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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 214.5-1990 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技术条件

  • 发表时间:2022-08-30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以下简称悬挂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MT 214.1-214.4规定的楔形绳环、螺旋液压调绳器、圆尾绳悬挂装置和扁尾绳悬 挂装置四种产品。

2 引用标准

      GB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1804 公差与配合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MT 214.1 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 楔形绳环

      MT 214.2 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 螺旋液压调绳器

      MT 214.3 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 圆尾绳悬挂装置

      MT 214.4 提升容器钢丝绳悬挂装置 扁尾绳悬挂装置

3 技术要求

3.1 悬挂装置各种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3.2 悬挂装置制造中对锻件、铸钢件、机械加工、装配和涂漆的通用技术要求,可按《煤矿机电修配厂通 用技术标准》的规定。

3.3 悬挂装置制造图样上未注尺寸公差的机械加工零件的公差值,应符合GB 1804中IT 14级公差值的规定。

3.4 悬挂装置制造图样上未注形位公差的机械加工零件的公差值,应符合GB 1184中下列公差值的规定:

      a.直线度、平面度未注公差按D级公差值;

      b.同轴度、对称度未注公差按D级公差值;

      c.圆度公差值应不大于尺寸公差值;

      d.平行度、垂直度未注公差则按其附表3中12级公差值。

3.5 悬挂装置所有零部件的材质必须有供应厂的合格证明,否则必须进行鉴别和化验,合格后方可使 用。允许以机械性能不低于规定的材料代替,但代用于主要零件时,必须经生产厂技术负责人批准。

3.6 悬挂装置所有零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明书,方可进行装配。

3.7 楔形绳环两夹铁绳槽安装后所形成的楔角与楔子绳槽夹角必须一致,其偏差不大于20';夹铁与楔 子绳槽间距尺寸偏差不大于1 mm。

3.8 螺旋液压调绳器油缸活塞和主吊杆应运动灵活,阻力小,空载时最低起动压力不得大于0.3 MPa; 不论在空载或重载情况下均不得有向外渗油现象。

3.9 圆尾绳悬挂装置装配时应注入足够的润滑脂,绳头连接套必须能用手轻易转动。

3.10 扁尾绳悬挂装置的对称绳环与扁钢丝绳的接触面应打磨平整,不得有粘砂、孔眼、裂纹等缺陷。

3.11 悬挂装置各件产品外露表面应涂色漆,外露加工表面应涂防锈脂。

3.12 在用户遵守产品的保管、使用、安装规则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日期起在两年内,其中使用期不 超过六个月,产品确因制造质量不良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负责修理或免费更换零件。

4 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4.1 悬挂装置各产品的检验项目内容及要求

4.1.1 产品的外观检验

      目视检查零部件表面应光洁、平整、不允许有气孔、砂眼、裂纹、毛刺、划伤、锈蚀等缺陷,活动部件应 灵活。

4.1.2 产品主要尺寸检验

      用常规量具检查产品外形尺寸及与外部安装连接有关尺寸及公差,其要求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4.1.3 楔形绳环楔角及绳槽尺寸检验

      用专用量具按本标准第3.7条要求进行检查。

4.1.4 楔形绳环的钢丝绳楔紧连接可靠性检验

      在专用的试验台上进行检验,试验载荷为该产品工作载荷的1.5倍。加载时间不小于20 min,然后 检查钢丝绳不得有窜动现象,所有受力件不得变形或损伤。

4.1.5 螺旋液压调绳器油缸的耐压检验

      产品全套组装后进行检验,试验压力为该产品工作压力的1.3倍,保压5 min,检查活塞、活塞杆以 及缸体法兰密封处不得有泄漏现象,各受力件不应有变形或损伤。

4.1.6 螺旋液压调绳器油缸运动阻力试验

      油缸在空载情况下通入压力油,测量最低起动压力及正常运动时压力,其值不应超过0.3 MPa。

4.1.7 螺旋液压调绳器油缸空载无压密封性能试验

      将油缸活塞置于2/3行程处,缸内注入无压油,直立放置2 h后,检查活塞密封处不应有渗油现象。

4.1.8 圆尾绳悬挂装置和扁尾绳悬挂装置加工及装配质量检查

      用常规量具和感官综合检查产品制造质量,应符合本标准3.9~3.10条和设计要求。

4.1.9 扁尾绳悬挂装置钢丝绳连接可靠性检查

      在专用的试验台上进行检查,试验载荷为该产品工作载荷的1.5倍,加载时间不小于20 min,检查钢丝绳连接处是否有窜动现象,各零件是否有变形或损伤。

4.2 悬挂装置每件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4.3 悬挂装置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时;

      c.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产品型式检验时,每次抽检数应不少于两件。

4.4 悬挂装置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为本标准4.1.1~4.1.3.4.1.5和4.1.8所列各项;型式检验则 应为本标准4.1条中所列全部项目。

5 标志、包装

5.1 悬挂装置每件产品应在适当的明显位置固定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应标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主要技术参数;

      e.出厂日期、编号。

5.2 悬挂装置各产品均应分箱包装,箱内产品要紧固牢靠,外露加工表面涂防锈脂并用塑料布包扎好。

5.3 每台产品出厂时,应随带的文件包括:

      a.产品出厂合格证;

      b.产品说明书;

      c.装箱清单;

      d.产品装配图(总图)。

      随带文件应用塑料袋装,置于包装箱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提出。

      本标准由沈阳煤矿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肇夫、徐必勤。

      本标准委托沈阳煤矿设计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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