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8755-2019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 发表时间:2023-03-17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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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标准、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计算分析,以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的电力系统。220kV以下的电力系统(含分布式电源)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电力系统在运行中承受扰动(例如突然失去电力系统的元件,或短路故障等)的能力。
注1:通过两个特性表征:
a)电力系统能承受住扰动引起的暂态过程并过渡到一个可接受的运行工况;
b)在新的运行工况下,各种约束条件得到满足。
注2:安全分析分为静态安全分析和动态安全分析。静态安全分析假设电力系统从扰动前的静态直接转移到扰动后的另一个静态,不考虑中间的暂态过程,用于检验扰动后各种约束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动态安全分析研究电力系统在从扰动前的静态过渡到扰动后的另一个静态的暂态过程中保持稳定的能力。
2.2
电力系统稳定性 power system stability
电力系统受到扰动后保持稳定运行的能力。
注:电力系统稳定可分为功角稳定、电压稳定和频率稳定3大类,具体分类见附录A。
2.2.1
功角稳定 rotor angle stability
同步互联电力系统中的同步发电机受到扰动后保持同步运行的能力。
注:功角失稳由同步转矩或阻尼转矩不足引起,同步转矩不足导致非周期性失稳,而阻尼转矩不足导致振荡失稳。功角稳定又可分为静态功角稳定、暂态功角稳定和动态功角稳定。
2.2.1.1
静态功角稳定 steady-state rotor angle stability
电力系统受到小扰动后,不发生功角非周期性失步,自动恢复到起始运行状态的能力。
2.2.1.2
暂态功角稳定 transient rotor angle stability
电力系统受到大扰动后,各同步发电机保持同步运行并过渡到新的或恢复到原来稳态运行方式的能力。
注:通常指保持第一、第二摇摆不失步的功角稳定。
2.2.1.3
动态功角稳定 dynamic rotor angle stability
电力系统受到小扰动或大扰动后,在自动调节和控制装置的作用下,保持长过程功角稳定的能力。
2.2.1.3.1
小扰动动态功角稳定 small-disturbance dynamic rotor angle stability
电力系统受到小扰动后,在自动调节和控制装置的作用下,不发生发散振荡或持续振荡,保持功角稳定的能力。
2.2.1.3.2
大扰动动态功角稳定 large-disturbance dynamic rotor angle stability
电力系统受到大扰动后,在自动调节和控制装置的作用下,保持长过程功角稳定的能力。
注:通常指电力系统受到大扰动后不发生发散振荡或持续振荡。
2.2.2
电压稳定 voltage stability
电力系统受到小扰动或大扰动后,系统电压能够保持或恢复到允许的范围内,不发生电压崩溃的能力。
2.2.2.1
静态电压稳定 steady-state voltage stability
电力系统受到小扰动后,系统所有母线保持稳定电压的能力。
2.2.2.2
暂态电压稳定 transient voltage stability
电力系统受到大扰动后,系统所有母线保持稳定电压的能力。
2.2.3
频率稳定 frequency stability
电力系统受到小扰动或大扰动后,系统频率能够保持或恢复到允许的范围内,不发生频率振荡或崩溃的能力。
2.3
N-1原则 N-1 principle
正常运行方式下的电力系统中任一元件(如发电机、交流线路、变压器、直流单极线路、直流换流器等,下同)无故障或因故障断开,电力系统应能保持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电,其他元件不过负荷,电压和频率均在允许范围内。
注1:N-1原则用于电力系统静态安全分析(任一元件无故障断开),或动态安全分析(任一元件故障后断开的电力系统稳定性分析)。
注2:当发电厂仅有一回送出线路时,送出线路故障可能导致失去一台以上发电机组,此种情况也按N-1原则考虑。
2.4
受端系统 receiver-end system
以负荷集中地区为中心,包括区内和邻近电厂在内,用较密集的电力网络将负荷和这些电源联接在一起的电力系统。
注:受端系统通过接受外部及远方电源输入的有功电力和电能,以实现供需平衡。
2.5
短路比 short-circuit ratio
换流站交流母线的短路容量对直流换流器额定容量之比。
注1:短路比是表征直流输电所连接的交流系统强弱的指标。
注2:新能源场站可类比直流定义相应的短路比指标。
2.6
多馈入直流短路比 multi-inmulti-infeed DC short-circuit ratio
直流馈入换流母线的短路容量与考虑其他直流回路影响后的等值直流功率的比值。
2.7
枢纽变电站 pivotal substation
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
注1:不包括单回线路供电的终端变电站。
注2:对电网安全运行影响重大的220kV变电站是否为枢纽变电站,由所属电网企业根据电网结构确定。
2.8
重要负荷(用户)important load(user)
故障或非正常切除该负荷(用户),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或威胁人身安全和造成人员伤亡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各电力系统具体情况确定。
2.9
可中断负荷 interruptable load
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或电力平衡需要,与用户约定可在规定时间内切除和恢复的用电负荷。
2.10
系统间联络线 interconnection line
省级电网间或大区电网间的输电线路。
注:大区电网是几个省电网互联形成的电网。
2.11
新能源场站 renewable energy station
集中接入电力系统的风电场或光伏电站并网点以下所有设备。
注:包括变压器、母线、线路、变流器、储能、风电机组、光伏发电系统、无功调节设备及辅助设备等。
2.12
涉网保护 grid-related protection
在发电机组(含新能源)及同步调相机、静止同步补偿器等无功调节设备的保护和控制装置中,动作行为和参数设置与电网运行方式相关,或需要与电网侧安全自动装置相协调的部分。
注:如同步发电机组定子过电压保护、转子过负荷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频率异常、超速保护、顶值与过励限制、风机过电压保护等。
3 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本要求
3.1 总体要求
3.1.1 为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持电力系统频率、电压的正常水平,系统应有足够的静态稳定储备和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备用容量。备用容量应分配合理,并有必要的调节手段。在正常负荷及电源波动和调整有功、无功潮流时,均不应发生自发振荡。
3.1.2 合理的电网结构和电源结构是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在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阶段,应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在运行阶段,运行方式安排也应注重电网结构和电源开机的合理性。合理的电网结构和电源结构应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a)能够满足各种运行方式下潮流变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能适应系统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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