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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4230-2013 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12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储存原粮、成品粮的粮食平房仓的新建、扩建、维修、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和管理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74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粮食 grain

      人类食用谷类、豆类和薯类的总称。主要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油料等农作物及其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

3.2

      粮食平房仓 grain storehouse

      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单层房式建筑物。

3.3

      高大平房仓 high flat storehouse

      跨度在21 m及以上、堆粮高度在6 m及以上的平房仓。

3.4

      粉尘释放源 source of dust release

      能向大气环境中释放可燃性粉尘的部位。

3.5

      可燃性粉尘 combustible dust

      与空气混合后能燃烧或闷燃、常温常压下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3.6

      爆炸性粉尘环境 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混合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3.7

      粮食粉尘 grain dust

      在大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粮食固体微小颗粒,是一种不导电的可燃性粉尘。

3.8

      粮食粉尘防爆 the protection for grain dust explosion

      预防粮食粉尘燃烧、爆炸并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

3.9

      动火作业 hot work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切割、焊接、磨削及其他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 一般规定

4.1 粮食平房仓的工程设计应遵循整体设防的原则,严格遵守防止粉尘爆炸的技术要求。

4.2 在粮食平房仓设计时,应根据物料性质、生产工艺、建筑结构和布局,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粉尘爆 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和等级进行界定和划分。

4.3 设计文件应明确说明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的划分,并应就建筑结构、工艺、设备选型和布置、粉尘 控制、电气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的防止粉尘爆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4.4 如果在检修期间需要拆卸装置或设备,在重新组装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其整体防爆型式不受损坏。

4.5 建(构)筑物、设备支架、设备外壳和结构件应考虑尽量减少水平表面,减少粉尘积聚,并易于清扫。

4.6 应及时清扫附着在地面、墙体、设备等表面上的粉尘。

4.7 粮食平房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禁止明火。

5 粮食平房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

5.1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

5.1.1 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按下列规定分区:

      a) 20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粮食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 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的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

      b) 21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可能出现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粮食粉尘,但未 划为20区的场所。

      c) 22区:未划分为21区的场所,粮食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在异常条件下出 现粮食粉尘的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在空气中产生粮食粉尘混合物。如果不能保证排 除粮食粉尘堆积或粉尘层,则应划分为21区。

5.1.2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应按粮食粉尘释放源位置、释放粉尘的数量及可能性、爆炸条件 和通风除尘等条件确定。

5.1.3 采用无洞孔的墙体和防火弹簧门与20区、21区、22区隔开的区域,可划为非危险区域。

5.2 粮食平房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

      粮食平房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见表1。

表1 粮食平房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区

粉尘环境

20区

21区

22区

非危险区域

打包作业区




散装粮食平房仓

高大粮食平房仓b(移动式设备, 产量大于100 t/h。)




中转用平房仓(固定式设备)




包装粮食平房仓

原粮,颗粒状成品粮




粉状成品粮




仓门、窗外3 m范围内(仓内为20/21区)




敞开式输送廊道


√(距粉尘释放源1 m内)

√(距21区3 m内)


地下输粮廊道




地上封闭式输粮廊道




封闭式设备内部




a 本表采用以仓房建筑为单位,划定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

b 在清理积聚的粉尘后,空仓及储存期间的仓为非危险区域,允许使用防尘型设备进行有关作业。

c 产量不大于100 t/h,如果采取有效的粉尘控制措施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5%,可以视为22区或非危险区域。

 6 电气及其装备

6.1 电气设备宜远离粉尘释放源。

6.2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设备应按GB 17440选择合适的防爆型式。

6.3 仓内使用的机械设备应配置过载保护装置。

6.4 动力和照明配电箱宜安装于仓外,并具有短路和过载保护。

6.5 采用粮食熏蒸工艺的仓房,仓内使用的固定式电气设备及导线连接均应有防粮食熏蒸气体腐蚀的 措施。

6.6 仓内导线敷设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穿钢管敷设,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1.5 mm2。

6.7 电气管线不应在仓内地坪下敷设,也不应敷设在可燃性建筑材料的上方或下方。

6.8 移动式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应采用YC、YCW型等橡套电缆,20区、21区和22区应采用粉尘防 爆型插座连接,非危险场所采用防尘型电缆连接装置。

6.9 与粮食粉尘直接接触的电气设备或装置、灯具,其表面最高允许温度见表2,并不超过该区域可能 出现粮食粉尘的引燃温度。

表2 电气设备表面最高允许温度

单位为摄氏度

温度组别

无过负荷的设备

有认可的过负荷设备

72

215

190

73

160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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