候、土壤条件,选择滞尘能力大 的树种进行厂区绿化。
6.2.4 生产区内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且避免尘毒交叉污染。涂胶、晾漆等作业场所应 隔离设置。
5.2.5 产生尘毒危害的工序或工作区(间)若在同一建筑物内,宜集中布置在靠近全年最大频率风向下 风向的外墙侧,并应与其他工序或工作区(间)可靠地隔离。
5.2.6 有毒物质、粉料输送管道宜集中布置形成管廊,且不宜设置在人员集中区域的周边。有毒物质、 粉料输送管道不应穿越办公室、休息室、宿舍、人员密集厂房、餐厅和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含地道、通 廊)等建筑物内。
5.2.7 散发有毒气体的生产废水,不应采用明沟排放;生产性废水管路在室内穿行时,应尽量缩短在室 内通过的距离。
5.2.8 淋浴室、厕所、更衣室等,不应远离产生尘毒的车间。
5.2.9 对于多层厂房,产生有害气体的场所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需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 通风、设置防毒设备设施等措施,以防止对上层作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3 建(构)筑物
5.3.1 厂房结构应充分考虑防尘防毒的要求。内部空间应有足够高度以布置管道,且有利于清除积 尘。粉尘污染严重的厂房,宜留有真空清扫机具行走的通道。
5.3.2 多层结构的厂房,全面通风换气系统的进气室应设置在底层靠外墙处的迎风面,排气室应设置 在顶层。
5.3.3 厂房采用的室内装修材料,其有害物质散发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宜使用对人身体有害的 建筑材料及易吸附有毒物质的材料。
5.3.4 车间内控制操作室应密闭防尘毒。无控制室但有岗位的产尘毒作业场所,应设密闭防尘毒的值 班室,有条件的可在上述场所安装空气调节装置。
5.3.5 使用和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车间地 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并设置坡向排水系统。
6 工艺过程
6.1 材料储存与运输
尘、毒物品的运输、储存和分配,应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a)粉料输送应提高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减少转运点。条件允许时,宜采用气力输送。不宜用抓斗输送散粒状干物料。
b)有毒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场所、库房中,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GB 15603、GB 17916的规定。
c)储存液态有毒物质的场所应设置围堰或导流槽(沟),围堰的容积应不小于最大单罐地上部分储量。从围堰或导流槽(沟)引出的排水(排污)管(沟)应汇集到专用的污水池。相互抵触的 液态物质储存容器应分别设置围堰或导流槽(沟)、排水(排污)管(沟)、污水池,并有可靠措施 避免同时发生泄漏时散发出的气态物质发生反应。
d)存放粉粒状或毒性材料的容器,应具有良好密闭性和耐蚀性。
e)在喷涂区内不应存放超过当班所需的涂料量,涂料不得与稀释剂存放在一起。
f)输送、储存、装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宜采用袋式除尘器净化。
g)挥发性有毒溶剂宜用管道输送。
h)粉料输送和搬运应避免散落,造成二次扬尘。
i)盛放易挥发物料的容器应密闭。在开启使用后,应尽快加盖密闭。
6.2 工艺与设备
6.2.1 在选择生产工艺时,设计者和设备供应商应提供关于工艺粉尘、毒物产生情况说明及控制措施 技术文件,原(辅)料供应者应提供原(辅)料成分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上述文件均应 存档。
6.2.2 产生尘毒的生产工艺与设备宜采取密闭(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或小室密闭)方式。不能密闭时, 应设置排风罩。
6.2.3 在生产设备合理密闭和通风的基础上宜采取隔离、遥控操作。
6.2.4 生产线上设有多台单体通风系统工艺设备,宜集合成密闭的工艺系统。
6.2.5 电镀工艺尘毒危害严重,宜进行专业化协作,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6.2.6 供粉、筛粉装置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并应设计成不外逸、不积聚粉末且易清理的结构 形式。
6.2.7 密闭装置的结构应牢固、严密,并便于操作、检修。密闭罩上的观察窗、操作孔和检修门应开关 灵活并密闭良好,其位置应躲开系统内气流正压较高的部位。密闭罩的吸风口应避免正对物料飞溅区, 应保持罩内产生负压。
6.2.8 设备与管道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的连接应严格密封;动态连接时宜采用柔性材料。
6.2.9 产生尘毒危害的厂房中,供各种设备、溜槽、管道穿过的建筑物层间楼板和隔墙上的所有工艺孔 洞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封闭。
6.3 操作和维护
6.3.1 应定期对防尘防毒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防止堵塞;应定期检查尘毒收集、处理装置的工作状况, 防止跑、冒、滴、漏。
6.3.2 喷漆机和喷枪应在停机状态进行清洗,清理后注入稀料,维持0.1 MPa〜0.2 MPa的泵压,稀料 桶应加盖,减少挥发,剩余的油漆和稀料应加盖密封后在指定地点存放。
6.3.3 操作配备有除尘、排毒装置的机器设备,在作业开始时,应先启动除尘、排毒装置,后启动主机; 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除尘、排毒装置。
6.3.4 除尘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灰,以保证除尘器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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