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 658-2011 煤矿用特殊型铅酸蓄电池
- 发表时间:2022-08-27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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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用特殊型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 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电力牵引车辆和物料搬运设备用蓄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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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104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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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0053 铅酸蓄电池用水
MT/T 154.1 煤矿机电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3 产品分类
3.1 产品品种和规格
产品品种、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产品基本参数
序号 | 基本型号 | 额定电压 V | 5h率额定容量Ah | 最大外形尺寸 mm | ||
长 | 宽 | 高 | ||||
1 | D330KT | 2 | 330 | 140 | 182 | 468 |
2 | D385KT | 2 | 385 | 140 | 182 | 468 |
3 | D440KT | 2 | 440 | 176 | 182 | 468 |
4 | D560KT | 2 | 560 | 145 | 163 | 580 |
5 | D620KT | 2 | 620 | 176 | 160 | 510 |
6 | D730KT | 2 | 730 | 176 | 160 | 598 |
7 | D850KT | 2 | 850 | 204 | 160 | 585 |
8 | D935KT | 2 | 935 | 222 | 160 | 560 |
9 | D1200KT | 2 | 1200 | 240 | 160 | 697 |
注:未列入表中的产品型号、最大外形尺寸可由制造厂和用户协商确定。
3.2 产品型号编制
产品型号按MT/T 154.1的规定进行编制。
示例:
产品型号中的“设计修改序号”是当产品的设计有大的修改时作为区分识别之用,用带括号的大写 汉语拼音字母依次表示。
注:第一特征代号“M”表示密封(阀控),普通蓄电池无此代号。
4 要求
4.1 制造
蓄电池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蓄电池外观、极性及尺寸
4.2.1 蓄电池外观应平整、光洁、无缺陷,且标志清晰。
4.2.2 蓄电池正、负极性应与电池盖上的极性标志相符。
4.2.3 蓄电池最大外形尺寸应符合3.1的规定。
4.3 蓄电池结构
4.3.1 蓄电池应设置透气性能良好的特殊排气栓(密封蓄电池应设置排气阀),使蓄电池内部氢气不易 积聚,并在正常条件下防止电解液溅出,排气栓(排气阀)设置的位置应便于维护。
4.3.2 蓄电池盖的结构应不易积聚液体和粉尘,极柱的绝缘凸台高度应不小于10 mm。
4.3.3 蓄电池槽底部外面应设有底脚,底脚高度应不小于6 mm,并加设绝缘橡胶垫,以利于蓄电池防 震和电源装置内部自然通风、排液。
4.3.4 蓄电池应制成双极柱(即两个正极柱和两个负极柱),每个极柱应能单独承受回路电流。
4.3.5 蓄电池正极板上下两端应采用耐酸绝缘材料包封。
4.4 性能
4.4.1 蓄电池气密性
蓄电池槽与盖之间用热封或其他达到气密性要求的方法封接,封接应严密可靠,蓄电池极柱和蓄电 池盖之间应可靠密封。蓄电池应能承受5.4的气密性检查,压力应不下降。
4.4.2 蓄电池封口剂性能
采用封口剂的蓄电池,封口剂表面应均匀,并应具有耐寒、耐热性能。当温度在一25 ℃时不应有裂 纹或与蓄电池槽、盖分离;在65 ℃时不应溢流。
4.4.3 蓄电池容量
蓄电池额定容量C5 (Ah)应符合3.1规定。实际容量应在第1次循环达到0.85 C5,第5次循环或在第5次循环前达到1.00 C5。
4.4.4 蓄电池氢气析出量
蓄电池氢气析出量应不大于0.5 ml/(Ah • h)。
4.4.5 蓄电池密封反应效率
密封蓄电池按5.8试验,密封反应效率应不小于90%。
4.4.6 蓄电池耐振动性
蓄电池经5.9规定的振动试验后,应达到其额定容量,蓄电池表面不应有电解液渗出,各零部件不 应有损伤。
4.4.7 蓄电池高倍率放电性能
蓄电池高倍率放电性能应符合GB/T 7403.1-2008中4.3的规定。试验后,蓄电池端子、极柱及汇 流排不应熔化或熔断;槽、盖不应熔化或变形。
4.4.8 密封蓄电池防爆能力
密封蓄电池按5.11试验,蓄电池外部遇明火时其内部不应爆炸。
4.4.9 蓄电池荷电保持能力
蓄电池荷电保持能力应符合GB/T 7403.1-2008中4.2的规定。
4.4.10 蓄电池循环耐久能力
蓄电池循环耐久能力应符合GB/T 7403.1-2008中4.4的规定。
4.4.11 蓄电池贮存期
蓄电池按7.3、7.4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自生产日期算起,有效贮存期2年(密封蓄电池为半年), 在贮存期内其性能应符合4.4.1~4.4.10及4.4.14.1的规定。
4.4.12 蓄电池槽
4.4.12.1 蓄电池槽应能承受工频交流10 000 V的渗漏试验,历时(3~5)s不击穿。
4.4.12.2 蓄电池槽应能承受能量为7.5 J的高、低温冲击试验,蓄电池槽应不破裂、损坏。
4.4.13 蓄电池特殊排气栓
4.4.13.1 蓄电池特殊排气栓的透气性能,在干燥状态下,内压不大于0.049 kPa(5mm水柱)。在湿润状态下,内压不大于0.147 kPa(15 mm水柱)。
4.4.13.2 蓄电池特殊排气栓应能承受能量为1.2 J的冲击试验,特殊排气栓应不破裂。
4.4.13.3 蓄电池特殊排气栓应能承受5.19的憎水性能试验,水珠应呈球形,历时5min应不变形。
4.4.13.4 蓄电池特殊排气栓帽体与底座的粘接强度应能承受500 N的静拉力试验,试验后帽体和底座不应脱开。
4.4.14 密封蓄电池排气阀
4.4.14.1 密封蓄电池排气阀按5.21的规定进行试验,排气阀的开阀压力应不大于49kPa,闭阀压力应不小于1 kPa。
4.4.14.2 密封蓄电池排气阀应能承受能量为1.2J的冲击试验,排气阀应不破裂。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仪器及其要求
5.1.1 电测量仪器
5.1.1.1 仪器的量程
所用仪器的量程随被测电压和电流的量值而定,指针式仪表读数应在量程的后三分之一范围内。
5.1.1.2 电压测量
电压测量用的仪器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
5.1.1.3 电流测量
电流测量用的仪器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
5.1.2 温度测量
温度测量用的温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且每个分度值应不大于1℃。
5.1.3 密度测量
测量电解液密度用的密度计应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刻度的每一分度值应不大于0.005 g/cm3。
5.1.4 时间测量
测量时间用的仪器准确度应不低于±1%。
5.1.5 尺寸测量
测量尺寸用的量具其分度值应不大于1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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