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1111-2014 矿灯使用管理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10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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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灯的一般要求、充电管理、使用和维护、技术资料、报废与回收。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用户对矿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7.2-2009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它相关安全事项
AQ 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 6202 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
MT 68 矿灯充电架
MT/T 395 矿灯保护器
MT/T 409 甲烷报警矿灯
MT 818.10 煤矿用电缆 第10部分:煤矿用矿工帽灯线
MT 911 矿灯灯泡
MT/T 1051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
MT/T 1092 矿灯用LED及LED光源组技术条件
MT 1162.1 矿灯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MT 1162.2 矿灯 第2部分 KS型矿灯
MT 1162.3 矿灯 第3部分 KJ型矿灯
MT 1162.4 矿灯 第4部分 KL型矿灯
3 一般要求
3.1 矿灯额定参数
矿灯额定参数应符合MT 1162.1的规定。
3.2 矿灯性能要求
3.2.1 KS型矿灯应符合MT 1162.2的规定。
3.2.2 KJ型矿灯应符合MT 1162.3的规定。
3.2.3 KL型矿灯应符合MT 1162.4的规定。
3.2.4 甲烷报警矿灯应符合MT/T 409的规定
3.3 矿灯关键零部件要求
3.3.1 矿灯保护器应符合MT/T 395的规定
3.3.2 矿灯电缆线应符合MT818.10的规定。
3.3.3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应符合MT/T 1051的规定。
3.3.4 矿灯用灯泡应符合MT 911的规定,矿灯用LED及LED光源组应符合MT/T 1092的规 定。
3.3.5 甲烷报警矿灯用催化元件应符合AQ 6202的规定。
4 矿灯充电管理
4.1 矿灯管理
4.1.1 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应有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应做到专人专灯。
4.1.2 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使用矿灯的总人数多10%。
4.1.3 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管理人员应把没有交还矿灯的人员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4.2 矿灯房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b)采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取暖,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
c)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d)灯房的环境温度控制在(25±10)℃ ,相对湿度不超过80% ;
e)配制电解液的房间和充电房采用有效隔离措施,防止酸雾腐蚀矿灯和充电架。
4.3 配制电解液
配制电解液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配制和添加电解液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 胶鞋;
b)贮存电解液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配制酸性电解液时,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 将水倒入硫酸中;
c)配制电解液的房间应备有中和电解液的溶液。
4.4 充电架
4.4.1 充电架的使用环境条件及性能应符合MT 68的规定。
4.4.2 根据矿灯蓄电池的不同类型,应采用符合其充电制式的充电架。
4.4.3 充电架每个充电位应具有充电状态指示功能。
4.4.4 充电机构应保证矿灯灯头插入、转动和取出灵活可靠,无锈蚀。
4.4.5 应采用效率高的充电架对矿灯进行充电,充电效率应不低于60%。
4.5 煤矿灯房信息管理系统
4.5.1 煤矿宜采用灯房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矿灯的监控和管理。
4.5.2 灯房信息管理系统宜有下列监测功能:
a)自动识别矿灯的充电位置;
b)自动监测矿灯的充电状态;
c)自动监测矿灯取用、上架充电的时间;
d)自动监测充电架的工作状态;
e)自动监测存在故障的矿灯并报警。
4.5.3 灯房信息管理系统宜有下列管理功能:
a)矿灯使用、上架时间、当前状态、使用寿命信息、历史数据的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b)未按时交还矿灯、超长时间未使用矿灯的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
c)按单位级别统计矿灯使用情况报表的打印、查询等功能;
d)矿灯使用人员的出勤、请假统计等辅助考勤信息的打印、查询等功能;
e)清理系统过期数据、日志等功能;
f)备份系统数据的功能;
g)分级管理、权限设定的功能;
h)按单位、时间、充电架、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i)信息资源共享的功能;
j)矿灯已上架但未充电的识别功能。
5 矿灯的使用和维护
5.1 矿灯的使用环境条件
矿灯的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如下要求:
a)环境温度0℃〜+40℃;
b)大气压力 80 kPa~110kPa;
c)无剧烈振动和冲击的场所;
d)周围介质无腐蚀性气体;
e)宜在无溅水和淋水的场所使用;
f)宜在瓦斯和粉尘浓度不超限、无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
超出上述条件的,如井下救援,用户应进行风险评估。
5.2 新矿灯投入使用前的检查
5.2.1 打开矿灯包装箱前,应检查包装箱是否有严重受损,包装箱上的标志(如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出厂年月、重量、厂名、地址、防爆合格证编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编号等)是否完整。
5.2.2 打开矿灯包装箱后,应检查矿灯外观是否完好,标志是否齐全,对照装箱单检查说明书、合格证 等箱内物品是否齐全。
5.2.3 荷电出厂的矿灯,打开包装箱后应检查矿灯是否能点亮,并进行有效工作时间检查。
5.2.4 需添加电解液的矿灯,应先进行初充电,然后再进行有效工作时间检查。
5.2.5 有效工作时间检查按GB 7957.2-2009中附录A的方法进行,必要时应对矿灯进行几次充放 电循环。
5.2.6 甲烷报警矿灯在投入使用前按AQ 1029-2007中8.3进行校准。
5.3 使用
矿灯的使用应严格按矿灯制造厂的说明书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a)首次使用矿灯的人员应进行培训;
b)应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不应将矿灯搭在肩上或提在手里;
c)严禁矿灯使用人员在地上拖拉矿灯或摔打矿灯;
d)严禁随意改变矿灯结构或零部件;
e)严禁将矿灯用于其他用途,如抽烟、放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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