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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4210-2010 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16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革类加工制造企业(包括皮革糅制加工企业和皮革制品制造企业,不包括生产合成革 企业)防尘防毒的技术要求、措施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革类加工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防尘防毒的设计、布局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8082 制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340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作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3 总则

3.1 革类加工制造的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严格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对粉尘、毒物危害进行综合治理,使其危害控制符合GBZ 2.1的要求。

3.2 革类加工制造企业建设项目中凡产生粉尘、毒物危害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设置防尘防毒设施,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3 革类加工制造企业引进项目应符合我国防尘防毒的规定。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和设备的,应同时引进或配备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和设备。

4 基本要求

4.1 工艺

4.1.1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量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和密闭的生产工艺设备,避免作业人员与尘、毒直接接触,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净化措施。有毒作业宜采用无毒原料代替有

毒原料,低毒原料代替高毒原料。因工艺要求有必要使用高毒原料时,应强化通风净化措施。

4.1.2 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采取防尘防毒技术措施控制其扩散,或采用个人防护措施,使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的粉尘和毒物浓度达到GBZ 2.1的要求。

4.1.3 下列工艺过程可能产生粉尘、毒物危害,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实际产生的有害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

      a )刷胶:丙酮、丁酮、丙醇、异丙醇、丁醇、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二甲基环己烷、苯及苯的同系物;

      b )粘贴组合工序:苯及苯的同系物;

      c )缝帮工序:苯及苯的同系物;

      d )涂黏结层工序:二甲基甲酰胺;

      e )预浸水工序:甲醛;

      f )涂灰脱毛、浸灰碱工序:强碱;

      g )脱灰、软化工序:氯化镂;

      h )浸酸工序:硫酸、甲酸;

      i )染色加油工序:甲酸;

      j )回软、二次加油工序:硫酸化油;

      k )糅制、复糅工序:铭粉;

      1)涂黏结层配料工序(合成革制造):二甲基环己烷;

      m)精馄、后处理工序(合成革制造中):二甲基甲酰胺;

      n )磨革、气流除尘、刷辐除尘、干削、削匀、铲软、起毛、片皮工序:粉尘。

4.2 生产厂房

4.2.1 选址

4.2.1.1 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应避开人口稠密区,位于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

4.2.1.2 皮革糅制加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B 18082的规定。

4.2.2 布局

4.2.2.1 革类加工制造企业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使粉尘、毒物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其他设施,产生职业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应隔开。

4.2.2.2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散发有害物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

4.2.2.3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与毒性小的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自然通风 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放散密度小于空气密度的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 上层。如工艺要求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4.2.2.4 厂房布置应从缩短工艺流程和减少产尘点和产毒点的角度确定,并有利于建筑物通风、采光。

4.2.2.5 生产区内部布置应避免粉尘、毒物的交叉污染。

4.2.2.6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应敷设输送有毒液体或有 毒气体的管道。

4.2.2.7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废水排放管道不宜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 若需通过时,应严格密闭,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汽逸散至室内。

4.2.3 建(构)筑物

4.2.3.1 厂房结构应充分考虑防尘防毒的要求。内部结构应有足够高度以布置管道,且有利于清除积尘。散发有害气体的厂房应适当加高,留足开窗面积,以利于通风。

4.2.3.2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具有酸碱腐蚀性的作业区中的建(构)筑物地面、墙壁、设备基础等应进行防腐处理。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 墙壁、顶棚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光滑平整,便于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 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5 工程技术措施

5.1 贮存与运输

5.1.1 使用给作业人员带来危险和有害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制订使用、处理、贮存和运输的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存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GB 15603的规定单独设立危险化学 品库,生产作业场所不应放置超过一个班次的使用量。

5.1.2 生产、使用的危险和有害的液态、气态和粉状物料,应采用不受该物料侵蚀的管道输送。危险和有害物品的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GB 15603,GB 17916的规定。

5.2 工艺与设备

5.2.1 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宜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措施,并设置必要的通风净化装置,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GBZ 2.1和GB 16297的规定。 

5.2.2 对于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

5.3 生产操作

5.3.1 密闭生产设备的加液和排液,应采用高位槽或管道输送。

5.3.2 盛放易挥发物料的容器应密闭,严禁受热。

5.3.3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GB 19340的要求。

6 通风净化系统设置

6.1 对产生粉尘、毒物危害较大的工艺和作业过程,应采取密闭、通风、净化等综合措施。

6.2 涂饰车间应采取通风排毒措施。刷染、手工喷染的刷涂、揩涂、喷枪喷涂等作业场所,应采用局部 排风系统。喷浆机与干燥机散发的有毒气体,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并进行局部排风。使用聚氨 酯进行涂饰时,宜使用聚氨酯水乳液。

6.3 使用甲醛的作业场所宜采用局部排风系统。在确能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甲醛浓度符合GB/T 18883规定的情况下,也可采用自然通风或全面通风换气。

6.4 磨革、干削、削匀、铲软、起毛、片皮等伴随有革尘产生的工序,所用的机器设备应配备有效的通风 除尘装置,不得使革尘外逸或排空。

6.5 收放、分类、搬运原料干皮的作业场所(库房等)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6.6 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不应采用循环空气作热 风采暖和空气调节。

6.7 刷胶、烘干、粘贴工序应设置局部排风净化系统。

6.8 为防止毛边上色、擦胶、面破、底破等工序产生的有害物质浓度超过标准GBZ 2.1的限值,应设置 局部排风系统。

6.9 通风除尘、排毒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GB 50019的要求。

6.10 应定期检查除尘装置的风道以及设施密闭状况,并及时进行清理和维护。

7 个人防护

7.1 涉及粉尘、毒物作业的革类加工制造企业应按GB 11651、GB/T 18664、GBZ/T 195的要求,为接 触粉尘、毒物的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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