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895.13-2012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1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装有浴盆和淋浴的场所
- 发表时间:2023-02-11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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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场所
701.1 范围
本部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在装有固定的浴盆或淋浴场所中的电气装置,以及本部分所述的周围区域的电气装置。
本部分不适用于应急设施,例如,在工业区域或实验室方面所使用的应急的喷淋器。
注1:对于为医疗方面而设置的浴盆或淋浴的场所,可能需要有特殊要求。
注2:对于预制的浴盆和/或淋浴盆,还可以参见IEC 60335-2-105。
70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895.21-2011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IEC 60364-4-41:2005,IDT)
GB 16895.3-2004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保护导体和保护联结导体(IEC 60364-5-54:2002,IDT)
IEC 61558-2-5 电力变压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6部分:剃须刀用变压器和剃须刀用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Safety of power transformers,power supply units and similar-Part 2-5: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haver transformers and shaver supply units)
701.30 一般特性的评估
701.30.1 通则
在应用本部分时,应考虑到在701.30.2至701.30.4中所规定的区域。对于固定的预制浴盆或预制淋浴盆,则这个区域是适用于当浴盆或淋浴盆是处于可以使用时的情况。
水平的或倾斜的天花板、有或没有窗户的墙壁、门、地板以及固定的隔墙,可能限制到装有浴盆或淋浴盆的范围以及它们的区域。在固定隔墙的尺寸小于相关区域的尺寸的场合,例如,隔墙的高度低于225cm,则应考虑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最小距离问题(见图701.1和图701.2)。
701.30.2 0区的说明
0区是指浴盆或淋浴内部的区域,见图701.1。
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则0区的高度为10cm,而且,其表面范围与1区具有相同的水平范围,见图701.2。
701.30.3 1区的说明
1区的范围界定:
a)水平面的界定:由已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地面上方225cm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的区域。
b) 垂直面界定:
——围绕浴盆或淋浴盆的周围垂直面所限定的区域(见图701.1);
——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器,是从距离固定在墙壁或天花板上的出水口中心点的120cm垂直面所限定的区域(见图701.2)。
1区不包括0区。
在浴盆或淋浴器下面的空间认为是1区。
701.30.4 2区的说明
2区的范围界定:
a)水平面界定:由固定的淋浴头或出水口的最高点对应的水平面或地面上方225cm的水平面中较高者与地面所限定的区域。
b)垂直面界定:由1区边界线处的垂直面与距该边界线60cm平行于该垂直面的界面两者之间所形成的区域(见图701.1)。
对于没有浴盆的淋浴器,是没有2区的,但1区被扩大为距固定装设在墙上或天花板上的出水口中心点120cm处的垂直面(见图701.2)。
701.4 安全防护
701.4.4 保护措施:SELV和PELV特低电压
701.414.1 通则
在0区、1区和2区中,对所有的电气设备,都应采用下列措施作为直接接触防护:
——具有至少为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遮拦或外护物;或
——能耐受交流方均根值500V电压达1min的绝缘。
附录B 采用阻挡物和设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701.B.2 阻挡物
不允许采用阻挡物的措施作为直接接触防护。
701.B.3 设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不允许采用设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措施作为直接接触防护。
701.415 附加防护
701.415.1 附加防护:剩余电流保护器
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间,应采用一个或多个具有额定的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对所有的回路提供保护。对下列回路,不要求使用剩余电流保护器:
——采用“电气分隔”的保护措施,且一个回路只供给一个用电设备;
——采用“SELV或PELV”保护措施的回路。
701.415.2 附加防护: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
应设置按GB 16895.21--2011中415.2规定的局部的辅助保护等电位联结,在装有浴盆和/或淋浴器的房间内部,将保护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可接近的外界可导电部分相连接。
辅助的等电位联结可被设置在装有浴盆或淋浴器的室内或室外,尽可能在靠近外界可导电部分进入这个房间的人口处联结。
这些局部的保护等电位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GB 16895.3-2004中544的规定。
下列为可能出现的外界可导电部分的例子:
——供水系统的金属部分和排水系统的金属部分;
——加热系统的金属部分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金属部分;
——燃气系统的金属部分;
——可接触的建筑物的金属部分。
采用塑料护套的金属管道,只要在其所处的场所是不容易接近的,而且未被连接到并不是它们本身所连接的易于接近的可导电部分上,则不需要局部的辅助等电位联结。
附录C 电气装置只能在熟练的或受过培训的人员管理或监督下才能工作的保护措施
701.C.1 非导电场所
不允许采用“非导电场所”的措施作为间接接触防护。
701.C.2 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的等电位联结保护
不允许采用“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作为间接接触防护。
701.413 保护措施:电气分隔
701.413.1 通则
采用“电气分隔”的保护措施只应被用于:
——向一个用电设备供电的回路;或
一一一个单独的电源插座。
关于地面电加热系统,见701.753。
701.5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701.512.2 外界影响
安装的电气设备(见701.512.4和701.55)应至少具有如下的防护等级;
——在0区,IPX7;
——在1区,IPX4;
——在2区,IPX4。
符合IEC 61558-2-5中的剃须刀电源器件,不需符合2区的要求。该区域不太可能受到淋浴器的直接喷淋。
容易遭受水喷淋的电气设备,例如,用作公共洗浴室清洁用的设备,应具有至少为IPX5的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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