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6895.2-2017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2部分: 安全防护 热效应保护
- 发表时间:2023-02-10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420.1 范围
GB/T 16895的本部分适用于涉及人、家畜和财产的电气装置的防护:
——电气装置引起的热效应、材料燃烧或劣化以及灼伤的风险;
——发生火灾时,电气装置内的火焰蔓延至附近的有防火分隔的防火分区;和
——包括安全设施的电气设备,其安全功能的损害。
注:过电流防护在IEC 60364-4-43中进行了规定。
42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895.18-2010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1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通用规则(IEC 60364-5-51:2005,IDT)
GB/T 16895.21-2011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IEC 60364-4-41:2005,IDT)
IEC 60332(所有部分)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Tests on electric and optical fibrecables under fire conditions)
IEC 60598-2-24 灯具 第2部分:特殊要求 第24章:限制表面温度灯具(Luminaires-Part 2-24:Particular requirements-Luminaires with limited surface temperatures)
IEC 61084(所有部分)电气安装用电缆槽管系统(Cable trunking and ducting systems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EC 61386(所有部分)电气管理用导管系统(Conduit systems for cable management)
IEC 61534(所有部分) 电源轨道系统(Powertrack systems)
IEC 61537 电缆管理 电缆托盘系统和电缆梯架系统(Cable management Cable tray systemsand cable ladder systems)
420.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20.3.1
可燃 combustible
能够燃烧。
420.3.2
火灾 fire
——一个燃烧过程,其特点是排放热和废气并伴随浓烟,和/或火焰和/或灼热;
——燃烧不受时间和空间控制的快速蔓延。
420.3.3
可燃性 flammability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材料或产品伴有火焰的燃烧能力。
420.3.4
易燃性 ignitability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由于外部热源的影响,点燃样品的难易程度。
420.3.5
起燃 ignition
开始燃烧。
注:有关更多信息,参见IEC 60695-4。
420.3.6
非火焰蔓延部件 non-flam propagating component
该部件易燃,由于其燃烧时火焰不会蔓延,并在火焰撤除后,在限定时间内会自行熄灭的部件。
[IEC 60050-442:1998,定义442-01-12]
421 电气设备引起火灾的防护
421.1 一般要求
根据本部分的要求和设备制造商的说明书,人、家畜和财产应防护由电气装置所产生或传播的热量或火灾所引起的损害或伤害。
电气设备所产生的热量不应对相邻固定材料或预计可能邻近的材料产生危险或有害的影响。电气设备不应对相邻材料存在火灾危险。
注:以下影响因素可引起损害、损伤或燃烧:
——热聚集、热辐射、发热元件;
——电气设备例如保护装置(如保护开关设备、恒温器、限温器、电缆穿墙的密封和布线系统)安全功能的降低;
——过电流;
——绝缘故障和/或电弧的干扰;
——谐波电流;
——雷击,参见IEC 62305;
——过电压,参见GB/T 16895.10-2010的443条款;
——设备不适当的选择或安装。
除GB/T 16895要求外,还应考虑任何相关制造商的安装说明。
421.2 固定设备可能达到的表面温度,会造成相邻材料的火灾危险,设备应:
安装或密封在能够承受该温度的材料中,且该材料具有低热导率;或,
从能承受该温度且具有低热导率的建筑材料中筛选;或,
设备的安装位置应距所有材料有足够的距离且可安全散热,以避免材料上的温度产生可能有害的热效应,且任何支撑装置均具有低热导率。
421.3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如永久连接的设备可能会产生电弧或火焰,设备应:
