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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 2079-2020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工作通则

  • 发表时间:2022-08-21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工作的具体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上述海域内设置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offshore oil and gas production facilities

      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构筑物、装置,包括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水下生产系统、人工岛、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和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

3.2

      发证检验 certifying survey

      由发证检验机构根据主管机关颁布、指定或认可的安全规则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实施旨在保证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检验工作,并出具证书的活动。

3.3

      发证检验机构 certifying survey agency

      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实施旨在保证达到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检验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

3.4

      设计审查 design review

      发证检验机构按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新建、改造工程设计图纸和文件进行的技术审查。

3.5

      建造检验 construction survey

      发证检验机构按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施工、连接、单机调试、系统调试和投产前各个阶段中的检验。

3.6

      生产期检验 in service survey

      发证检验机构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在其生产期间的年度检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和临时检验。

3.7

      产品检验 product survey

      发证检验机构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对用于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并在《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安全规则》以及其他生产设施安全规则中明确要求持有发证检验机构证书的材料、设备进行的检验。

3.8

      服务供应方 service suppliers

      为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提供检测、试验或检修、评价等技术服务,且服务的结果影响到发证检验结论的机构。

4 设计审查

4.1 设计审查依据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设计审查应依据如下标准进行,并遵循如下从前到后的优先顺序,在同一层级标准中,按最严格要求执行:

      -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中国国家标准;

      -中国行业标准;

      -当现行有效的中国国家标准和中国行业标准不能完全覆盖设计采标范围时,可采用经专业机构审查的中文版的国外标准和规范。

4.2 设计审查的范围

4.2.1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设计审查的范围为设施的正式技术设计内容。如设施分多个阶段开展设计,通常设计审查的范围为基本设计、详细设计(包括安装设计)内容,设施的前期方案设计、后期的加工设计等均不属于发证检验设计审查范围。

4.2.2 根据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特点合理划定设计审查所需送审的规格书、图纸、计算报告等设计文件的最低范围。新建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装置、张力腿平台、模块钻机、立管系统、人工岛、水下生产系统的推荐设计送审图纸清单可参考附录A,其他类型的新建海上石油生产设施,也可适当参照附录A中的类似设施或专业的相关图纸清单。

4.2.3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生产期改造设计审查,送审改造范围以内的设计文件以及由于改造引起的设施相关布置、构造、性能、能力等变化的相关图纸和计算报告,必要时提交改造风险分析报告。设施生产期改造设计,至少满足设施原始建造时所适用技术标准的要求。

4.3 设计审查的专业设置及人员配置

4.3.1 发证检验机构配备合理、齐全的海洋石油工程结构、机械、电气、工艺等专业设计审查技术人员,设计审查人员的专业设置能保证覆盖拟审查设施所涉及的全部专业,设计审查人力投入以保证满足审查深度为原则。

4.3.2 设计审查人员具有相关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制至少4年)毕业及以上学历或与其相当的专业知识水平。

4.3.3 各专业主审人员在主管机关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的从业年限不少于2年。

4.3.4 若设计审查人员在5年内未从事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审查的实践工作,则至少参与2个月的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设计辅助审查实践工作后才能独立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4.4 设计审查工作流程

4.4.1 发证检验机构接受业主或设计单位提交的纸质版或电子版设计资料,设计文件的提交,可以一次性整体提交,也可以分批提交,发证检验机构一般仅针对两个版次及以内的设计文件开展审查。

4.4.2 为保证设计审查工作质量和深度,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工作招投标中,如对设计文件审查周期做出限定,则不少于20个工作日。

4.4.3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结构设计计算模型文件随同设计图纸和计算报告一起提交给发证检验机构审查,作为替代措施,业主可委托发证检验机构在承担设计审查工作的同时进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结构独立分析计算。

4.4.4 发证检验机构以审批信函形式(或类似书面文件)将设计审查结论及意见反馈给业主或设计单位。

4.4.5 发证检验机构设计审查所发现的不满足事项、问题以及合理的建议均以设计审查意见形式向业主或设计单位提出,业主或设计单位针对设计审查意见修改、升版设计文件或者进行相应书面答复,直至各项设计审查意见均得到有效落实或关闭。

4.4.6 设计文件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完成后,加盖发证检验机构印章,并退审给业主或设计单位,发证检验机构的现场建造检验依据盖章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审批信函(或类似书面文件)进行。

4.5 设计审查实施

4.5.1 审查内容

4.5.1.1 发证检验机构依据4.1中的标准、针对4.2中的设计文件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各专业重点审查的内容如下。

4.5.1.2 总体:

      -设施位置及方位;

      -舱室、设备、系统布置;

      -甲板高程;

      -登离平台/船方式;

      -靠船方式和靠船垫位置;

      -起重机布置;

      -直升机甲板布置;

      -各功能区布置;

      -危险区的划分和布置。

4.5.1.3 结构:

      -材料选择;

      -构件尺寸及布置;

      -抗冰结构布置(如适用);

      -节点细节;

      -环境载荷及工况;

      -在位强度(静力分析、动力分析、极限环境载荷和疲劳分析等);

      -安装强度(吊装、装船、运输、打桩、下水、扶正、浮托、坐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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