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836.14-2014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 发表时间:2023-02-04
- 来源:共立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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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
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
a)煤矿瓦斯气体;
b) 火炸药加工和制造;
c)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12476.3);
d) 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
e) 医疗室内;
f) 居民住宅。
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
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
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
注1:可燃性薄雾可与可燃性蒸气同时形成或出现。尽管在压力下释放液体也可能产生可燃性薄雾,但本部分未考虑液体的危险(由于闪点),在这些情况下,严格使用气体和蒸气的区域划分可能不适合作为设备选择的基础。可燃性薄雾的资料见附录D。
注2:依据GB 3836.15对设备进行选择和安装时,对薄雾危险不作要求。
注3:对本部分来说,危险场所是指三维区域或空间。
注4:如果影响可燃性物质的爆炸特性的变化可以忽略不计,则大气条件就包括在基准大气压力101.3 kPa和温度20℃上下波动的变化。
注5:本部分所述的灾难性事故的概念是属于那些不可预料的事故,例如,压力容器爆裂或管道破裂。
注6:在任何加工装置内,不考虑其大小,除与电气设备相关的点燃源外,还可能存在很多点燃源。在这个意义上,为了确保安全,必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也可采用本部分对其他点燃源进行判断。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00.35-2008 电工术语 爆炸性环境用设备[IEC 60050(426):2008,IDT]
GB 3836.1-2010 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IEC 60079-0:2007,MOD)
GB/T 5332-2007 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IEC 60079-4:1975,IDT)
IEC 60079-4A对IEC 60079-4:1966的第1次补充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点燃温度试验方法[First supplement to IEC 60079-4(1966),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4:Method of test for ignition temperature]
IEC 60079-2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0部分:与电气设备使用有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的数据(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20:Data forflammable gases and vapours,relating to the use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3 术语和定义
GB 3836.1-2010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注:爆炸性环境用其他术语和定义见GB/T 2900.35-2008。
3.1
爆炸性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蒸气、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GB 3836.1-2010,定义3.22]
3.2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或蒸气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GB 3836.1-2010,定义3.24]
注1:尽管混合物浓度超过爆炸上限(UEL)不是爆炸性气体环境,但在某些情况下,就场所分类来说,把它作为爆炸性气体环境考虑被认为是合理的。
注2:有些爆炸性气体的浓度为100%。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场所 hazardous area (on account of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措施的区域。
3.4
(爆炸性气体环境)非危险场所 non-hazardous area (on account of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爆炸性气体环境预期不会大量出现以致不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3.5
区域 zones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次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3.6~3.8的区域。
3.6
0区 zone 0
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3.7
1区 zone 1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偶尔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3.8
2区 zone 2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IEV 426-03-05]
注:以上出现的频次和持续时间的指标可从特定工业或应用的有关规范中得到。
3.9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可燃性气体、蒸气、薄雾或液体可能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部位或地点。
[IEV 426-03-06,修改]
3.10
释放等级 grades of release
为尽量减少产生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次和可能性,将释放源分为下列三个基本等级:
a)连续级;
b)1级;
c)2级。
释放源可能会导致上述释放源等级中的任何一种释放源,或一种以上释放源的组合。
3.11
连续级释放 continuous grade of release
连续释放或预计频繁释放或长期释放的释放。
3.12
1级释放 primary grade of release
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
3.13
2级释放 secondary grade of release
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如果释放也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
3.14
释放速率 release rate
单位时间从释放源中散发出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量。
3.15
正常运行 normal operation
指设备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的运行状况。
注1:可燃性物质少量释放可看作是正常运行。例如:靠泵输送液体时从密封口释放可看作是少量释放。
注2:故障(例如:泵密封件、法兰密封垫的损坏或偶然产生的漏泄等)包括紧急维修或紧急停机都不能看作是正常运行,也不能将其视为灾难性事故。
注3:正常运行包括的情况有启动和停机。
3.16
通风 ventilation
由于风力、温度梯度或人工通风(如风机或排气扇)作用,可造成空气流通和新鲜空气与原来空气置换的现象。
3.17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ve limit;LEL
空气中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空气中,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浓度最低值。
[IEV 426-02-09]
3.18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ve limit;UEL
空气中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浓度高于该浓度则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空气中,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浓度最高值。
[IEV 426-02-10]
3.19
气体或蒸气的相对密度 relative density of a gas or vapour
在同样压力和温度下气体或蒸气的密度相对于空气的密度(空气的密度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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