完全封闭在耐弧材料中;或
材料有可能排放有害物质,需选用耐弧材料进行遮蔽;或
材料可能排放有害物质,其安装要有足够的距离,以便有害物安全排放。
该防护措施所使用的耐护弧材料应不可燃、低热导率和具有足够的厚度以提供机械稳定性。
注:例如,一个由20mm厚的玻璃纤维硅胶制成的板材可视为耐弧材料。
421.4 引起热聚集的固定设备的位置应与所有固定物或建筑构件保持足够的距离,因此,在正常运行条件下,该物体或构件不会出现危险温度。例如,超过其起燃温度。
注:宜考虑到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所有信息。
421.5 如单独安装的电气设备且有一定数量的可燃液体,应采取充足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液体、火焰和燃烧产物的蔓延。
注1:此类预防措施举例如下:
——收集任何泄漏液体的贮留池,以确保发生火灾时将其熄灭;
——将设备安装在具有足够的耐火等级的小室内,并设置遮挡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燃烧的液体蔓延到建筑物的其他部位,这种小室要有通向户外的单独通风。
注2:通常认为一定数量的下限是25L。
注3:对于少于25L,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液体泄漏是非常重要。
注4:液体的燃烧产物为火焰、烟和气。
注5:在火灾开始时,需要切断电源。
421.6 在安装中电气设备所采用的外护物的材料,应能承受该电气设备可能产生的最高温度。
可燃材料不适用于制作这类外护物,除非采取了覆盖不燃的或难燃的低热导率的材料等防火的措施。
422 火灾特别危险的场所的防护措施
422.1 一般要求
422.1.1 电气设备应限制其使用的场所,但按照422.3.5规定的布线系统除外。
422.1.2 电气设备在正常使用时的温度和故障期间可预测的温升情况下,其选择和安装应确保温度不会引起火灾。
这些配置可能会受设备结构或其安装条件的影响。
电气设备的表面温度不可能引燃附近物质时,其不需要特殊措施。
422.1.3 热脱扣器件应仅用手动复位。
422.2 紧急疏散的条件
条件分为:
BD2:低密度,疏散困难;
BD3:高密度,疏散容易;
BD4:高密度,疏散困难。
(按照GB/T 16895.18-2010中的表51A)
注:主管建筑建设,公共集会,消防等部门负责说明拟建项目是属于上述哪一类BD条件。
422.2.1 在BD2、BD3和BD4条件下,布线系统不应占用安全通道,除非布线系统的接线具有由电缆管理系统自身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的护套或外壳。
占用安全通道的布线系统不应在伸臂范围以内,除非设置了防止在疏散时可能出现机械损伤的保护。
安全通道内的任何布线系统应尽可能的短且应为阻燃的。
注1:使用以下产品可符合上述要求:
——电缆燃烧测试规定见IEC 60332-1-2和火灾条件的规定见IEC 60332-3-21、IEC 60332-3-22、IEC 60332-3-23、IEC 60332-3-24、IEC 60332-3-25;
——导管系统阻燃分类的规定见IEC 61386-1;
——电缆槽盒系统阻燃分类的规定见IEC 61084-1;
——电缆托盘和电缆梯架系统阻燃分类的规定于IEC 61537;
——动力轨道系统规定见IEC 61534。
在BD2、BD3和BD4条件下,为安全设施供电回路的布线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耐火等级,其耐火时间等级由建筑构件的规范规定,或如其无规定则取为1h。
注2:对于火灾条件下,安全设施布线系统的功能要求,参见IEC 60364-5-56。
安全通道中的布线系统应限制烟气的产出率。
注3:如电缆标准未提供任何详细规定,那么建议60%的透光率可被采纳,作为IEC 61034-2测试任何电缆的最低限度。
422.2.2 在BD2、BD3和BD4条件下,除用于便利疏散的某些装置以外,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只有规定的人员才能接近。如果这些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被装在通道内,则应将他们装在不燃的或难燃的材料制作的柜子或箱子内。
注:本条款并不禁止使用不可燃的塑料外壳。
422.2.3 在BD3、BD4条件下和在安全通道内,禁止使用有可燃液体的电气设备。
注:组装在设备中的个别辅助电容器不必满足本要求。这种例外主要指气体放电灯和电动机起动器的电容器。
422.3 因加工的或贮存的物料的性质而引发火灾危险的场所
BE2条件:火灾危险(按照GB/T 16895.18-2010的表51A)。
注:关于爆炸危险,见IEC 60079-14。
422.3.1 灯具应与可燃材料保持足够距离。如果制造商没有提供其他信息,那么聚光灯和投影仪应在距可燃材料以下最小距离进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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