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7958-2019 视频监控系统主动照明部件光辐射安全要求
- 发表时间:2023-03-21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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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视频监控系统主动照明部件(以下简称“补光灯”)的光辐射一般要求、危险类别、评估要求和控制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发射波长为200nm~1400nm的LED、氙灯等补光灯的研制、安装维护和使用。其他类型补光灯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145-2006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GB/T 30117.2-2013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第2部分:非激光光辐射安全相关的制造要求
指南
GB/T 34075-2017 普通照明用LED产品光辐射安全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145-200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视频监控系统主动照明部件 active lighting units of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s
补光灯
用于增强视频监控摄像机拍摄图像效果的补光装置。
注1:本标准中的补光灯包括与视频监控摄像机集成一体和独立于视频监控摄像机的产品。
注2:本标准中的补光灯有脉冲发射和连续发射两种工作方式,它们对应的补光灯分别称为脉冲补光灯和连续发射补光灯。
3.2
可达发射限值 accessible emission limit
AEL
所规定类别内允许的最大可达光发射。
3.3
可达光发射 accessible optical emission
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条件下,人眼可能受到的补光灯发出的光辐射。
注:可用可达光发射与发射限值相比较,来确定补光灯的危险类别。
3.4
对向角 angular subtense
a
在观察者的眼睛或测量点处由表观光源产生的视角。
注1:单位为弧度(rad)。
注2:对向角指的是全角,而不是半角。
注3:补光灯中增加透镜等光学器件可改变对向角a,即表观光源的对向角可能不同于物理光源的对向角。
3.5
连续发射 continuous wave emission;CW
输出持续时间不小于0.25s或峰值辐射功率不高于平均辐射功率1.5倍的发光方式。
3.6
曝辐限值 exposure limit value;ELV
预期不会导致不良的生物效应,眼睛所允许承受的最大照射限值。
3.7
危险距离 hazard distance;HD
光辐射量等于相应的曝辐限值所对应的位置与补光灯之间的距离。
注:当作用距离小于这个距离,在给定的辐照时间内,受到的辐亮度或辐照度会超过对应的曝辐限值。
3.8
预期使用 intendeduse
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规格、说明和信息资料,来使用产品、享有服务或进行操作。
3.9
脉冲补光灯 pulse active lighting units
以单个脉冲或一系列脉冲的形式释放能量的补光灯,每一个脉冲的持续时间小于0.25s。
注1:以发射连续的脉冲系列或调制辐射能量的补光灯,其峰值辐射功率至少是平均辐射功率的1.5倍以上。
注2:在本标准中的脉冲补光灯包括频闪补光灯。
3.10
安全距离 safety distance;SD
补光灯可达光发射等于0类发射限值所对应的位置与补光灯之间的距离。
注:使用距离大于或等于安全距离时补光灯光辐射是安全的。
3.11
脉冲持续时间 pulse duration
脉冲总辐射量D与峰值辐射量 L peak之商。
图1 脉冲持续时间应用实例
注1:单位为秒(s)。
注2:对于具有三角形或矩形时间发射形状的脉冲,脉冲持续时间的定义与半高全宽(FWHM)的定义相同。
注3:矩形脉冲,如图1虚线中所示,在脉冲时间 内和实际脉冲有同样的辐射量和峰值辐射。
4 一般要求
对补光灯提供正确的危险类别和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是制造商的职责,制造商提供的补光灯光辐射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a)根据GB/T 20145-2006的分类规则,按第5章的规定确定补光灯危险类别;
b)根据GB/T 30117.2-2013的指导原则,按第6章的规定对补光灯采取安全控制措施;
c)如果补光灯被修改、额外增加了光束整形元件或改作其他用途,应对其进行重新评估,给出相应的危险类别和正确使用要求。
安装和维护人员应按照制造商提供的安装或维护说明书进行作业,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被动接受补光灯照射的公众应按照补光灯的警告标识的要求保持安全距离,并不应注视补光灯。注:制造商不仅包括补光灯研制单位,还包括外购补光灯与视频监控摄像机集成开发单位。
5 危险类别和评估要求
5.1 危险类别分类
根据光辐射对人眼造成的不同危害程度,补光灯光生物辐射安全等级分为4个类别:
a)0类危险(RGO)-豁免类。在可预见的条件下,不造成任何光生物辐射危害。0类危险补光灯的光辐射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在8h(30 000s)内不造成光化学紫外危害((Es);
2)在1000s(约16 min)内不造成近紫外危害(EuvA)
3)在10000s(约2.8h)内不造成视网膜蓝光危害 (LB);
4)在0.25s内不造成视网膜热危害 LR);
5)在1000s内不造成对眼睛的红外辐射危害( ;
6)发射红外辐射但没有强视觉刺激(即小于10 cd/㎡),并且 s内不造成近红外视网膜危害(微弱视觉刺激))(L(LI)。
b)1类危险(RG1)-低危险类。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根据人的正常光照行为不会造成光生物辐射危害。1类危险补光灯的光辐射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在10000s内不造成光化学紫外危害(Es)
2)在300s内不造成近紫外危害(Euva);
3)在100s内不造成对视网膜蓝光危害(LB)
4)在100s内不造成对眼睛的红外辐射危害 (EIR)
5)发射红外辐射但没有强视觉刺激(即小于 cd/m2),并且10s内不造成近红外视网膜危害(微弱视觉刺激))(LIR)
c) 2类危险(RG2)-中度危险类。根据人眼对高亮度光源的眩目回避或热辐射的不舒适反应,不造成光生物辐射危害。2类危险补光灯的光辐射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在1000s内不造成光化学紫外危害(Es) ;
2)在100s内不造成近紫外危害(EUVA);
3)在0.25s内不造成对视网膜蓝光危害 (LB)
4)在10s内不造成对眼睛的红外辐射危害(
d)3类危险(RG3)——高危险类。即使是瞬间或短暂的光照,也会造成光辐射危害。凡是补光灯光辐射超过2类危险的都属于3类危险(高危险)。
Es、EuvA、E、LB、LR和 Lm的计算公式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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