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0554.1-2021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 发表时间:2023-02-28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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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GB 40554的本部分规定了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滩海、浅海、海上、陆岸终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6557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
GB 26123 空气潜水安全要求
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第80号令,第二次修正)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事组织,2014综合文本)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浅海 shallow water
海图水深5m~15m的海域。
3.2
滩海 beach shallow water
海图水深不足5m(含5m)的海域。
3.3
海上 offshore
海图水深超过15m的海域。
3.4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 offshore oil and gas production facilitie
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构筑物、装置。
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包括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水下生产系统、人工岛、滩海陆岸石油设施和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
3.5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 offshore oil and gas operating facilities
用于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钻井船、海上移动式钻采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
3.6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 beach shallow oil and gasfacilities
海岸线向海一侧滩海区域内,采用筑路或者栈桥等方式与陆岸相连接,从事石油作业活动所修筑的滩海通井路、滩海井台及其他石油设施。
3.7
陆岸终端 onshore oil and gas terminal
建造在陆地上、与海上油气田通过油气管线连接形成上下游流程关系、为处理海上油气田开采出来的油、气、水或其混合物的油气初加工厂。
3.8
作业者 operator
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实体。
3.9
承包者 contractor
向作业者提供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有关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3.10
长期出海人员 long-term offshore personnel
在海上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或服务支持活动单次超过15d(含15d),或者年累计超过30d(含30d)的人员。
3.11
短期出海人员 short-term offshore personnel
在海上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或服务支持活动单次超过5d、不足15d(含5d,不含15d),并且年累计超过10d、不足30d(含10d)的人员。
3.12
临时出海人员 interim offshore personnel
在海上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活动或服务支持活动单次不足5d,并且年累计10d以下(不含10d)的人员。
3.13
兼职消防队员 part time fireman
非专职的直接进行消防设备操作和现场灭火指挥的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人员。
3.14
发证检验机构 certifying survey agency
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实施旨在保证达到安全生产技术条件的检验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
3.15
专业设备检验机构 qualified special equipment inspection(survey) agency
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对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使用的专业设备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技术服务机构。
3.16
专业设备 specialized equipment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危险性较大或者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设备。
3.17
海底长输油气管线 subsea oil and gas pipeline
从一个海上油气田外输油气的计量点至陆岸终端计量点或者海上输油气终端计量点的长输管线,包括管段、立管、附件、控制系统、仪表及支撑件等互相连接的系统和中间泵站等。
3.18
危险区划分 hazardous areas classification
根据环境中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气体或者蒸气出现的频率将环境进行分区。
注:0类危险区,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1类危险区,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或者周期性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2类危险区,指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可能出现、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者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者蒸气的区域。
3.19
作业许可 permit to work
为控制作业风险而实施的作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作业前审批、作业过程管理及其责任确认的工作程序。
3.20
延长测试作业 extended well testing operation
在油层参数或者早期地质油藏资料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情况下,为获取这些数据资料,在原钻井装置或者井口平台上实施,并有油轮或者浮式生产装置作为储油装置的测试作业。
3.21
弃井作业 well abandonment
对废弃油气井进行封堵井眼及回收井口装置的永久性作业,或者对正在作业井,因故中止作业或者对已完成作业的井需保留井口而进行的封堵井眼、戴井口帽及设置井口信号标志的临时性作业。
3.22
变更管理 management of change
对工艺、技术、装备、操作方法等永久性或者暂时性变化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和针对性管控的活动。
3.23
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 life saving training for offshore oil operation
海上求生、海上平台消防、救生艇筏操纵、海上急救、直升机遇险水下逃生等5项内容的培训。
3.24
危险及可操作性分析 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ies
一种系统的危险性评估方法,用于探明装置和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及其原因,提出必要安全措施,以保障装置和作业的可操作性。
3.25
安全完整性等级 safety integrity level
分配给安全仪表系统的仪表安全功能的离散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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