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0117.2-2013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 第2部分:非激光光辐射安全相关的制造要求指南
- 发表时间:2023-03-20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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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GB/T 30117的本部分规定了非激光产品光辐射安全要求的基本原则,指导相应的通用产品规范对安全要求作出规定,同时为灯系统制造商利用灯制造商提供的安全信息提供依据。
本部分规定了下列指导原则:
——光辐射安全评估要求;
——安全措施;
——产品标识。
本部分不涉及日光浴设备、眼科仪器及其他医疗/美容设备等有意辐照的光辐射安全要求,其特定的安全问题由相应的标准解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EC 62471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Photobiological safety of lamps and lamp systems)
IEC 60825-1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和使用指南(Safety of laser products-Part 1:Equipment classification,requirementa and user's guide)
IEC 60825-2 激光产品的安全 第2部分:光纤通信系统的安全(Safety of laser products-Part 2:Safety of optical fiber communication systems)
IEC 60050-845 电工术语照明(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vocabulary)
IEC 60417-1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第1部分:综览和使用(Graphical symbols for use on equip-ment-Part 2:Overview and application)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受控区域 controlled access location
经工程和(或)管理上控制措施限制的区域,经相应安全培训的授权人员除外。
3.2
曝辐危害值 exposure hazard value;EHV
由以下公式定义:
EHV(距离,曝辐时间)=曝辐射量(距离,曝辐时间)/曝辐限值
当曝辐射量(3.3)超过曝辐限值(3.4)时,EHV大于1。
3.3
曝辐射量 exposure level;EL
一个光源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空间某区域的曝辐射大小。
3.4
曝辐限值 exposure limit value;ELV
预期不会导致不良的生物效应,眼睛或皮肤所允许的最大辐射限值。根据可预见的光生物效应由曝辐限值可确定危害距离。
3.5
危害距离 hazard distance;HD
曝辐射量等于相应的曝辐限值所对应的位置与光源之间的距离。
3.6
预期观看 intended viewing
对光辐射源或虚光源(如反射器)有意的观看行为。
3.7
预期使用 intended use
根据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规格、说明和信息,对产品、方法和服务的使用。
3.8
灯 lamp
光辐射波长范围在200nm和3000nm之间的电力驱动装置,激光除外。
3.9
灯系统 lamp system
由一个或多个灯组成的电器产品,包括结构件和相关的电气或电子元件,一般用于照明目的(如灯具)。
注1:灯系统可能包括漫射器、外壳和/或改变光束的光学元件。
注2:对于本部分,灯系统也可能包含不作为产品主要功能部件的灯,例如,冰箱内的指示灯或照明灯。
3.10
光调节元件 modifying optics
当灯集成至灯系统时,用于改变其光辐射特性的光学元件,如滤光片、透镜和反射器。
3.11
非激光光辐射 non-laser optical radiation
由非受激辐射产生的非相干光辐射。
3.12
限制接近的区域 restricted access location
通常通过工程或管理手段控制的,不允许普通人群(包括工作人员、参观者和居民等)进入的区域,但经授权的人员(不一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可以进入。
3.13
小光源 small source
根据危险评估或分类,对边角小于所对应接收角γ的光源或表观光源。
注:其结果可能是光源或表观光源的空间平均辐亮度(3.15)的视场角要大于光源辐亮度(3.14)所采用的视场角。
3.14
光源辐亮度 source radiance
L
光源发光部分的辐射亮度(参见IEV 845-01-34)。但可用的接收角不应小于1.7 mrad。
注:该定义用以区别空间平均辐亮度(3.15)。
3.15
空间平均辐亮度 spatially averaged radiance
Lsa
由于眼球运动等生理因素,空间平均辐亮度是在指定接收角内辐射亮度的平均值(有时被称为“生理辐射亮度”);空间平均辐射亮度值往往低于光源辐亮度值(见3.14)。
3.16
超辐射发光二极管 superluminescent diode
基于超发光的边发光半导体光源。它结合了激光二极管的大功率和高亮度以及传统发光二极管的低相干特性,发射带宽为20nm~100nm。
3.17
非预期观看 unintentional viewing
眼睛非有意接触到光辐射的情况。
3.18
非预期的皮肤接触 unintentional skin exposure
皮肤非有意接触光辐射的情况。
3.19
观察者相关的危险 viewer-related risk
在特定的应用条件下,光源对有意或无意观察者造成的危险。
注:为了不受使用条件影响,灯和灯系统的危险等级分类是基于曝辐时间、瞳孔大小和观看距离处于最坏情况下的假设。然而灯的出射光往往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当一个灯被整合成一个产品时,依据产品的设计和应用,这些评估条件也可能变得不适用。这种情况下,为了可预见的特定应用条件,产品可采用最近距离和最长曝辐时间进行评估。
4 用于光辐射安全评估的危险等级
4.1 光辐射安全分类的基础
IEC 62471 提供了确定各种灯或任何含有灯的产品的危险等级的方法。IEC 62471中的危险等级指出了潜在光辐射危害的危险程度,并尽量减少进一步的测量。危险分类是基于数十年使用灯的经验和相关光辐射的意外损伤分析(一般来说,除紫外灯或弧光灯外,会产生损伤的极少)制定的。共有四种基本危险等级:
——无危险类(RG0):在合理的、可预见的条件下,没有光危害;甚至可连续、无限制的使用。最典型的例子为家用磨砂白炽灯和荧光灯;
——1类危险(RG1):产品在大部分的应用情况下是安全的;除非长时间辐照,而眼睛可能直接受到辐照,如:家用手电筒;
——2类危险(RG2):如果厌光反应限制了辐照的持续时间或实质上不会存在长时间辐照时,该等级产品通常不构成实质性的光危害;
——3类危险(RG3):该等级产品即使短暂的辐照也会有潜在的危害,且一般必需有系统安全要求。
IEC 62471没有对制造要求和控制措施进行规定。这些问题应在特定的应用产品标准中进行规定(见4.3.3)。但是,为了使不同产品实施一致,本部分对标识要求(非规范性)作了概述(见5.4)。
4.2 评估准则
标准测量条件应考虑发射光谱,并根据危害的类型,通过辐照度或空间平均辐亮度检测对眼睛和
(或)皮肤的危害。测量条件与潜在危害的观察条件有关,同时应考虑眼睛的生理因素,如调节、瞳孔缩放、厌光反应及眼球运动(眼跳)。
IEC 62471对普通照明用灯和其他功能用灯(如杀菌、取暖、信号、数据传输等)有所区别,这两个类别的评估和测量条件不同:
a)普通照明用灯-危害值为500lx照度所在位置的辐照度或空间平均辐亮度值;
b)其他应用-危害值应在距光源200mm处测得。
不同的应用类别定义了一系列操作、维护和服务条件。如果在不同的应用类别产品通用规范中进行评价,那么IEC62471的测量条件可根据特定的应用类别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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