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1130-2021 展览场馆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 发表时间:2023-01-27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展览场馆在展会期间的基本要求以及人员、基础设施、安全保卫、消防、医疗卫生、食品、施工、交通、运输仓储、安全标志、网络信息、舆情应对、安全保险、应急预案、监督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展览场馆的安全管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26165-2021 经济贸易展览会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165-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展览场馆运营方 operator of exhibition venue
自有展览场馆或受展览场馆产权方委托,对展览场馆进行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的单位。
4 基本要求
4.1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规范、执行和持续优化展览场馆、展会的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和流程,有效防范、控制和规避风险,保障展览场馆和展会各方面的安全。
4.2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明确展会期间的安全管理职责。
4.3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常设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
4.4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建立、健全与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预案,包含但不限于:
a) 消防管理制度;
b)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
c)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d)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e)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制度;
f)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g)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h)安全生产运营保险制度;
i)安全应急预案。
4.5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按要求将安全工作纳入属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4.6 展览场馆运营方和主(承)办单位在展会期间应按要求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各业务板块责任人,并签订相关协议。
4.7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联合主(承)办单位在展会期间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4.8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联合主(承)办单位关注和控制展台工作环境的友好性,提供个人防护器具配备,保障人员职业健康安全。
4.9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协助、指导主(承)办单位在大型展会期间临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4.10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要求主(承)办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11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要求主(承)办单位提供展会期间相关方的安全管理生产职责,包含但不限于:
a)参展商;
b)主场服务商(如主场承运商、主场承建商等);
c)展览服务商(如施工企业、展品运输企业、食品供应企业、会务服务企业等)。
5 人员
5.1 展览场馆安全工作人员应符合展览场馆运营方或有关方面规定的从事展览会议活动相应的基本要求,包含但不限于:
a) 身体条件;
b)安全生产知识;
c)安全管理能力。
5.2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定期组织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类培训。
5.3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定期存档安全工作人员资料。
5.4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要求、协助和指导主(承)办单位在展会期间提供相应素质的安全工作人员,包含但不限于:
a)涉及国家相关资格许可的安全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b)安全岗位人员数量与展会规模应相匹配。
6 基础设施
6.1 展览场馆运营方用于开展展览会议活动业务的设施应获得相关的资格许可,包含但不限于:
a)消防许可;
b)卫生许可;
c)保障展馆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的其他许可。
6.2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确保场馆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性。
6.3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提供明确的、与场馆和设备设施有关的技术参数。
6.4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定期检测设备设施,并留存检查记录。
6.5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根据场馆规模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相应无偿或有偿服务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a)水、电、气供应服务;
b)通信网络信号服务;
c)公共交通服务。
7 安全保卫
7.1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协助、指导主(承)办单位治安报备。
7.2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协助、指导主(承)办单位配备与展会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
7.3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与主(承)办单位协定对外开放和关闭展览场馆时间,并准时开闭。
7.4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协助主(承)办单位现场疏导和秩序管理。
7.5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协助主(承)办单位根据证件种类型管理不同类型参会人员。
7.6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与主(承)办单位协定展品进馆方式和出馆方式,并按要求执行。
7.7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协助主(承)办单位拟定展会防恐、防爆、防群体事件方案。
7.8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确保与展览会规模相适应的安防监控设备,并保证可行性。
7.9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确保展馆红线内所有交通道路、展厅主要通道的安全畅通。
7.10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在展览场馆内设置明确的人流疏散警示说明。
7.11 展览场馆运营方可协助主(承)办单位做好各类人员用于安全保卫的数据采集工作。
7.12 展览场馆运营方宜要求并协助主(承)办单位单独拟定重大活动安保方案。
8 消防
8.1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配备与展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消防人员。
8.2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配备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8.3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定期检查、保障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的有效性。
8.4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制定有效措施,控制展览场馆内不应存在任何妨碍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安全门等消防安全以及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8.5 展览场馆应全馆禁止吸烟。
8.6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定期检查、清除展览场馆的消防隐患。
8.7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要求主(承)办单位明确展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8.8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要求主(承)办单位提供展会消防检查方案、布展施工图纸、撤展方案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资料。
8.9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联合主(承)办单位制定有效措施,避免易燃易爆、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进入展览场馆。
8.10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联合主(承)办单位关注新型装饰材料的消防使用要求,并视情况制定使用规范。
9 医疗与卫生
9.1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定期清洁展馆和设备设施,确保符合卫生要求。
9.2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制定高致病性疫情处理和汇报流程。
9.3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要求主(承)办单位提供医疗服务保障。
9.4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指导、要求主(承)办单位做好防疫和卫生要求,针对对象包含但不限于:
a)参展商;
b)观众;
c) 展样品。
10 食品安全
10.1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对展览场馆的食品供应企业提出卫生要求。
10.2 展览场馆运营方应与主(承)办单位协定外带食品卫生要求。
以上为标准部分内容,如需看标准全文,请到相关授权网站购买标准正版。
-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IG-541灭火系统采用的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是由大气层中的氮气(N2)、氩气(Ar)和二氧化碳(CO2)三种气体分别以52%、40%、8%的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灭火剂
-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由瓶架、灭火剂瓶组、泄漏检测装置、容器阀、金属软管、单向阀(灭火剂管)、集流管、安全泄漏装置、选择阀、信号反馈装置、灭火剂输送管、喷嘴、驱动气体瓶组、电磁驱动
-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系统是一种高效能的灭火设备,其灭火剂HFC—ea是一种无色、无味、低毒性、绝缘性好、无二次污染的气体,对大气臭氧层的耗损潜能值(ODP)为零,是卤代烷1211、130
-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适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外挂式储压式的,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