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4249-2015 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03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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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企业防毒防尘技术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企业防毒防尘等技术措施的设计、验收、运行及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9340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 4210 革类加工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195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 20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制鞋企业 footwear industry
全部或部分采用皮革、橡胶、合成橡胶以及塑料、帆布、绳索、木料等材料,制成靴、鞋、凉鞋、拖鞋及木履等的生产企业。
4 基本要求
4.1 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持续改进工作场所劳动条件。
4.2 优先采用无毒黏合材料,用无毒材料替代有毒材料、低毒材料替代高毒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化学品;尽可能减少有毒物品的使用量。
4.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工艺过程、设备设施在设计时应符合GBZ 1的要求。
4.4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5 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有效地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强)度符合GBZ 2.1、 GBZ 2.2的要求。
4.6 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和评价,明确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 过程、设备、原(辅)料,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4.7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按GBZ 1的要求,设置配套的盥洗室、更衣间、洗浴间、休息间等 辅助卫生设施。
4.8 革类制鞋企业的防尘防毒技术措施,应符合AQ 4210的要求。
5 平面布置与厂房要求
5.1 平面布置
5.1.1 生产区域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各区域之间宜设置绿化带。 产生有毒物质的生产区应布置在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1.2 生产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布置,避免尘毒交叉污染。
5.2 厂房设计
5.2.1 厂房建筑方位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生产厂房应提供良好的全面通风,并 在有毒气体发生部位设置局部通风排毒装置。
5.2.2 放散大量有害气体的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当厂房是多层建筑时,放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宜 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如只能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5.2.3 为保证车间内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换气,产生有毒有害的工作场所(刷胶、喷漆、硫化、注塑等)不宜过于狭窄,厂房的高度不应低于3.2 m,人均面积不少于4.5 m2,人均占有容积不小于15 m3为宜。
5.2.4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工作场所,其换气量除满足稀释有毒有害气体需要量、保持冷热调节外,系 统的新风量应不低于每人30 m3/h,换气次数应不低于12次/h。
6 防毒防尘技术措施
6.1 防毒技术措施
6.1.1 购买和使用的胶黏剂应符合GB 19340规定的有关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胶黏剂在外包 装上应有安全标签,标明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危险特性、防护及应急措施和健康安全的使用方法。
6.1.2 胶黏剂等化学物品应储存在专门场所或单独库房中,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 GB 15603,GB 17916 的规定。
6.1.3 胶黏剂的调制应在单独房间内进行,调制间应设有有效的通风排毒装置,调制胶黏剂的搅拌机 应密闭,在调制胶黏剂的搅拌机上方应设有局部通风排毒装置。
6.1.4 刷胶作业工作台的通风排毒设施宜采用下吸风或侧吸风方式,如采用上吸风方式时,吸风罩口 的高度应低于劳动者操作时的呼吸带。
6.1.5 刷胶作业时,盛放胶黏剂等易挥发物料的容器应密闭,在开启使用后,应尽快加盖密闭。
6.1.6 工作场所在使用含有有毒有机溶剂、黏胶或挥发性化学物质(刷胶、烘晾胶、鞋底面清理、喷漆等 作业)时应采取密闭(整体密闭、局部密闭)技术措施,不能密闭时应当设置全面通风或局部通风排毒 设施。
6.1.7 使用密闭排风罩时,密闭罩上的观察孔、操作孔和检修门应开关灵活并密闭良好,密闭罩的吸风 口应设置在物料飞溅区外,并应保持罩内形成微负压的能力。
6.1.8 橡胶挤压机、压延机、硫化罐或高压釜等应设局部通风排气装置。
6.1.9 橡胶、塑料模制工作场所,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毒装置。
6.1.10 喷漆作业应在独立的、具有良好局部通风的喷漆间内进行,喷漆间应采用上送下排的通风方 式,喷漆操作位置宜安装水帘(水幕)等排毒装置及冲洗设施。
6.1.11 工作场所采用通风排毒设施时,应同时设计防爆、净化、回收设施,使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6.1.12 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类型排气罩,应符合GB/T 16758的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确保 达到高捕集效率。局部排风罩不能采用密闭形式时,应根据不同的工艺操作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选择 适宜的伞形排风罩。
6.1.13 排风罩的进风口与排风口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止排出的污染物又被吸入室内。
6.1.14 在生产线上设有多台单体通风系统工艺设备时,宜集合成密闭的工艺系统。
6.1.15 存在有毒化学品的工作场所附近应设置盥洗设备,配备个人专用更衣箱,其工作服、工作鞋帽应存放在有毒作业区域内,并要求保持个人卫生。
6.1.16 严禁劳动者在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吸烟和进食,饭前班后应及时洗手和更换工作服。
6.2 防尘技术措施
6.2.1 鞋面裁剪、底面组合缝制及修整打磨工作场所应保证通风良好,局部裁剪、缝制、打磨等可能产生粉尘较大的岗位,应设置局部排风除尘设施。
6.2.2 打磨作业应设置具有通风除尘设施的打磨台,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
6.2.3 通风除尘设备应进行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应定期清理沉积粉尘。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6.2.4 橡胶成型过程中的密闭式混炼机,称量设备,以及整理、抛光设备等应安装除尘设施,除尘设备的集尘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外面。
制鞋企业生产工艺可能产生的主要的有毒有害物质参见附录A,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参见附录B。
7 个体防护措施
7.1 应按GB/T 11651、GB/T 18664和GBZ/T 195的要求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为接触粉尘劳动者配备防尘口罩,为接触毒物的劳动者配备防毒口罩;接触经皮肤吸收或刺激性、腐 蚀性的化学品,应配备有效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7.2 培训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并对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分发、使用培训做好记录。
7.3 劳动者应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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