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 5217-2015 木器涂装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 发表时间:2022-09-04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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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器涂装职业安全健康的基本要求、总体布局、防火防爆、通风净化与防尘防毒、涂料 的储存与输送、检修与维护、个体防护措施、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木器涂装作业过程中火灾、爆炸、粉尘、毒物、噪声等危险有害因素的预防、控制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769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94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 13733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
GB/T 1444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
GB 1444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AQ 4211 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5204 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
AQ 5208 涂装职业健康安全通用要求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41、GBZ 188、AQ 52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器涂装 wood painting
在各种木质材料制作的物品,如家具、木制用品、装饰的各种木质构件、木质乐器等表面进行涂料涂覆的过程。
注1:木质材料包括竹、藤、复合木质材料等。
注2:木质构件包括门窗、地板、墙板、桌椅、橱柜等。
4 基本要求
4.1 木器涂装作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优先选择危害小的工艺和设备,积极采用无毒或 低毒原(辅)料,同时应符合GB 7691的相关规定。
4.2 木器涂装作业的工艺流程应合理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 所隔离,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4.3 木器涂装作业场所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通风、排毒、除尘、屏蔽等预防火灾、爆 炸、粉尘、毒物、噪声等危害的防护设施,使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限值达到GBZ 2.1、 GBZ 2.2的要求。
4.4 产生粉尘、毒物、噪声等危害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设施在设计时应符合GBZ 1的要求。应优先采 用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工艺设备,避免直接操作,并对粉尘、毒物、噪声等危害进行综合治理。
4.5 木器涂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 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和设 备,如国内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控技术和设备达不到引进技术要求的,应同时引进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 控技术和设备。
5 总体布局
5.1 木器涂装的生产区、材料堆放、库房、生活区应分开布局,应设置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应 满足GB 50016的要求。
5.2 木器涂装生产区内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应分开布置,且避免尘毒交叉污染。手工打磨、涂胶、擦 色、调漆、喷漆、干燥等工序应隔离设置。
5.3 产生粉尘、毒物危害的生产区宜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 件良好的场所。产生粉尘、毒物危害的工序或工作区(间)若在同一建筑物内,宜集中布置在靠近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的外墙侧,并应与其他工序或工作区(间)可靠地隔离。
5.4 对于多层厂房,产生有害气体的场所宜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6 防火防爆
6.1 涂装车间、涂料储存场所及产生可燃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根据GB 50058的要求选用电气设备。
6.2 涂料储存场所、涂装车间等作业场所应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应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区域或禁烟区。作业场所和车间应在进口处的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等防火标志。车间应按照GB 50140, GB 50444的要求配备足够的、适用的消防器材。
6.3 储存可燃物品的仓库,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
6.4 电气设备的接口应定期清理以防木屑粉尘堆积引起事故。
6.5 喷漆或涂胶作业,应在完全封闭或半封闭的、具有良好机械通风的喷漆间或专门区域内进行,喷漆 间或喷漆室的设计应符合GB 14444的规定。
6.6 木器涂装干燥宜选用间接加热方式的烘干设备。烘干设备应符合GB 14443的要求。
6.7 喷漆、涂胶、烘干车间内空气中的可燃气体浓度限值应符合GBZ 2.1的要求,生产结束后应持续 通风5 min以上。
6.8 车间内不应使用明火、吸烟、私自乱拉电线,不应使用各种电加热器。
6.9 涂装车间涂料存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
6.10 涂装车间的所有金属设备都应可靠接地,防止静电积累和静电放电。
6.11 应及时清除车间内的粉尘,同时不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易产生静电的涂装车间。
6.12 在运送、堆放容易引起静电的物料时,应轻拿轻放,避免因摩擦、滚动、撞击而产生静电火花。
6.13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戴防静电手套,不应穿化纤衣物、带钉皮鞋、导电性能低的胶类鞋。 不应在喷涂区内使用铁制工具进行敲打撞击。
6.14 木器涂装作业应使用纯棉抹布,不同工序中使用的抹布不应混用,使用后的抹布不应乱扔及堆 放,擦涂釉料的抹布用后应用清水浸泡。
7 通风净化与防尘防毒
7.1 木器涂装作业的通风净化、除尘、空调系统应符合GB 50019、GB 6514、AQ 4211及相应的防尘防 毒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易燃易爆场所尘毒排风系统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有机废气净化装置 应符合GB 20101的规定。
7.2 装车间应与打磨车间分开,涂装车间的地面应尽量使用无尘材料(如环氧地坪、防滑地砖),地面 应保持清洁。车间内不应存放机油、废涂料及暂时不用的着色材料等容易产生有毒挥发物的杂物。
7.3 生粉尘、毒物危害的生产工艺与设备宜采取密闭(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或小室密闭)方式。不能 密闭时,应设置局部排风罩,局部排风罩应符合GB/T 16758的要求。
7.4 闭装置的结构应牢固、严密,并便于操作、检修。密闭装置上的观察窗、操作孔和检修门应位置 合理、开关灵活并密闭良好。
7.5 备与管道、管道与管道之间的连接应严格密封,设备与管道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柔性材料。含粉 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的圆形管道敷设。
7.6 木器涂装应根据工艺特点和有害物质的特性,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毒物的场所,采取局部排 风、全面通风或混合通风等通风排毒措施,并划定作业区域,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毒物浓度限值符 合GBZ 2.1的要求。有毒有害物质应经收集、净化,符合相关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后方可排放。工 艺需要自然干燥的场所中的粉尘、毒物浓度限值也应符合GBZ 2.1的要求。
7.7 打磨作业应设置具有通风除尘效果的打磨台。干法打磨台(室)不应采取下送上排的通风除尘方 式,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木器打磨后的木屑粉末应及时清理。
7.8 清除旧漆作业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和除尘装置。
7.9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和排风管道的设置应符合GB 6514的规定。
7.10 作业点的通风除尘气流组织及控制风速应合理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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