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7437-2019 正面安全气囊 离位乘员保护技术要求
- 发表时间:2023-03-24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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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前排正面安全气囊离位乘员保护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离位乘员保护功能的正面安全气囊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27887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离位乘员 out of position occupant
处于非正常设计乘坐姿态的乘员。
3.2
A点 point A
沿着3岁儿童假人胸部前面的中线从最顶端向下114mm±3mm处的点。
3.3
B点 point B
沿着6岁儿童假人胸部前面的中线从最顶端向下139 mm±3 m3mm处的点。
3.4
C点 point C
前排外侧乘员正面安全气囊模块几何中心与该安全气囊静态完全展开几何中心连线,该连线与仪表板的交点。
3.5
平面A plane A
过儿童约束系统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平面。
3.6
平面B plane B
对于单人座椅,是过右侧前排外侧座椅座垫的纵向中心线且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对于长条座椅,是过右侧前排座椅且与转向盘中心线到车辆纵向中心线具有相同距离的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平面。
3.7
平面C plane C
过C点的水平平面。
3.8
平面D plane D
过C点且平行于汽车纵向中心平面的垂直平面。
3.9
平面E plane E
过驾驶员正面安全气囊完全展开状态的几何中心,且平行于汽车纵向中心平面的垂直平面。
4 技术要求
4.1 对使用后向儿童约束系统或便携床的婴儿所提供的保护
4.1.1 一般要求
按照5.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符合4.1.2或4.1.3的要求。
4.1.2 自动抑制功能
4.1.2.1 车辆装备具有自动抑制功能的前排乘员侧安全气囊系统,在5.1.2规定的每一个静态试验中,使前排乘员侧安全气囊系统不被激活;而在5.1.3规定的每一个静态试验中,使前排乘员侧安全气囊系统被激活。
4.1.2.2 车辆至少装备一个能发光的信号装置。信号装置在前排外侧乘员座椅没有被占用的时候可以不发光;在前排外侧乘员座椅被占用时,安全气囊系统不被激活时信号装置发光,在前排乘员侧安全气囊系统被激活时信号装置不发光。每个信号装置:
a)发出黄光;
b)在信号装置上或在信号装置25mm范围内表示出GB4094中规定的乘员侧正面安全气囊关闭的标志,和/或文字“passenger airbag off”或“PASSENGER AIRBAG OFF”字样;
c)不应与其他的信号装置相组合;
d)位于车辆内部且驾驶员和前排外侧乘员座椅处于最前端时的H点设计位置的前面和上面,并且不能位于或邻近任何可以用作临时的或永久性的存储物体的表面,以免使用存储空间时就会使驾驶员或前排乘员观察信号装置的时候造成遮挡,也不能位于当后向儿童约束系统安装在前排外侧乘员座椅上时会造成遮挡驾驶员观察信号装置的位置;
e)无论在白天还是夜间行车,因辨认路况条件的需要开启合适的照明时,信号装置的安装都要保证驾驶员和前排乘员可见和可辨识;
f) 在任何驾驶条件下,驾驶员和前排乘员可见和可辨识信号装置;信号装置的可见度可以手动调节或自动调节(信号装置可见度不可调节的除外),调节到在任何驾驶条件下驾驶员和前排外侧乘员可见和可辨识信号装置;
g)信号装置没开启时不需可见或可辨识;
h) 除了当车辆启动进行自检时或前排乘员侧安全气囊关闭时,信号装置不点亮。
4.1.2.3 无论前排外侧乘员座椅是否被占用,车辆需具有指示安全气囊系统是否被抑制的功能。除了4.1.2.2所述的信号装置,该装置不需要位于乘员舱内。
4.1.3 前排乘员侧安全气囊低风险展开
4.1.3.1 12个月的CRABI假人和儿童约束系统的所有部分都被包容在车辆乘员舱之内。
4.1.3.2 12个月的CRABI假人头部伤害评价指标,计算得到的 HIC1s的最大值不大于390。对任意两时刻t1 和 t2,在碰撞中两者的时间间隔不大于15ms且t1 小于 t2,头部伤害评价指标((HIC15)用假人
头部重心处测得的加速度a来确定,用g来表示 (1g=9.81m/s2)。且采用式(1)来计算:
4.1.3.3 12个月的CRABI假人胸部合成加速度大于50g的时间,累积不应超过3m
4.1.3.4 12个月的CRABI假人上颈部伤害指标,在碰撞过程中,轴向力 (F2)可能是拉伸力也可能是压缩力,同时枕骨骨节的弯曲力矩 (May)可能是弯曲也可能是伸展。这就使 见式(2)]产生了四种可能的负载情况:拉伸-伸展 (Ntc),拉伸-弯曲 (Ntf),压缩-伸展 (Ncc),或压缩-弯曲 (Ncf)。在碰撞过程中的任一时刻,Nij 的四个值均不大于1.0;Fz,为拉伸力时,不大于780N; Fz为压缩力时,不大于960N。
式中:
Fz为拉伸力时,Fzc=1 460N ,为压缩力时,Fzc=1 460 N;枕骨骨节为弯曲力矩时,Myc=43N·m;枕骨骨节为伸展力矩时,Myc=17N·m。
4.1.3.5 以上数据计算时间区间0 ms~200 ms ,只计算气囊展开对人体的伤害,假人与车内其他部件(如座椅、内饰等)的碰撞不在计算范围之内。头部加速度采用CFC1000进行滤波,胸部加速度滤波等级CFC180,颈部力滤波等级CFC1000,颈部扭矩滤波等级CFC600,计算 N 时颈部力和颈部扭矩均使用CFC600滤波。
4.2 对混II型3岁儿童假人提供的保护
4.2.1 一般要求
按照5.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应符合4.2.2或4.2.3的要求。
4.2.2 自动抑制功能
4.2.2.1 车辆装备具有自动抑制功能的前排乘员侧安全气囊系统,在5.2.2规定的每一个静态试验中,使前排乘员侧安全气囊系统不被激活;而在5.2.3规定的每一个静态试验中,使前排乘员侧安全气囊系统被激活。
4.2.2.2 车辆至少装备一个能发光的信号装置,信号装置符合4.1.2.2的要求。
4.2.2.3 无论前排外侧乘员座椅是否被占用,车辆需具有指示安全气囊系统是否被抑制的功能。除了
4.2.2.2所述的信号装置,该装置不需要位于乘员舱内。
4.2.3 前排乘员侧安全气囊低风险展开
4.2.3.1 假人和儿童约束系统的所有部分都被包容在车辆乘员舱之内。
4.2.3.2 假人头部伤害评价指标,计算得到的 HIC15的最大值不大于570。对任意两时刻 和 ,在碰撞中两者的时间间隔不大于15ms且t1小于 t2,头部伤害评价指标((HIC15)用假人头部重心处测得的加速度a来确定,用g来表示,且采用式(1)来计算。
4.2.3.3 假人胸部合成加速度大于55g的时间,累积不应超过3ms。
4.2.3.4 假人胸部压缩量不大于34mm。
4.2.3.5 假人上颈部伤害指标,在碰撞过程中,轴向力 2)可能是拉伸力也可能是压缩力,同时枕骨骨节的弯曲力矩 (Moy)可能是弯曲也可能是伸展。这就使 见式(3)]产生了四种可能的负载情况:拉伸-伸展 ,拉伸-弯曲 (NH),压缩-伸展 (Na),或压缩-弯曲 (Nd)。在碰撞过程中的任一时刻,N 的四个值均不大于1.0; ,为拉伸力时,不大于1130N;F 为压缩力时,不大于138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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