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209-199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 通用技术要求
- 发表时间:2022-08-30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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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与MT 210《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基本试验方法》及MT 211《煤矿通信、检 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质量检验规则》配套使用。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
a.煤矿通信、信号系统及设备;
b.煤矿基建、生产过程及环境的监测、控制、调节系统、设备及仪表;
c.煤矿机电设备的测量、控制设备及仪表。
2 引用标准
GB 156 额定电压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191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 762 电气设备额定电流
GB 149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Fc:振动(正弦)试验方法
GB 2681 电工成套装置中的导线颜色
GB 2682 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的颜色
GB 4588.1 无金属化孔的单、双面印制板技术条件
GB 4588.2 有金属化孔的单、双面印制板技术条件
GB 479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参数分类及其严酷程度分级
GB 4798.1 电工电子产品应用环境条件 贮存
ZBY 120 工业自动化仪表 工作条件温度、湿度和大气压力
SJ 2313 印制线路板外形尺寸系列
MT 154.1 煤矿机电产品型号的编制导则和管理办法
MT 210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基本试验方法
3 一般规定
3.1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及各自产品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 序和国家指定检验单位审批的图样和文件制造。
3.2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电子产品的型号应符合MT 154.1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3.3 使用于井下的通信、信号设备及检测仪表应采用本质安全型或隔爆兼本安型。除动力线载波传输 的信号外,所有在矿井中传输的话音、检测、监控信号应符合本质安全要求。
3.4 用于地面的产品还须符合各类相应技术标准的规定。
3.5 产品应性能稳定,工作可靠,坚固耐用,布局合理,操作维护简便。系统应完整配套。
3.6 无特殊要求时,设备应能连续工作。对各种工作制的设备与仪表在规定的连续工作时间内,其各 项指标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各自产品标准的规定。
3.7 产品应配备必要的备件、附件、专用工具及随机文件。备件按一年的估用量提供,并保证互换性。 随机文件应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装箱单。
3.8 在用户遵守运输、储存、安装使用规则的条件下,自制造厂发给用户起18月内,因产品质量不良而 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为用户无偿修复或更换。
4 环境条件
4.1 一般要求
4.1.1 产品应在本标准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在贮存运输中应能适应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 件。
4.1.2 对用于多种环境的产品,其环境条件应按其中最严酷的条件选定。
4.1.3 对特殊环境中使用的产品或由对环境有一定要求的特殊元器件组成的产品,其环境条件应根据 附录A及实际使用情况由产品标准规定。
包含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殊环境:
a.温度、湿度、海拔、机械环境条件及周围空气不符合本要求第4章规定者;
b.产品中元器件有特殊要求,而又必须使用者;
c.空气被腐蚀性微粒、放射性微粒或盐雾等严重污染;
d.其他非正常使用条件。
4.2 温度
4.2.1 煤矿井下产品应在一5~ + 40(范围内正常工作,如果不能适应该温度范围或能适应更 宽的温度范围时,可视产品使用地点,将范围缩小或扩大,其温度等级应符合表1中相应的规 定。
4.2.2 用于井下设备腔内的产品应能在高于腔内实测温度5℃的高温条件下工作,其高温温度等级应 在50,60,70℃三级中选取。
表 1
工 作 场 所 | 最低温度 ℃ | 最高温度 ℃ |
煤矿井下 | 0 | + 40 |
-5 | + 40 | |
-10 | + 40 | |
-20 | + 40 | |
有空调设备的可控环境 | + 10 | + 30 |
有保温保暖及通风的室内 | 0 | + 40 |
无供暖条件的室内 | -10 | + 40 |
室外露天 | -20 | + 60 |
-40 | + 60 |
4.2.3 地面室内产品应能在表1相应的环境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
4.2.4 使用在露天的产品应能在表1相应的环境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
4.2.5 在不工作期间,保持完好的长期贮存温度范围应不小于正常工作的环境温度,但应符合GB 4798.1中严酷等级的规定。运输期间的最低环境温度为-40℃,最高环境温度为+ 60℃。
4.3 海拔
海拔不超过 2 000 m(80~106 kPa)。
注:使用在更高海拔高度的产品,其最高表面温度及介电强度试验电压值应作适当调整(见附录B)。
4.4 湿度
4.4.1 煤矿井下产品应能在平均相对湿度为95%(+25℃)的环境中正常工作。
4.4.2 地面室内产品按其工作环境在表1规定的温度范围内其最大相对湿度为下列值时,应正常工作:
有空调设备的可控环境:75%
有保温保暖及通风的环境:90%
无供暖条件的室内: 90%
4.4.3 地面产品在不工作期间,保持完好的环境最高湿度不超过93%( + 40℃)。
4.5 机械环境条件
4.5.1 产品在使用、安装、贮运期间应能经受对应表2规定的振动与表3规定的冲击,且外观、性能完 好。
表 2
产 品 | 振动频率 Hz | 加速度幅值1) m/s2 | 位移幅值2) mm | 振动次数 不低于 | 样 品 状 态 |
安装于煤矿井下的产品 | 10~50 | 50 | 0.35 | 5 | 不通电 |
安装于机车、采掘机械上的产品 | 20 | 通电 | |||
安装于地面大型设备附近的产品 | 5 | 不通电 | |||
安装于地面的一般产品 | 20 | 0.15 | 不通电 | ||
携带式产品 |
注:1) 指交越频率以上的定加速度幅值。
2) 指交越频率以下的定位移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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