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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4246-2015 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05
  • 来源:网络
  • 人气: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材物流企业防尘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建材物流过程中粉尘危害控制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也适用于相关部门对建材物流企业物流过程中粉尘危害的监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材物流 building materials logistics

      建材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建材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流通加 工、配送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3.2

      产尘类建材 dust-causing building materials

      粉料类建材,或由于碰撞等外力作用而会出现粉料化的建材,主要包括:水泥、砖瓦、石材、混凝土、 沙石、石灰、腻子粉、石膏板、木材、竹材、瓷砖等。

4 基本要求

4.1 建材物流企业防尘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过程可控、综合治理”的原则。

4.2 建材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流通加工过程中存在粉尘危害的环节和设备应采取防尘措施。

4.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建材物流的防尘措施项目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 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关于防尘的规定。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和设备,应同时引进相应的防尘技术和设备。

4.5 建材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流通加工过程中存在粉尘危害的环节和设备在设计时应符合 GB/T 12801 和 GBZ 1 的规定。

4.6 产尘类建材在物流过程中应采取粉尘控制措施,使粉尘危害物质的接触限值符合GBZ 2.1的规 定。建材物流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限值见附录A。

4.7 不允许将建材物流过程中的防尘设施任意拆除或挪作他用。

4.8 产尘类建材的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和流通加工过程应配置除尘装置或设备。

5 建(构)筑物与设备

5.1 建材物流的储存、装卸搬运和流通加工场所,其建(构)筑物和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符合GBZ 1中5.1关于防尘的规定。

5.2 设计建材物流过程的装卸搬运和流通加工环节时,应减少产尘类建材的输送距离和中转次数。

5.3 产尘类建材的储存、装卸搬运和流通加工环节的建(构)筑物结构应充分考虑防尘的技术要求,内 部结构应有足够高度以布置管道,且有利于清除积尘。粉尘污染严重的建(构)筑物,宜留有真空清扫机 具行走的通道。

5.4 产尘类建材的储存、装卸搬运和流通加工环节的建(构)筑物,应配备冲洗地面、墙壁的设备。地面 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

5.5 产尘类建材的储存、装卸搬运和流通加工环节中,宜优先选择产尘危害小的物流过程和设备。

5.6 产尘类建材的流通加工环节中,应根据粉尘发生源位置合理布置物流设备。

5.7 产尘类建材装卸搬运和流通加工环节中的带式输送机宜设有清扫器。

5.8 建材物流的流通加工场所应安装通风设施,合理布置通风管道。

5.9 应定期检查通风除尘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

6 物流过程防尘

6.1 运输

6.1.1 粉料类建材的长距离运输应采取封闭和防止遗撒的措施,配备必要的粉尘收集和清扫设备。

6.1.2 粉料类建材的车辆、容器和遮盖物在运输前后应及时进行清扫。

6.2 储存

6.2.1 散装粉料类建材应储存在专用库房或料仓中,露天堆放应采取遮蔽和控制扬尘的措施。

6.2.2 袋装粉料类建材的包装材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和强度。

6.3 装卸搬运

6.3.1 产尘类建材的装卸搬运环节应降低装卸搬运点的落差高度。

6.3.2 产尘类建材的装卸搬运环节应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减少输送距离和中转次数。

6.3.3 袋装粉料类建材的装卸应选用便于机械化搬运的容器或包装,防止包装物破损带来二次扬尘。

6.3.4 袋装粉料类建材的装卸搬运应采用托架和叉车等设备,减少作业人员对粉尘的接触。

6.3.5 产尘类建材的装卸搬运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地面清扫。

6.4 流通加工

6.4.1 产尘类建材的流通加工场所应配备通风设施、喷淋或洗涤等设施。

6.4.2 产尘类建材的流通加工场所应定期进行工作台面、设备设施和地面清扫。

6.5 配送

6.5.1 建材的拣选和分货环节宜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

6.5.2 建材的拣选和分货工作场所应采取安装通风设施等防降尘措施。

7 个体防护

7.1 建材物流企业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和台账。

7.2 产生粉尘危害的建材物流工作场所应按GB 2894和GBZ 158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 布有关粉尘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结果。

7.3 建材物流企业应按GB/T 11651和GB/T 18664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提供的个体防 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粉尘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7.4 对粉尘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建材物流企业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 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5 不得在产尘类建材的储存、装卸搬运和流通加工的场所进食和饮水,不应穿戴被粉尘污染的工作 服进入餐厅和办公场所。

7.6 产尘类建材的运输司机、押运人员和储存、装卸搬运及流通加工环节中的作业人员应了解个体防 护用品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具有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的能力,上岗时应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品。

8 防尘管理

8.1 建材物流企业应建立、健全防尘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粉尘危害的管理,对本单位产生的粉尘危害承 担责任。

8.2 建材物流企业应建立、健全防尘管理机构,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粉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8.3 建材物流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粉尘职业病危 害及其后果、粉尘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8.4 建材物流企业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 状态。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建材物流企业职业 卫生档案,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8.5 建材物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 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粉尘职业病防治工作。

8.6 建材物流企业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 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粉尘职业病防 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粉尘职业病防护用品。

8.7 建材物流企业应对从事接触粉尘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 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9 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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