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4277-2016 隧道运营场所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 发表时间:2022-09-02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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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隧道运营场所的防尘防毒基本要求、工程防护措施、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及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及公路隧道的检维修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JTGD 70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TB 10003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
TB 10068 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
TB 10120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隧道tunnel
两端有出入口、供车辆、行人、水流及管线等通过的条形工程建筑物,包括铁路隧道、公路隧道和城 市轨道交通隧道等。
3.2
隧道运营场所 tunnel operation place
隧道内的隧道主体、相关通道及与运输生产和检、维修作业相关的场所,包括洞身、洞门、避车洞、附 属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管理和设备用房,其中,管理用房包括隧道控制室、管理人员办公用房等;设备 用房包括变(配)电所、自备发电机房、消防应急车辆器材库等。
3.3
隧道通风 tunnel ventilation
采用自然或机械的方法,对隧道运行空间进行换气的技术。
3.4
正常运营通风 operation ventilation
保证正常运营时隧道内空气环境符合卫生标准的通风。
[TB 10068-2010,定义 2.1.2]
3.5
维护运营通风 maintenance ventilation
保证隧道维护时隧道内空气环境符合卫生标准的通风。
[TB 10068-2010,定义 2.1.3]
3.6
防灾通风 ventil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排出火灾时的烟气,满足人员疏散安全的需要所进行的各种通风方式。
3.7
列车活塞风 piston wind of train
列车在隧道中运行时,引起前后端压力差而在隧道内形成的风流。
[TB 10068-2010,定义 2.1.4]
4 基本要求
4.1 隧道运营单位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职业病危害防护措 施,并对粉尘、毒物危害进行综合治理,并符合GBZ 2.1的要求。
4.2 隧道运营单位检维修工艺应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引进成套技术和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配备 相应的防尘防毒技术和设备。
4.3 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设施,应设置防尘防毒设施。在设计时应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符合GBZ 1的要求。
4.4 对产生尘毒危害的场所及设备,应在醒目位置按照GBZ 158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
4.5 隧道运营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隧道运营场所的粉尘、毒物进行定期检测,检测方法按照 GBZ 159、GBZ/T 192执行。隧道运营场所可能产生的尘毒危害及主要防护措施参见附录A。
5 工程防护措施
5.1 工程设计
5.1.1 隧道运营场所通风方式的选择应根据技术、经济条件,考虑安全、效果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 隧道通风应依据GB 50157、TB 10003、JTGD 70设置自然、机械通风设施。
5.1.2 隧道运营场所应设置隧道通风,通风应包括正常运营通风、维护通风、防灾通风。
5.1.3 设计确定的通风方式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满足火灾工况下的通风需求。隧道内运营通风的主 流方向不应频繁变化。
5.1.4 隧道检、维修作业宜采用电力机械设备;若使用燃油、燃煤设备时,应在散发有害气体设备的上 风向作业。
5.1.5 隧道运营场所宜设置环境监测设施,以便对隧道内粉尘、毒物浓度进行监测。
5.1.6 隧道运营场所应按不同的功能区域分别设置通风装置。
5.1.7 隧道运营场所维护通风可以采用固定式通风与移动式通风相结合的方式。
5.1.8 对于隧道运营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宜优先采取源头控制的方法,采取机械排风措施,并合理选择 通风除尘系统对粉尘进行有效捕集和净化,净化后气体满足GB 16297要求。
5.1.9 瓦斯隧道设计应符合TB 10120的要求。
5.2 铁路隧道
5.2.1 铁路隧道运营通风应根据隧道长度、隧道平面与纵断面、道床类型、行车密度、自然条件、气象条 件及两端洞口地形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5.2.2 铁路隧道正常运营通风、维护通风应使隧道内维护人员、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粉尘和毒物浓度符合GBZ 2.1的要求。
5.2.3 铁路隧道内检、维修工况时,通风机供给的洞内最大风速不应大于8 m/s。
5.2.4 未设置运营通风的隧道,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粉尘和毒物浓度高于GBZ 2.1规定的接触限值时 应采取移动式通风设备。
5.2.5 高速铁路隧道内的维护通风设施的安装应充分考虑列车风对其影响。
5.3 公路隧道
5.3.1 公路隧道通风设计应综合考虑交通条件、地形、地质条件、环境保护、火灾时的通风控制等因素。
5.3.2 公路隧道单向设计风速不宜大于10 m/s,特殊情况下不大于12 m/s;双向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8 m/s;人车混合通行的隧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7 m/s。
5.3.3 隧道通风主要应对粉尘、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和异味进行稀释;隧道空间不间断换气频率 不宜低于5次/h,交通量较小或特长隧道,可采用3〜4次/h;采用纵向通风的隧道,隧道内换气风速不 应小于2.5 m/s。
5.3.4 对于特长隧道防灾通风的单向交通排烟风速应按2m/s〜3 m/s进行控制,双向交通排烟风速 应按1.5 m/s进行控制。
5.4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
5.4.1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通风设计应根据运营规模、地形、站台、站厅、辅助用房通风要求、环境保护要 求、火灾时的通风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4.2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运营场所内部空气环境应采用通风系统或空调系统进行控制,宜优先采用通 风系统方式。
5.4.3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通风系统的进风宜直接采自大气,作业人员实际接触粉尘和毒物浓度应符合 GBZ 2.1的要求。
5.4.4 当需要设置区间通风管道时,通风管道宜设于区间隧道长度的1/2处,或移至距车站站台端部 的距离不小于该区间隧道长度的1/3处。
5.4.5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阻塞在隧道内时,防灾通风应能对阻塞处进行有效的通风。
5.4.6 当通风系统采用开式运行时,每个乘客需供应的新风量不应少于30 m3/h;当采用闭式运行时, 新风量不应少于12.6 m3/h;且系统的新风量不应少于总送风量的10%。
5.4.7 当尽端线、折返线设备及管理用房通风系统需要由隧道内吸风时,吸风口应设在列车进站一侧, 排风口应设置在列车出站一侧。吸风时应设置过滤装置,净化后的空气可吸入颗粒物的日平均浓度应 小于0.25 mg/m3 ;吸风罩的设置满足GB/T 16758的要求。
5.4.8 地下车站内空气中的CO2浓度应小于1.5%。,地下车站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日平均浓度应小 于0.25 mg/m3,环境空气质量满足GB 3095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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