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7296-2019 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安全设计规范
- 发表时间:2023-03-25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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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以下简称“燃气电站”或“电站”)的安全设计,包括建(构)筑物安全设计、燃气发电机组选型安全要求、燃气供给系统和输配电系统等安全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总装机容量不小于500kW的以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秸秆气、煤气、瓦斯等为主体燃料的陆用固定往复式内燃燃气电站的工程设计。
总装机容量小于500kW的电站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所有部分)爆炸性环境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25286(所有部分)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83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5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16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气电站 gas power station
由一台或多台燃气发电机组及其相关系统组成的供电电源。
3.2
燃气预处理区 gas preprocessing area
安装燃气储存、LNG气化、净化、调压、放散等燃气供给系统的区域。
4 总则
4.1 电站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建(构)筑物,燃气发电机组及其辅助系统,管控系统,燃气供给系统,输配电系统,消防系统等。
4.2 电站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4.3 安全设计应贯穿电站设计过程始终。
4.4 电站应按GB 50058的规定划分爆炸危险区和非爆炸危险区。
4.5 电站内防爆电气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 3836(所有部分)和GB 50257的相关规定。
4.6 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所在区域环境的防爆要求。
4.7 配电室、控制室和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
4.8 爆炸危险区的非电气设备应符合GB 25286(所有部分)的规定。
4.9 电站在施工图设计中,应有具体的安全措施。
5 技术要求
5.1 电站选址
5.1.1 电站建造地址应避开滑坡、滚石、洞穴、冲沟、岸边冲刷区、塌陷区和活动断层等不良地质构造的区域。
5.1.2 站址位置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5.1.3 电站不应布置在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路下。
5.2 电站建(构)筑物防火及安全疏散
5.2.1 机房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229的规定。其他建(构)筑物防火设计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183的有关规定。
5.2.2 机房与操作室(间)的隔墙应采用防火墙。防火墙上的观察窗口应密封固定且具有防火、防弹功能。
5.2.3 非爆炸危险区和爆炸危险区之间应设防火门,之间的电缆沟、穿线孔等应实施有效密封隔离。
5.2.4 电站厂房的出入口宜不少于两处。
5.2.5 机房内燃气发电机组两侧应留有净宽不小于1.5m的通道,箱体式机组间距应满足维修空间及安全要求。
5.2.6 采用集装箱式布置,箱间距离宜不小于3m。
5.2.7 电站内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净宽应不小于4m,若有架空管道等,净高不得低于4m。
5.2.8 电站应设有围墙,高度应不低于1.8m。
5.3 电站防雷、防静电和接地
5.3.1 电站的防雷
5.3.1.1 电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5.3.1.2 电站的燃气放散口处应按GB 50057第一类防雷建筑设防,机房和燃气储罐应按GB 50057第二类防雷建筑设防。
5.3.1.3 装备计算机控制等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GB50343的规定。
5.3.2 电站的防静电
电站的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宜小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场所,接地电阻应小于1000Ω。
5.3.3 电站的接地
电站内的电力设备的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GB/T 50065的规定。
5.4 电站的设备、设施
5.4.1 站内操作现场应有防止机械伤害的防护措施。在生产检修场所应留有检修场地,设置检修起吊设施。
5.4.2 站内旋转机械设备外露的旋转部分,均应设置防护罩,设备部分应设置闭锁装置。
5.4.3 机房、燃气预处理区均应设置燃气泄漏监测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监测及报警系统应配有不间断电源,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GB50493的有关规定。
5.4.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性场所的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5.5 机房通风
5.5.1 封闭结构的机房房顶结构应利于房内高温气体和泄露燃气的排放,通风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a)采用强制排风的防爆型风机,风机在发电机组运行期间应能正常运行;
b)采用通风天窗,在机房的四周设置鼓风机向机房内鼓风。
5.5.2 封闭结构的机房每小时的通风量宜不小于机房室内容积的50倍。
5.5.3 非封闭结构的发电机房房顶结构设计应有利于房内高温气体和泄露燃气的排放,在房顶的最高处应设置通风天窗或无动力风机。
5.5.4 机房内的平均空气温度不应高于45℃。
5.6 电站排烟
5.6.1 机房内的排烟管道应采取隔热防护措施,房外排烟管道在人员能够触及之处应采取高温防护措施。
5.6.2 发电机组排烟管道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宜设在室外,泄爆压力应不大于10kPa。
5.6.3 发电机组烟气出口宜垂直向上高于机房最高处,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5.7 燃气供给系统
5.7.1 燃气管道
5.7.1.1 进站燃气管道应设置切断装置。
5.7.1.2 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间的距离应按照GB 50316的相关要求设计。
5.7.1.3 燃气管道不应安装在通风不良的厂房内、室内的吊顶内及建、构筑物封闭的夹层内。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5.7.1.4 燃气管道不应布置在高温管道两侧及高温管道上方有热影响的位置。
5.7.1.5 非地下埋设的燃气管道颜色应按照GB7231的规定进行标识。
5.7.2 燃气储存
5.7.2.1 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5.7.2.2 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28的规定。
5.7.2.3 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b)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大罐直径的2/3;
c) 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d) 球形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5.7.2.4 LNG气化器应放置在具有良好通风的环境中。
5.7.2.5 LNG气化器的液体进口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该阀门应与天然气出口的测温装置连锁。
5.7.2.6 调压装置宜露天设置,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5.7.2.7 机组前连接的燃气管路上应设置阻火防爆设施。阻火防爆设施宜包括安全放泄阀、止回阀、阻火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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