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4251-2015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05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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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
本标准适用于木材加工、制造、贮存所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控制,涵盖了人造板、木制品、木塑复合材制造、竹材与木材的防腐、阻燃等改性处理加工、木材干燥等木材加工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技术与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职业卫生名称术语》GBZ/T 224适用于本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木材干燥wood drying
采用干燥介质蒸发木材中的水分,使其含水率达到预定要求的生产技术。
3.2
木塑复合 wood-plastic composite
将塑料和木质粉料按照一定的比例混合,在添加各类助剂后,通过热挤出、注塑、压制等方式而制成各类产品的生产技术。
3.3
木材改性 wood modification
提高木材各种使用功能而对木材性能进行改变的生产技术。产品包括:塑合木、浸渍木、胶压木、乙酰化木材、弯曲木、炭化木、压缩木、染色木等。
3.4
木材防腐 wood preservation
应用化学药剂处理木材,防止菌、虫、海生钻孔动物对木材的侵害和破坏,而延长使用年限的防护技术。
3.5
木材热处理 wood thermal modification
在缺氧的环境中,经180℃〜240 ℃温度对木材进行热处理,而使其获得的尺寸稳定、耐腐等性能的生产技术。
4 基本要求
4.1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
4.2 木材加工、制造、贮存等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三同时”原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4.3 木材加工企业宜采用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减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产生粉尘、辐射、化学毒物的工艺、工段和设备,宜采取封闭的方式,将职业病危 害因素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4.4 不宜通过全密闭、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方式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时,宜采用局部密闭通 风除尘排毒技术措施,并采用送排风换气装置降低整体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影响。
4.5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对作业人员加强个体防护,配发相应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
4.6 应在生产工段或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GBZ 158要求的警示标识,符合GBZ 203要求的职业 病危害告知。
5.7 木材加工企业应对木材加工、制造、贮存作业场所的环境进行定期检测,并应通过不断采取改进控 制措施,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达到GBZ 2.1、GBZ 2.2规定的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 要求。
5 厂区选址、厂区布置、厂房设计
5.1 厂区选址
工厂的选址应根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环境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 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5.2 厂区布置
5.2.1 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将车间按有无危害、危害的类型及其危害浓度(强度)分开;在 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宜设卫生防护绿化带。
5.3.2 易产生粉尘、化学毒物的生产区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木材锯、铳、刨、磨等 机加工工段中易散发粉尘的车间及施胶、涂饰、固化处理、木塑复合成型等易产生化学毒物的车间,宜布 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3 干燥窑、热改性处理罐(窑)等高温热源宜布置在车间外;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设施,宜 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临窗位置。
5.2.4 噪声与振动危害较显著的生产设备宜单独布置,多层厂房时宜将其布置在底层,并采取有效的 隔声和减振措施。
5.2.5 多层厂房易产生挥发性有害气体的工段,宜布置在建筑物上层,以防止或减轻下层对上层作业 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2.6 相邻两建筑物的间距不宜小于二者中较高建筑物的高度。
5.3 厂房设计
5.3.1 厂房的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与设备布置的通风要求并兼顾职业病防护设施需要。
5.3.2 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者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厂房 顶部宜设天窗,天窗排气口的面积宜略大于进风窗及进风门的面积之和。
5.3.3 宜按照生产工段和设备工作环境的要求,利用车间墙体对产生挥发性职业有害因素严重的区域 进行隔离。
5.3.4 多层厂房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设备、管道穿过楼板及墙壁上的孔洞部分应予密封,防止各楼 层间职业危害因素的扩散和交叉影响。
5.3.5 工作场所采光设计按照GB 50033执行,照明设计依照GB 50034执行。照明设计宜避免眩光, 充分利用自然光,光源位置的选择宜避免产生阴影。
5.3.6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并符合GBZ2.2 的要求。
5.3.7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小于或等于8 °C的月份大于或等于3个月的地区宜设集中采暖 设施,最冷月平均气温小于或等于8 C的月份小于2个月的地区宜设局部采暖设施。当工作地点不固 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宜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采暖通风设计依照GB 50019执行。
5.3.8 宜根据生产特点、按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妇女卫生 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区(休息室、就餐场所、厕 所),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6 工艺设计及设备选择
6.1 生产工艺设计时,宜优先选择经济技术合理、先进、职业病危害程度较低的工艺。
6.2 宜优先选择低挥发性、低毒的胶黏剂、防腐剂、改性剂、涂料。
6.3 优先选择产尘量小、噪声强度低的设备,并应有相应的控制措施;紫外、红外等光源发生设备宜采 取密闭的方式,优先选用自动操作方式。
6.4 对于塑合、改性等工艺中产生的挥发性有害气体,应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7 材料输送和存储
7.1 散碎物料输送应采用封闭方式。
7.2 木材防腐剂、胶黏剂、涂料等含化学毒物的物品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7.3 化学毒物的存储应设定专门的场所,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GB 15603、GB 17916 的规定。并应建立危险品出入库及领取档案制度。
7.4 挥发性化学毒物应使用密闭容器盛放。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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