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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959.13-2008 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13部分 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的特殊要求

  • 发表时间:2023-03-16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对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有关人身和装置安全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爆炸性气氛的电热装置,如工件经可燃可爆溶液浸润或喷漆后干燥、固化用烘干炉和其他类似产品。

      本部分不适用于保护气氛或控制气氛的电热装置。

      本部分应与GB 5959.1配合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595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900.23-1995 电工术语 工业电热设备(neq IEC 60050-841:1983)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idt IEC 60079-0:1998)

      GB 3836.13-199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3部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neq IEC 60079-19:1993)

      GB 3836.14-2000 危险场所的分类(idt IEC 60079-10:1995)

      GB 3836.15-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eqv IEC60079-14:1996)

      GB 5959.1-2005 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IEC 60519-1:2003,IDT)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23-1995和GB 5959.1-2005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爆炸 explosion

      由于化学变化而形成压力急剧上升的现象。可燃气体在密封的空间里,瞬时全面积的燃烧。

3.2

      爆炸性气氛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物质以气体或蒸气形态与空气混合形成的,引燃后燃烧会迅速传开,可能发生爆炸的气氛。

3.3

      引燃温度 ignition temperature

      爆炸性气氛在规定条件下被引燃的最低温度。

3.4

      爆炸极限 explosive limit

      一种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能发生爆炸的范围。空气中含有一定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遇到火花就会使火蔓延而发生爆炸,其最低浓度称为爆炸下限,最高浓度称为爆炸上限。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若超过或低于这一范围都不会发生爆炸。

3.5

      溶剂量 quantity of solvent

      工件带入炉内的溶剂量。

4 电热装置按电压区段的分类

      按GB 5959.1-2005第4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5 电热装置按频率区段的分类

      按GB 5959.1-2005第5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6 一般要求

      除下列补充外,按GB 5959.1-2005第6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6.1 电热设备

6.1.1 炉体

6.1.1.1 炉室的结构设计应避免有产生局部过热的可能性。应配备温度指示(显示)、温度控制、超温控制仪表。

6.1.1.2 炉壳及工件传送机构的结构设计,应保证装置正常运行时不会发生由于局部摩擦、碰撞产生明火。

6.1.1.3 采用传送链输送工件时,应采用低燃点机械润滑剂。

6.1.1.4 炉内应设置放置被处理工件的固定支架。

6.1.1.5 固定支架、炉壳及其保温隔热层必须采用非燃性材料。

6.1.2 加热元件

6.1.2.1 加热元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如使用易碎加热元件,应有防护装置,防止因机械损伤引起的火灾及触电事故。

6.1.2.2 加热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释放出的易燃性和爆炸性气体引燃温度的80%。

6.1.2.3 电阻加热元件宜采用管状加热元件,防止明火引起燃烧。管状加热元件的外套应当是气密性的,并且由处于工作温度下能抗氧化的材料制成。

6.1.2.4 加热元件的设置应考虑工件表面的易燃、易爆溶液不宜滴落在加热元件表面上。

6.1.3 空气循环及安全通风

6.1.3.1 通风系统不宜使用自然通风,应设置空气循环系统给炉内提供足够的空气使炉室内的易燃、易爆性气体不产生积聚,保证易燃、易爆性气体最高体积浓度不应超过爆炸下限值的25%。

6.1.3.2 排气口应设置在易燃、易爆性气体浓度最高的区域。

6.1.3.3 每台装置应单独设置废气排放管道,不宜与其他设备共用排放管道。

6.1.3.4 多区的炉子,允许设一个废气排放总管,但在各种工作状态下,各支管的排气量不得低于设计值。

6.1.3.5 通风系统使用空气流量调节阀时,在系统正常调节范围内应能达到所需的风量,并设置阀门最小安全开度限位装置。

6.1.3.6 空气循环及排气系统中所使用的风机,必须设有防止火花产生的可靠措施。

6.1.3.7 排气管和检修口应保持良好的气密性。

6.1.4 控制与联锁

6.1.4.1 应设置温度自动控制及超温报警装置,以确保低于爆炸性气体的引燃温度。

6.1.4.2 采用强制通风的炉子,循环风机及排气风机启动后,才能启动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加热系统及工件输送系统关闭后,风机才能停止运行。通风失灵时,加热系统应能自动关闭。

6.1.4.3 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炉子,可燃气体浓度监测及报警系统应与加热系统联锁。

6.1.5 防爆及泄压

6.1.5.1 炉室应设置适当尺寸和动作力度的防爆门或防爆阀。每立方米炉膛容积宜设置不小于0.05㎡泄压面积。

6.1.5.2 防爆门或阀的位置和机械强度应能保证将释放出的内压力引向不危及到工作人员的区域。

6.2 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的设计、安装、检修应符合GB 50058-1992、GB 3836.1-2000和GB 3836.13-1997、GB 3836.14-2000 GB 3836.15-2000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6.2.1 炉子上使用的电机,应采用符合相关防爆型电机标准的要求。

6.2.2 炉子在正常的运行条件下,电流流经各处都不会导致导体、绝缘材料和电热装置的附近部件出现危险的发热。

6.2.3 所选的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注意使其在正常运行时不因有害气氛的作用而损伤。

6.2.4 加热元件与炉体的常温绝缘电阻应不低于1MΩ。

6.2.5 炉体的外壳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6.2.6 应设置静电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

6.2.7 应保证电气接触良好。以免电气设备线路绝缘强度下降或遭破坏时,造成设备外壳带电或静电感应使设备外壳聚集静电;应避免因紧固件锈蚀,引起接地电阻增大,对地放电产生火花,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点燃源。

6.2.8 加热元件与导线应采用可靠的电气连接,接线端的位置应便于检查。加热元件的引入处应密封可靠,以防炉内气体的泄露。

6.3 安装

6.3.1 炉子的择址布置,首先应考虑到尽量远离有高压静电影响的作业区和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工房、仓库以及人口稠密区。

6.3.2 距离地面2m以内的排气管道(超过70℃)应加防护措施,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6.4 其他

6.4.1 对于人工装挂工件的大型间歇式炉子,应设置安全门和炉室内发讯装置,防止误将工作人员关在炉室内。

6.4.2 装置应采用低噪声产品。

7 隔离和开合

      按 GB 5959.1-2005第7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8 与电网的连接和内部连接

      按GB 5959.1-2005第8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9 触电的防护

      按GB 5959.1-2005第9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10 过电流保护

      按GB 5959.1-2005第10章和有关特殊安全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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