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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994.1-2021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1部分:油气化工码头

  • 发表时间:2023-02-02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油气化工码头作业过程中的一般要求、作业安全要求、特殊作业要求和应急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油气化工码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9800.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GB 39800.2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JTS 158 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

      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 166 河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 310 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

      TSG D7005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油气化工码头 oil &gas and chemical terminal

      装卸油品、液体化学品、液化天然气、液化烃在内的油气化工品码头的统称。

4 一般要求

4.1 基本规定

4.1.1 油气化工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检验、校准,保持适用状态。

4.1.2 码头应按照JTS 310的规定进行维护,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4.1.3 安全标志、警示标识以及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的设置应按照GB 2893、GB 2894、GB7231的规定执行。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等每半年应至少检查1次。

4.1.4 启用、停用油气回收设施应进行开车、停车条件确认,按操作规程操作,并定期进行巡检。

4.1.5 使用软管进行装卸作业的码头,应设置专门放置软管的区域,软管存放时应加装盲板。

4.1.6 人行通道、检修通道、疏散通道等应保持畅通。

4.1.7 应定期对作业区域的照度进行检测,照度应满足JTS 158的相关要求。

4.1.8 遇到雷暴、阵风、台风、涌浪等不适合作业的异常气象时应停止作业。

4.1.9 洗眼器和紧急冲淋器等应保持适用状态,并定期测试。急救用品和药品、药剂应在保质期内。

4.1.10 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岗位,应按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作业人员应按GB 39800.1、GB 39800.2的规定穿戴安全帽、防静电服、防护手套、安全鞋、救生衣等个体防护装备。

4.1.11 进入码头从事检维修作业等的承包商、机动车及人员应经码头方同意。码头方应要求承包商和相关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措施和人员防护,接受安全监督管理;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燃机驱动的机动车应配备合格的尾气火花熄灭装置,电瓶车应获得防爆认证。

4.1.12 应与工艺关联库区建立协同作业机制和应急程序。

4.2 防火、防爆

4.2.1 不应携带与生产无关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码头。

4.2.2 不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4.2.3 防爆设备外壳应安装完好,连接牢固,无异常声音、振动或过热等情况。防爆设备设施周边应无妨碍其安全运行的杂物。

4.3 防雷、防静电、防杂散电流

4.3.1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应检测1次。

4.3.2 采取以下防静电措施:

      ——装卸臂、工艺管道、船舶进料口内货种的流速应控制在静电安全流速范围内;

      ——进入爆炸危险区域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不准许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进入码头引桥或引堤、操作区域、上下船通道及其他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的区域时,应通过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消除人体静电。

4.3.3 应定期检查装卸臂、工艺管道、钢栈桥、消防炮等金属构件的电气连接。

4.3.4 绝缘法兰或不导电短管应满足绝缘要求,接岸侧的所有金属构件均应与码头的接地装置可靠接地。使用登船梯、跳板等供人员上下船的梯道时,其与船舶甲板或码头平台搭接处应采取绝缘措施。

4.4 防泄漏

4.4.1 法兰、阀门、管接头等易发生泄漏的部位应定期巡检。

4.4.2 压力仪表、低温检测器等仪表、设备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应定期检定或校准。

4.4.3 工艺管道应按照 TSG D7005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4.4.4 装卸软管应定期进行压力试验,试验间隔不应超过1年。

4.4.5 应根据装卸货种的理化性质,合理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报警器。

4.5 防风

4.5.1 装卸臂应固定旋转部位,收拢并锁定。

4.5.2 登船梯悬梯应收回、固定。

4.5.3 标志标牌、管道绝热层、电缆槽盖板等应进行防风检查。台风后应开展安全检查并恢复作业条件。

4.6 消防设施维护

4.6.1 消防设施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稳压系统应处于投运和完好状态,消防管道、法兰、阀门等部位应密封无泄漏,灭火剂应在有效期内,火灾报警、消防控制系统应能有效运行。

4.6.2 应按照GB 50444的相关规定对灭火器进行检查,检查间隔不应超过半个月。

4.6.3 消防水供水压力、水量、取水口等应定期进行检查。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水生动植物、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取水口的措施。

4.6.4 严寒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放空措施。采取放空措施的,应满足消防泵启动后5min内消防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并达到设计使用压力。

5 作业安全要求

5.1 准备

5.1.1 应制定靠泊作业计划,并与船方进行抵港前信息交换。

5.1.2 应与船方、库区明确通信方式、应急信号及应急措施。

5.1.3 应明确装卸货种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制定作业安全措施、巡检计划、值班人员安排,向库区、船方及相关人员通报作业安全要求。

5.1.4 应检查装卸设备设施、附属设施、安全设施,不应存有安全隐患。

5.1.5 船舶装卸作业时需要消防船或拖消船监护、警戒船值守的,相关船舶应在作业前处于监护或值守位置。

5.1.6 需要拖轮助泊的,应提前联络、准备。

5.1.7 码头方应向船方确认船舶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满足码头靠离泊和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船舶在装卸过程中不应进行安装、修理、维护、拆卸、改装等作业,不应进行加油、垃圾接收、供应船加水等作业。

5.2 靠泊

5.2.1 靠泊前应与船方确认靠离泊专用频道,并议定备用通信方式。

5.2.2 辅助靠泊设备应在船舶靠泊前开启,码头前沿和前沿水域应无妨碍船舶靠离泊的障碍物。

5.2.3 应与船方保持联系,并要求船方抵港前告知船舶的靠泊舷侧。

5.2.4 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区域,正确显示泊位位置信号和计划接驳的管口位置信号。

5.2.5 靠泊码头的船舶净间距应符合JTS 158、JTS 165、JTS 166的相关要求。

5.3 系缆

5.3.1 系缆前应检查系缆设施,周围不应有妨碍系缆作业的障碍物。

5.3.2 系缆前应与船方确认系缆方式。

5.3.3 系缆人员应按4.1.10的要求穿戴带缆手套、安全帽、救生衣、安全鞋等个体防护装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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