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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551-2021 汽车安全带提醒装置

  • 发表时间:2023-01-22
  • 来源:共立消防
  • 人气: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安全带提醒装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M类和N类汽车驾驶员座椅位置和驾驶员同排乘员座椅位置的安全带提醒装置,以及M1类和N1类汽车后排乘员座椅位置的安全带提醒装置,其他座椅位置的安全带提醒装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94-2016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第一级提醒 first level warning

      当点火开关或主控开关接通(车辆驱动装置运转或不运转),处于“ON”或“READY”的状态(或等同状态),车内任何乘员未系安全带时所激活的视觉提醒。

      注:可附加听觉提醒。

3.2

      第二级提醒 second level warning

      当车辆行驶且车内任何乘员未系或打开安全带时所激活的视觉提醒和听觉提醒。

3.3

      安全带提醒装置 safety-belt reminder

      由未系安全带的探测装置和两级提醒(第一级提醒和第二级提醒)组成,当车内任何乘员未系安全带时警告驾驶员的系统。

3.4

      视觉提醒 visual warning

      可视信号(指示灯、闪烁灯、可视的符号、信息)提醒。

3.5

      听觉提醒 audible warning

      声音信号提醒。

3.6

      未系安全带 safety-belt unfastened

      乘员安全带的带扣未插入带扣锁中或从卷收器中拉出的织带长度不超过安全带最小拉出量。注:最小拉出量是该座位未坐乘员且处于最后位置和最低位置时安全带带扣插入带扣锁中所需的织带拉出量。

3.7

      车辆正常运行状态 vehicle in normal operation

      车辆向前行驶速度大于10km/h。

3.8

      乘员探测装置 passenger detection device

      由探测单元以及连接线束(或通信系统)组成,用于探测座椅的占用情况的装置。

3.9

      间隔时间 interval time

      听觉提醒信号中两个相邻节拍之间的时间(如图1所示)。

图1.jpg

图1 听觉提醒信号示意图

3.10

      间歇时间 intermittent time

      听觉提醒信号中每个节拍内两个相邻提示音符之间的时间(如图1所示)。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驾驶员座椅位置及其同排乘员座椅位置应安装符合4.3规定的安全带提醒装置。

4.1.2 后排乘员座椅位置应安装符合4.4规定的安全带提醒装置。

4.2 测试要求

4.2.1 视觉提醒

4.2.1.1 视觉提醒的信号,应被放置到驾驶员在日光照射条件下和夜间都能易于看见和识别的位置,并且能够与其他的提醒信号相区别。

4.2.1.2 视觉提醒的信号应是常亮的或闪烁的。

4.2.1.3 视觉提醒的信号颜色和标志应符合GB 4094-2016中5.1.26的规定。显示颜色应为红色,标志如图2所示。其他补充信息(如座椅乘坐状态、位置等),制造商可自定义形式和颜色。

4.2.1.4 前排和后排的安全带提醒装置的视觉提醒标志可共用。

图2.jpg

图2 视觉信号的标志

4.2.2 听觉提醒

4.2.2.1 听觉提醒的信号应是常鸣式或间歇式(间歇时间不大于1s)的声音信号,或者连续的语言提醒信息,如果使用语言信息,制造厂应确保该语言提醒可以设置为中文语音。

4.2.2.2 听觉提醒的信号应使驾驶员易于识别。

4.2.3 第一级提醒

4.2.3.1 当车内任何乘员未系安全带并且点火开关或主控开关接通,处于“ON”或“READY”的状态(或等同状态),应激活第一级提醒。

4.2.3.2 对于4.1.1所述的第一级提醒应具有持续的视觉提醒信号,对于4.1.2所述的第一级提醒应具有持续不小于60s的视觉提醒信号。

4.2.3.3 第一级提醒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可停止:

      a) 激活提醒的安全带被系上;

      b) 激活提醒的座位上不再有乘员。

4.2.3.4 第一级提醒停止后,如再次符合4.2.3.1所述的激活条件时,第一级提醒应重新激活。

4.2.3.5 第一级提醒的激活应按5.1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4.2.4 第二级提醒

4.2.4.1 第二级提醒激活的行驶条件应为以下所列条件的任意一条或多条组合:

      a) 车辆连续向前行驶距离超过距离限值,距离限值不应超过300m;

      b) 车辆向前行驶速度超过速度限值,速度限值不应超过15km/h;

      c) 车辆向前行驶时间超过时间限值,时间限值不应大于60s。

4.2.4.2 当车辆不在正常运行状态且有任何车门被打开时或激活提醒的座位上不再有乘员时,上述

4.2.4.1所列激活行驶条件可以被重置(归零重新计算)。

4.2.4.3 对于4.3.2和4.4.4所述的解开安全带的情况,4.2.4.1所述的激活行驶条件应该从安全带解开时刻开始测量计算。

4.2.4.4 第二级提醒应包含持续至少30s的视觉提醒和听觉提醒信号,其中听觉提醒信号每个间隔时间不应大于3s(如图1所示)。当第一级提醒仍处于激活状态时,第二级提醒应能代替第一级提醒。

4.2.4.5 第二级提醒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可停止:

      a)激活提醒的安全带被系上;

      b) 车辆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c) 激活提醒的座位上不再有乘员。

4.2.4.6 第二级提醒停止后,如再次符合4.3.2或4.4.4所述激活条件时,第二级提醒应重新激活。

4.2.4.7 第二级提醒的激活应按5.2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4.3 驾驶员及同排乘员安全带提醒装置

4.3.1 驾驶员及同排乘员安全带提醒装置应符合4.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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